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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號

113年度訴字第340號

113年度易字第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依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3號、第19551號、第23514號、第23557號、第27890號、第30615號、第32182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610號、第22191號、第24512號、第27838號、第30929號、第31059號、第35146號、第39095號;113年度偵字第8816號、第8817號、第881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818號、第195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楊依榳犯如附表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一、本件犯罪事實更正如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5146號、第3909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犯意」。

二、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楊依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院二卷第345、395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蘇郁雯(下與本件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均各

以其名稱之)於本院訊問程序所為之證述,及所提出之整理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院一卷第255至273、277至323頁)。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第43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惟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至17、19至21部分,並無前引應加重其刑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合先敘明(另詳下述)。

二、附表二編號5至17、19至21部分,應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相繩: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

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卷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至17、19至21部分,既係在旋轉拍賣

社團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髮香、沐浴乳、保養品、蠟燭、包包、零錢包等物之不實訊息,向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而為招徠,待被害人陳怡靜、潘權一、施宛汝、林曉君、劉芯卉、謝欣妤、王又宣、徐于晴、吳程恩、徐雅玲、馬妤昕、林曉俐、蔡宥嫻、盧雅如、涂毓晴、曾楷淳上網瀏覽該訊息,皆陷於錯誤,而各自透過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與被告聯繫交易細節,並依指定方式付款,則被告就上開部分所為,自均構成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

三、罪名與罪數:㈠核被告就:

1.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3部分起訴法條原誤繕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審卷第75、76頁)、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附表二編號5至17、19至21所為,俱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追加起訴意旨就附表二編號20、21,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踐行罪名告知程序,予被告辯論之機會,業已保障其防禦權,復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變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院一卷第182、190頁;院二卷第344頁),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1、13、15至18所示多次詐騙李孟穎等

人匯款或交付財物之詐欺取財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核俱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附表二之共2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併辦之說明:㈠雄檢113年度偵字第8818號,就曾楷淳、盧雅如、林曉俐、蔡

宥嫻、徐于晴移送併辦部分,與本院113訴字11號就盧雅如、林曉俐、蔡宥嫻、徐于晴之起訴部分,及本院113易字97號就曾楷淳之追加起訴部分,各具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

㈡雄檢113年度偵字第19508號,就李孟穎、李玲萱移送併辦部

分,與本院113訴字430號就李孟穎、李玲萱之追加起訴部分,亦係裁判上之同一案件。

是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併予敘明。

五、量刑部分: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1.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式,對李孟穎等21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受有損失,並危害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2.前曾以相同或類似手法,詐騙他人並獲有利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0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75至189頁;院一卷第31至62頁),竟再為本件犯行,顯未記取教訓。

3.於偵查中及本院最初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惟終能坦認不諱,難謂毫無悛悔。

4.雖與陳宜婕、李玲萱、朱玟柔調解成立,復曾與蘇郁雯、李孟穎、施宛汝商談和解,惟就前者迄未支付分文,後者則未能達成合意。其中李孟穎表示其受損高達900餘萬元,被告態度敷衍,請求從重量刑;施宛汝則稱被告未依承諾支付款項,請求依法判決(院二卷第17、18、25、53、

61、62、143、193、211、217、341、424頁)。

5.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行致李孟穎等21人財產上受損程度,暨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健康情形,及公訴人謂本件被害人、被害金額俱非微,請依被告和解及實際支付情況量刑等(院二卷第423、424頁)。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

三所示各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段與態樣類似,均侵害財產法益;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本案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就被告所犯21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㈡查被告詐欺附表二各編號之李孟穎等21人之所得,悉未扣案

,亦無實際合法發還李孟穎等21人,應依上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本文、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檢察官魏豪勇、駱思翰追加起訴,檢察官駱思翰移送併辦,檢察官朱秋菊、陳文哲、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本件金融帳戶簡稱對照表編號 申設帳戶之人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簡稱 備註 1 案外人李美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李美媛中信帳戶 所涉犯行經雄檢為不起訴處分 2 被告楊依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被告中信帳戶 3 案外人李尚穎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李尚穎富邦帳戶 所涉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為不起訴處分 4 案外人李尚穎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李尚穎玉山帳戶 5 案外人吳哲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吳哲煜中信帳戶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入帳日期、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追B編號1、併乙編號1) 李孟穎(提告) 楊依榳自110年4月起,接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暱稱「CHU」與李孟穎聯絡,佯稱:其可擔任上游代購提供精品包,再由李孟穎負責銷售給客人賺取價差云云,並部分實際出貨、完成交易,取得李孟穎信賴後,再以商品遭海關攔阻、貨運遲誤、員工「香香」臨時有事無法發貨、虛構買家「K」、「簡文瑜」、「吳家欣」購買商品為由,要求李孟穎墊付訂金或尾款,致李孟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後楊依榳遲未交付約定之代購商品。 110年4月17日16時19分許 3,550元 李美媛 中信帳戶 110年4月22日19時21分許 2萬5,670元 110年4月23日1時8分許 4,500元 110年4月28日1時18分許 17萬9,800元 110年5月4日16時3分許 20萬6,800元 110年5月5日1時11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5月8日0時39分許 18萬元 110年5月12日23時51分許 7萬4,000元 110年5月13日2時30分許 8萬元 110年5月15日16時28分許 2萬7,000元 110年5月21日22時40分許 17萬9,000元 110年5月23日2時23分許 6萬5,000元 110年5月23日19時23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26日15時12分許 33萬元 110年6月1日20時52分許 13萬4,000元 110年6月2日23時48分許 11萬5,800元 110年6月5日0時34分許 19萬7,000元 110年6月9日21時49分許 17萬2,500元 110年6月13日0時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6月15日4時37分許 39萬1,340元 110年6月19日17時9分許 21萬6,000元 110年6月21日14時34分許 11萬9,000元 110年6月25日0時22分許 13萬3,000元 110年7月1日22時20分許 19萬7,500元 110年7月2日0時分53許 7,100元 110年7月6日20時8分許 22萬3,000元 110年7月13日2時52分許 37萬9,500元 110年7月15日4時54分許 9,500元 110年7月17日22時44分許 4萬元 110年7月20日17時11分許 14萬9,000元 110年7月23日21時11分許 8萬1,000元 110年7月24日22時35分許 12萬1,000元 110年7月26日5時分33許 12萬2,000元 110年7月27日23時56分許 46萬9,125元 110年7月28日1時43分許 10萬9,800元 110年7月29日23時33分許 23萬4,000元 110年8月1日5時45分許 5萬1,250元 110年8月4日0時59分許 25萬元 110年8月6日21時25分許 13萬1,000元 110年8月15日8時30分許 10萬9,500元 110年8月18日21時52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30日14時00分許 25萬元 110年8月31日17時33分許 12萬元 110年8月31日21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9月2日18時58分許 2萬1,000元 110年9月4日3時56分許 8萬元 110年9月4日17時36分許 3,000元 110年9月5日1時13分許 8萬元 110年9月5日4時39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9月7日11時32分許 16萬元 110年9月10日22時41分許 2,400元 110年9月14日22時59分許 6,000元 110年10月19日21時43分許 1萬6,500元 110年10月20日21時11分許 960元 110年10月21日16時11分許 500元 110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 4,000元 110年10月25日2時44分許 8,000元 110年10月27日23時1分許 3,500元 110年10月30日3時51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1日2時29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3日22時39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5日18時8分許 3萬5,3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35分許 1,4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54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8日17時47分許 1,800元 110年11月9日3時40分許 3,650元 110年11月10日2時38分許 9,250元 110年11月11日2時22分許 2,800元 110年11月11日15時49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12日7時21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12日21時27分許 3,850元 110年11月14日3時42分許 3萬8,000元 110年11月14日17時31分許 5,000元 110年11月16日2時14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20日4時15分許 4萬元 110年11月22日22時30分許 1萬1,500元 110年12月1日17時58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2日0時11分許 2,250元 110年12月8日18時28分許 1,400元 110年12月8日19時48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14日2時3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12月28日10時49分許 4萬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2時52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4時12分許 1,800元 111年1月5日12時9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5日15時44分許 4,980元 111年1月9日20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0日20時2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月10日20時31分許 8,000元 111年1月11日0時29分許 3萬2,250元 111年1月14日23時許 1,500元 111年1月16日23時41分許 8,500元 111年1月17日1時41分許 1萬4,500元 111年1月17日22時10分許 1萬4,500元 111年1月18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6日2時3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2日2時16分許 4萬元 111年4月27日17時34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5日21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5日21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5月20日21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21日20時26分許(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時間為20時21分許,逕予更正) 2萬元 111年4月21日17時6分許 5萬元 李尚穎 玉山帳戶 111年4月21日17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21日17時48分許(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時間為17時18分許,逕予更正) 3萬元 111年6月1日2時7分許 2萬元 111年6月4日21時9分許 7,000元 111年6月7日13時25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6月9日17時43分許(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時間為17時42分許,逕予更正) 3萬5,000元 111年6月13日6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4日5時23分許 1萬9,000元 111年6月20日0時18分許 2萬2,000元 111年6月22日16時0分許 3萬元 111年6月22日16時5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6月23日15時10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1萬元 111年7月3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6日20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8日9時22分許 4萬5,000元 111年7月14日17時56分許 2,000元 111年7月15日2時19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16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許 6,000元 111年7月21日1時55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2日19時3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2日19時6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7月27日4時55分許 1萬3,985元 111年7月28日5時29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7月31日2時56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31日2時59分許 2萬4,985元 111年8月3日16時47分許 4萬3,400元 111年8月5日6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8月5日7時58分許 5,000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6日16時23分許 1萬6,000元 111年8月7日19時40分許 4萬3,996元(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為4萬3,966元,逕予更正) 111年8月10日21時24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3日22時25分許 1萬3,000元 111年8月16日14時3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7日0時40分許 2萬5,000元(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為1萬元,逕予更正) 111年8月17日20時許 1萬元(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為2萬5,000元,逕予更正) 111年8月18日17時2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18日17時3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8月19日3時26分許 9,000元 111年8月22日18時8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3日2時12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4日3時16分許 1萬9,985元 111年8月25日2時30分許 1萬8,000元 111年8月26日2時19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7日12時15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8日23時12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8月31日18時7分許 2萬元 111年9月1日0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1日18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日1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3日4時3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3日19時許 1萬元 111年9月5日19時54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6日18時37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7日5時許 2萬元 111年9月8日3時37分許 7,000元 111年9月8日19時28分許 1萬1,000元 111年9月12日2時3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12日20時2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15日15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5日17時55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16日2時24分許 8,985元 111年9月16日2時25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7日14時27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9月17日23時許 3,000元 111年9月20日18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0日18時20分許 1萬4,985元 111年9月22日18時59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24日17時5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24日17時26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25日4時43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26日5時2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8日3時53分許 9,500元 111年10月2日11時19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10月2日21時許 2萬元 111年10月4日18時14分許 3萬1,000元 111年10月5日18時56分許 7,500元 111年10月5日19時5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2日16時26分許 3萬元 李尚穎 富邦帳戶 111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25日21時21分許 3萬元 吳哲諭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8日18時3分許(追B、併乙附表均誤植日期為110年11月25日,逕予更正) 3萬元 小計 922萬7,401元 2 (起訴書編號1) 蘇郁雯 (提告) 楊依榳自110年9月前某時起,接續以LINE暱稱「CHU」與蘇郁雯聯絡,佯稱:伊可擔任上游代購提供精品包,再由蘇郁雯銷售給客人賺取價差云云,並部分實際出貨、完成交易,取得蘇郁雯信賴後;復以其工作室較有經驗,可於商品抵達後代蘇郁雯與買家面交並代收貨款後,再轉交予蘇郁雯云云,致蘇郁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訂金及貨款至右列帳戶,或由蘇郁雯交付精品包向楊依榳換取精品包。 嗣楊依榳以周轉不靈為由,遲未交付代購之商品及與客戶面交代收之貨款予蘇郁雯。 110年8月6日、110年8月24日 2萬5,000元、2萬元, 合計4萬5,000元 李美媛 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110年9月18日 3萬元、4萬8,000元, 合計7萬8,000元 110年9月26日、110年9月26日、110年9月27日 20萬元、3萬元、2萬2,000元,合計25萬2,000元 110年9月27日(陳報資料誤植日期為9月28日,逕予更正)、 110年9月28日、110年9月28日 4萬元、19萬元、1萬元,合計24萬元 110年10月6日(陳報資料誤植日期為10月7日,逕予更正) 10萬元 110年11月17日 蘇郁雯交付價值21萬5,000元之精品包,向楊依榳交換價值16萬元之精品包,並經楊依榳允諾退還價差5萬5,000元,損失合計21萬5,000元 110年11月17日(陳報資料誤植匯款日期為11月18日,逕予更正)、110年11月18日 蘇郁雯、楊依榳合意由蘇郁雯以價值14萬元之精品包及匯款2萬元,向楊依榳交換價值16萬元之精品包,損失合計16萬元 110年11月20日、110年11月20日 3萬3,000元、2萬2,000元,合計5萬5,000元 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2日 8萬元、3萬1,000元, 合計11萬1,000元 111年1月20日 匯款1萬2,500元中之1萬1,000元 小計 原為126萬7,000元,惟楊依榳已退還53萬7,000元,故剩餘73萬元 3 (起訴書編號2) 陳宜婕 (提告) 楊依榳自110年12月起,接續透過LINE暱稱「chu(愛心圖案)」與陳宜婕聯絡,佯稱:可代購香奈兒包包云云,致陳宜婕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精品包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商品延後抵台、確診等理由推託,僅退還1萬元,惟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0年12月1日12時29分許 4萬元 李美媛 中信帳戶 111年1月15日19時40分許 2萬元 111年2月27日12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5日14時20分許 3萬元 (起訴書記載上開付款時間、金額為「於110年12月1日12時29分許起至111年3月25日14時20分許止,陸續匯款約10萬元」,逕予更正分別臚列) 小計 原為10萬元,但因楊依榳已退還1萬元,故剩餘9萬元 4 (追B編號7、併乙編號7) 李玲萱 (提告) 楊依榳自111年1月起,接續透過LINE暱稱「chu(愛心圖案)」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李玲萱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精品包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商品已寄出,單號待查詢為由推託,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1年9月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李尚穎 玉山帳戶 111年9月30日16時1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1月1日1時58分許 7,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日1時42分許 6,000元 112年1月1日14時35分許 7,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6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2月27日22時5分許 4萬5,000元 小計 11萬4,000元 5 (起訴書編號3) 陳怡靜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15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髮香及蠟燭之貼文,致陳怡靜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上開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僅實際寄出部分商品,其餘則迄未交付。 111年11月15日15時44分許 6,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3日1時38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植為111年12月2日9時29分許,逕予更正) 5,000元 111年12月19日3時6分許 1萬2,000元 小計 2萬3,000元 6 (追B編號3) 潘權一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15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潘權一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僅實際寄出部分商品,其餘則以待全部商品到期再一同寄送為由推託,遲未交付。 111年11月29日4時20分許 1,6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10日20時41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12日2時51分許 4,2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0分許 2萬1,9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2分許 2,000元 112年3月9日1時51分許 (追B附表誤植為112年3月8日22時54分許,逕予更正) 9,000元 112年3月9日14時58分許 (追B附表誤植時間為19時58分許,逕予更正) 7,000元 112年3月10日19時10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1日23時55分許 2,800元 112年3月12日8時38分許 1,400元 小計 5萬8,900元 7 (追B編號5) 施宛汝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28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蠟燭、香水、沐浴乳等商品之貼文,並透過微信暱稱「hello」與施宛汝聯絡,佯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家人在免稅店購買云云,致施宛汝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上開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僅實際寄出部分商品,其餘則以其上大夜班寄貨時間較晚、商品已用公司貨運寄出、參加員工旅遊、贈送之sabon沐浴跟磨砂膏破裂致商品遭退回、黑貓宅急便因紙箱過大無法寄送、傳送商品紙箱出貨照片、sabon櫃姐已出貨、商品經公司貨運已寄送但同事未回應單號等理由推託,遲未交付。 111年12月2日18時24分許 4,5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4日0時26分許 1,150元 111年12月4日14時43分許 1,000元 111年12月6日9時43分許 1,600元 111年12月9日20時35分許 6,200元 111年12月11日8時42分許 200元 111年12月16日17時42分許 8,500元 111年12月17日9時3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2月22日16時7分許 8,800元 111年12月23日14時8分許 (追B附表誤植時間為14時7分許,逕予更正) 2,500元 111年12月24日9時29分許 3,900元 111年12月25日10時36分許 2,400元 111年12月25日20時0分許 4,000元 111年12月27日9時56分許 8,000元 111年12月27日10時50分許 7,000元 111年12月27日13時4分許 1,300元 111年12月29日18時14分許 2,800元 111年12月30日18時39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30日19時11分許 900元 111年12月31日13時39分許 5,100元 112年1月4日8時23分許 3,500元 112年1月13日9時27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9日23時37分許 (112年2月10日1時56分許入帳) 3,450元 112年2月16日20時3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22日13時22分許 3萬元 112年2月23日9時16分許 1萬2,660元 112年2月28日19時40分許 2,800元 小計 14萬1,260元 8 (追B編號9) 林曉君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2月7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佯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私下交易可節省手續費云云,致林曉君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商品已寄出、包裹破損遭退回、黑貓限制紙箱大小,改採新竹貨運寄送、因其發燒未進公司,請同事協助查詢寄送進度,復改稱商品非由新竹貨運寄送,是使用便利袋寄出、經同事查詢商品現已在轉運中等理由推託,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1年12月7日23時4分許 (111年12月8日1時48分許入帳) 3,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1年12月8日23時54分許 (111年12月9日1時55分許入帳) 2,000元 111年12月26日18時31分許 4,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2分許 (同日6時33分許入帳) 3,000元 112年2月12日3時4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4日1時36分許 (同日2時9分許入帳) 2,000元 112年2月14日23時40分許 (112年2月15日2時2分許入帳) 6,000元 112年2月16日23時3分許 (112年2月17日1時43分許入帳) 1,500元 小計 2萬8,000元 9 (追B編號6) 劉芯卉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7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劉芯卉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僅實際寄出部分商品,其餘則以商品係由家人以新竹貨運寄出、因下雨由同事協助載往站所寄送為由推託,遲未交付。 112年1月7日18時47分許 7,500元(追B附表誤植為7萬5,000元,逕予更正)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1月8日13時9分許 1,300元(追B附表誤植為1萬3,000元,逕予更正) 112年1月8日13時40分許 1,200元 112年1月13日1時58分許 5,500元 112年1月13日15時2分許 4,500元 112年1月13日16時24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18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4日1時55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6日21時39分許 9,300元 112年2月8日1時38分許 1,500元 112年2月17日7時3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18日1時58分許 3,500元 112年2月24日22時31分許 1,500元 112年3月3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3日20時43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20時40分許 3,500元 112年3月7日1時55分許 (追B附表誤植時間為0時52分許,逕予更正) 3,000元 小計 6萬2,800元 10 (追B編號2) 謝欣妤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之某時許,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1月13日1時46分許 (追B附表誤植為112年1月12日22時19分許,逕予更正) 6,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2月6日12時10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0日17時39分許 6,650元 112年2月12日18時56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3日17時1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9日22時17分許 5,000元 小計 3萬3,150元 11 (追B編號12) 王又宣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22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包包、保養品及日常用品之貼文,並透過LINE暱稱「chu(愛心圖案)」與王又宣聯絡,致王又宣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上開物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僅實際寄出部分商品,其餘則一再推託,遲未交付。 112年1月22日1時22分許 (同日4時2分許入帳) 1,500元 (追B附表誤植為1,515元,逕予更正)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1月22日21時0分許 3萬3,500元 (追B附表誤植為3萬3,515元,逕予更正) 112年1月23日2時46分許 5萬元 (追B附表誤植為5萬15元,逕予更正) 112年1月23日2時47分許 5萬元 (追B附表誤植為5萬15元,逕予更正) 112年1月24日2時12分許 20萬元 (追B附表誤植為20萬15元,逕予更正) 112年1月25日2時25分許 10萬元 (追B附表誤植為10萬15元,逕予更正) 112年2月1日0時6分許 (同日1時52分許入帳) 20萬元 112年2月2日0時45分許 (同日2時7分許入帳) 17萬元 小計 80萬5,000元 12 (起訴書編號7、併甲編號17) 徐于晴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5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Lancome玫瑰霜之貼文,致徐于晴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包裹破損有液體流出致遭退回為由推託,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 4,5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3 (追B編號11) 吳程恩(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8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吳程恩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商品已寄出,但因出差無法提供貨運單;同事接到貨運電話通知紙箱破損有液體流出需退回包裹,並傳送香水破損之照片;商品送達轉運站準備運送中等理由推託,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8日1時44分許 (同日1時53分許入帳) 4,8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2月9日0時35分許 (同日2時3分許入帳) 1萬7,000元 112年2月10日18時46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3月3日19時57分許 8,000元 112年3月5日1時6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6時3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6日10時22分許 (卷附交易明細ep.541 查無此筆匯款資料,應予刪除?) 7,000元 小計 6萬800元 14 (追B編號10) 徐雅玲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0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佯稱:商品為國外專櫃正品云云,致徐雅玲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商品已寄出、現出差無法提供寄貨單號;傳送香水商品破損之照片,說明因贈送之香水破裂致包裹遭退回;因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推託,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10日13時48分許 (追B附表誤植日期為2月24日,逕予更正) 1,8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5 (追B編號4) 馬妤昕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0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並透過微信暱稱「hello」與馬妤昕聯絡,佯稱:商品來源為出國時自購、朋友便宜出售云云,致馬妤昕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僅實際寄出部分商品,其餘則以已委請同事以公司貨運寄出、傳送sabon商品破損之照片,說明因贈送之商品破裂致包裹遭退回;ibon機台維修等理由推託,遲未交付。 112年2月10日23時13分許 (112年2月11日6時25分許入帳) 5萬5,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2月22日14時31分許 1萬5,500元 112年2月22日16時1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26日1時2分許 7,500元 小計 8萬3,500元 16 (起訴書編號5、併甲編號15) 林曉俐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8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林曉俐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18日7時10分許 86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2月18日20時9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9日3時37分許 7,500元 小計 1萬5,360元 17 (起訴書編號4、併甲編號16) 蔡宥嫻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1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接續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 8,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2月22日14時33分許 2,000元 小計 1萬元 18 (追B編號8) 朱玟柔 (提告) 楊依榳自112年2月23日起,接續透過LINE暱稱「chu(愛心圖案)」與朱玟柔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朱玟柔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精品包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23日19時4分許 3萬2,0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112年2月24日8時5分許 6萬1,500元 小計 9萬3,500元 19 (起訴書編號6、併甲編號14) 盧雅如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4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盧雅如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以包裹破損有液體流出而遭退回為由推託,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 4,56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20 (追A編號1) 涂毓晴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3月11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Prada零錢包之貼文,致涂毓晴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上開物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3月11日2時25分許 2,5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21 (追A編號2、併甲編號13) 曾楷淳 (提告)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11日前之某時,以帳號「Sandy503503」於旋轉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Prada零錢包之貼文,致曾楷淳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上開物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楊依榳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嗣楊依榳遲未交付上開販售商品。 112年3月11日2時59分許 2,500元 楊依榳 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二編號1 楊依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楊依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 楊依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 楊依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二編號9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0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11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12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13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14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15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16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17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18 楊依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19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20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21 楊依榳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備註 1 高市警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2397200號卷 警一卷 113訴字11號 (本訴) 2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453號卷 偵一卷 3 新北警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45762號卷 警二卷 4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19551號卷 偵二卷 5 新北警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23601827號卷 警三卷 6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3514號卷 偵三卷 7 桃市警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22533號卷 警四卷 8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3557號卷 偵四卷 9 新北警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41862號卷 警五卷 10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7890號卷 偵五卷 11 新北警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75102號卷 警六卷 12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0615號卷 偵六卷 13 高市警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2727500號卷 警七卷 14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2182號卷 偵七卷 15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89號卷 審卷 16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號卷一、二 院一、二卷 17 桃市警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44086號卷 追A警一卷 113易字97號 (追加A案) 18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5146號卷 追A偵一卷 19 中市警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20017636號卷 追A警二卷 20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9095號卷 追A偵二卷 21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卷 追A審卷 22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7號卷 追A院卷 23 高市警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4377100號卷 追B警一卷 113訴字430號 (追加B案) 24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13610號卷 追B偵一卷 25 告訴人李孟穎113年5月3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卷1 追B書狀卷一 26 告訴人李孟穎113年5月3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卷2 追B書狀卷二 27 告訴人李孟穎113年6月11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卷1 追B書狀卷三 28 告訴人李孟穎113年6月11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卷2 追B書狀卷四 29 告訴人李孟穎113年6月11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卷3 追B書狀卷五 30 告訴人李孟穎113年6月17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卷 追B書狀卷六 31 中市警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20012343號卷 追B警二卷 32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2191號卷 追B偵二卷 33 桃市警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18773號卷 追B警三卷 34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4512號卷 追B偵三卷 35 彰縣警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追B警四卷 36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7838號卷 追B偵四卷 37 高市警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1104700號卷 追B警五卷 38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0929號卷 追B偵五卷 39 高市警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119700號卷 追B警六卷 40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1059號卷 追B偵六卷 41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6358號卷 追B偵七卷 42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8816號卷 追B偵八卷 4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8659號卷 追B偵九卷 44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8817號卷 追B偵十卷 45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9771號卷一 追B偵十一卷 46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9771號卷二 追B偵十二卷 47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8818號卷 追B偵十三卷 48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0號卷 追B院卷 49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9771號卷一 併甲偵一卷;同追B偵十一卷 (併辦甲案) 50 桃檢112年度偵字第39771號卷二 併甲偵二卷;同追B偵十二卷 51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8818號卷 併甲偵三卷;同追B偵十三卷 52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35023號卷 併乙偵一卷 (併辦乙案) 53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9340號卷 併乙偵二卷 54 新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769號個資卷 併乙偵三卷 55 新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769號卷 併乙偵四卷 56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19508號卷 併乙偵五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53號112年度偵字第19551號112年度偵字第23514號112年度偵字第23557號112年度偵字第2789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615號112年度偵字第32182號

被 告 楊依榳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榳並無向國外廠商代購貨物之真意,亦明知未備有其旋轉拍賣APP網站刊登販售之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佯稱可代購國外精品包包云云,或在旋轉拍賣APP網站以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售香水、保養品等不實訊息,致蘇郁雯、陳怡靜、蔡宥嫻、林曉俐、盧雅如、徐于晴、陳宜婕等7人,誤以為楊依榳確有代購精品包及網路販賣附表所示商品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即委託楊依榳代購國外精品包,或向其旋轉拍賣APP網站訂購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楊依榳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蘇郁雯、蔡宥嫻、林曉俐、盧雅如、徐于晴、陳怡靜、陳宜婕等7人依約匯款後,遲未取得約定代購或網路販賣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蘇郁雯、蔡宥嫻、林曉俐、盧雅如、徐于晴、陳怡靜、陳宜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三峽分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依榳於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與蘇郁雯於附表所示時間,交易代購國外精品包之事實。 2.坦承在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保養品等之事實。 3.坦承使用其所有中信銀行帳戶,及其母親李美媛(所涉詐欺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代購或網路交易商品匯款之事實。 4.矢口否認詐欺犯行,辯稱:蘇郁雯的客人要求面交,她請客人直接向伊拿貨,她的客人直接匯款到伊的帳戶,由伊再匯款給蘇郁雯,代購商品從國外網站訂購,伊將錢匯給國外的小幫手,國外交貨時間拖的太久,因為週轉不靈,伊有跟蘇郁雯說要分期還她,也有將部分錢還給她。其他旋轉拍賣商品有跟買家說明,貨還未抵達臺灣,預計抵達時間是3月底,這些買家都願意等貨,因為3月11日被通緝入監執行就沒有辦法再寄給他們,其中徐于晴、盧雅如的商品都有寄出,是請男友李尚穎去寄,因為液體流出包裹,包裹退回原寄送門市,目前國外訂購的商品在前男友李尚穎那邊,因為關係弄的不愉快,他不願意歸還給伊云云。 5.惟查,證人即被告同居男友李尚穎到庭證稱:伊與楊依榳同居期間,不曾見過國外訂購寄送的精品包,也沒有幫忙寄送包裹,或有處理退回寄送包裹情形等語,是以,難認被告上揭所辯屬實。 6.又被告雖表示事後返還蘇郁雯部分款項,然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凡行為人實施詐術,引起他人之錯誤,該他人因錯誤而為財產之處分(被騙者或第三人有財產之損失),因之行為人或使第三人得利者,即足當之,要不能因事後已返還部分財物即可解免詐欺罪責。 2 1.告訴人蘇郁雯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2.告訴人蘇郁雯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蘇郁雯提供之中信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表1份。 4.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086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1.證明蘇郁雯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匯款至被告楊依榳母親李美媛所有中信銀行帳戶共123萬7,800元,被告雖稱已代蘇郁雯將精品包面交予買家,並代收貨款,惟被告皆未提出交易對象之姓名及聯絡資料,且被告楊依榳僅退還48萬9,800元部分款項,尚積欠73萬元未絕歸還之事實。 2.雖被告有退還部分款項,然被告係向案外人朱玟柔詐騙後(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將詐欺贓款部分匯入告訴人蘇郁雯提供其清償債務使用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足見被告楊依榳並無清償債務之真意,為取得免除清償債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3 1.告訴人蔡宥嫻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蔡宥嫻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蔡宥嫻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4 1.被害人林曉俐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2.被害人林曉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害人林曉俐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5 1.告訴人盧雅如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盧雅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盧雅如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6 1.告訴人徐于晴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徐于晴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徐于晴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7 1.告訴人陳怡靜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陳怡靜提供之「@sandy503503」網頁資料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怡靜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8 1.告訴人陳宜婕於警詢中之指述。 2.告訴人陳宜婕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怡靜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提供李美媛名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9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美媛於偵查中之證述 1.為被告楊依榳母親之事實。 2.佐證將其所有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被告楊依榳使用之事實。 10 證人李尚穎於偵查中之證述 1.佐證其與被告楊依榳為男女朋友,2人自111年4月起至112年3月同居之事實。 2.佐證其與被告楊依榳同居期間,不曾看見被告楊依榳收到外外寄送之精品包,其本人亦不曾幫忙寄送包裹,或處理包裹遭退貨之事實。 11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5月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056號函附被告楊依榳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2.同案被告李美媛名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1.佐證告訴人蔡宥嫻、盧雅如、徐于晴、陳怡靜及被害人林曉俐遭被告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並提領一空之事實。 2.佐證告訴人蘇郁雯遭被告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楊依榳提供其母親李美媛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並提領一空之事實。 12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0號判決書。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書。 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書。 證明被告楊依榳於104年間亦以類似詐欺手法,在「旋轉拍 賣網站」刊登販售物品虛偽訊息對公眾散布詐騙他人款項,並分別經臺灣臺中、苗栗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除編號2至7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併罰之。至被告因本件詐欺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陳筱茜附表:編號 告訴人 購買時間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方式、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蘇郁雯 110年9月初起至111年4月初止 楊依榳並無經營代購國外精品包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9月初起,向蘇郁雯佯稱:其有國外貨源,可代購國外精品包云云,以小件商品順利交易取得信任後,知悉蘇郁雯向其訂購之商品,係另以經營之IG賣場對外販售,其即與蘇郁雯商議,由其工作室代蘇郁雯與下單網友面交,再轉交貨款云云,致蘇郁雯誤以為楊依榳有代購國外精品包之真意而陷於錯誤,遂於110年9月6日20時51分許起至111年4月5日零時27分許止,陸續匯款約新臺幣(下同)123萬7,800元至楊依榳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申請人李美媛,另為不起訴處分)。嗣蘇郁雯向楊依榳訂貨後,即先將代購款匯予楊依榳,委託代購貨物抵達臺灣時,逕由楊依榳與買家面交及收款事宜,惟楊依榳佯稱已代購完成及順利交貨,卻遲未返還代收款,且蘇郁雯亦無法聯繫上買家瞭解交易情形,楊依榳始終未提出向國外訂購精品包之交易明細、買家客戶資料及與買家面交簽收資料,即以週轉不靈要求分期返還,屢經催促,始返還48萬9,800元款項,然上開款項中之5000元係楊依榳向案外人朱玟柔詐騙後(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將詐欺贓款洗錢至蘇郁雯提供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端使不知情之蘇郁雯成為被告飽受訟累。 於110年9月6日20時51分許起至111年4月5日零時27分許止,陸續匯款約123萬7,800元【被告退還48萬9,800元,仍積欠74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李美媛) 2 陳宜婕 110年12月1日12時29分許起至111年3月25日14時20分許止 楊依榳並無經營代購國外精品包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初起,向陳宜婕佯稱可代購國外精品包云云,致其誤信楊依榳有代購精品包之真意而陷於錯誤,遂委託楊依榳代購香奈兒19包包1個,並於110年12月1日12時29分許起至111年3月25日14時20分許止,陸續匯款共計10萬元至李美媛申請之中信銀行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嗣陳宜婕遲未收到包裹,楊依榳僅退還1萬元即置之不理,始知受騙。 於110年12月1日12時29分許起至111年3月25日14時20分許止,陸續匯款約10萬元【被告退還1萬元,仍積欠9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李美媛) 3 陳怡靜 111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15日之某時,使用會員帳號「@sandy503503」在旋轉拍賣App,刊登販賣diptyque香水、髮香及蠟燭之貼文,致陳怡靜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11月15日15時40分許、同年12月2日9時29分許、同年12月19日3時6分許,分別匯款6,000元、5,000元及1萬2,000元。 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蔡宥嫻 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前之某時,在旋轉拍賣App,使用會員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同年月22日14時33分許,匯款8,000元、2,000元 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曉俐 112年2月18日3時7分許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8日3時7分許前之某時,在旋轉拍賣App,使用會員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品牌「LE LABO22」、「LE LABO26」、「MALONE白華木」、「MILLER MARRIS」、「DIPPYQUE」、「TOMFORD」、「潘海利根」香水之貼文,致林曉俐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18日7時10分許、同日20時9分許、同年月19日3時37分許,匯款860元、7,000元、7,500元 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盧雅如 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前之某時,在旋轉拍賣App,使用會員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品牌「LE LABO SANTAL33」香水之貼文,致盧雅如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匯款4,560元 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徐于晴 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前之某時,在旋轉拍賣App,使用會員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品牌「Lancome」玫瑰霜之貼文,致徐于晴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玫瑰霜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匯款4,500元 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5146號第39095號

被 告 楊依榳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4 樓之1(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群股)審理中之案件具相牽連關係,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榳並無向國外廠商代購貨物之真意,亦明知並無其在旋轉拍賣APP刊登販售之商品可供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前某時,在旋轉拍賣APP以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售精品包、香水、保養品等不實訊息,嗣涂毓晴、曾楷淳閱覽後,誤以為楊依榳確有販賣商品之真意而陷於錯誤,透過旋轉拍賣APP訂購如附表所示商品,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楊依榳申設之中信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嗣涂毓晴、曾楷淳遲未取得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涂毓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曾楷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依榳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以旋轉拍賣APP帳號「@sandy503503」,與告訴人涂毓晴約定出售零錢包,並以本案帳戶收取告訴人涂毓晴2,500元之事實。 2 告訴人涂毓晴、曾楷淳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2人遭詐騙之過程及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之事實。 3 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涂毓晴、曾楷淳提供之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查詢各1份 佐證告訴人2人遭被告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並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至被告因本件詐欺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53號、第19551號、第23514號、第23557號、第27890號、第30615號、第32182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群股)以112年度審訴字第68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本件與該案件之被害人並非相同,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魏豪勇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涂毓晴 被告使用旋轉拍賣APP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品牌精品包貼文,致告訴人涂毓晴陷於錯誤,透過旋轉拍賣APP向被告訂購「Prada」牌零錢包1個,並依指示匯款。 於112年3月11日2時25分許 2,500元 7 告訴人曾楷淳 被告使用旋轉拍賣APP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品牌精品包貼文,致告訴人曾楷淳陷於錯誤,透過旋轉拍賣APP向被告訂購「Prada」牌零錢包1個,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1日2時59分許 2,5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610號112年度偵字第22191號112年度偵字第24512號112年度偵字第27838號112年度偵字第30929號112年度偵字第31059號113年度偵字第 8816號113年度偵字第 8817號113年度偵字第 8818號被 告 楊依榳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 000○0號4 樓之1(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榳明知其未備有其旋轉拍賣網站帳號「@sandy503503」所刊登販售之商品,亦無向國外廠商代購貨物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附表編號13至17部分,另行移送併辦),以上開帳號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香水、保養品,及佯稱可代購國外精品包包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不實訊息、方式,致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李孟穎、謝欣妤、潘權一、馬妤昕、施宛汝、劉芯卉、李玲萱、林曉君、朱玟柔、徐雅玲、吳程恩、王又宣等人,誤認楊依榳確有在旋轉拍賣網站販賣商品及代購精品包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即向楊依榳訂購或委託代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其在旋轉拍賣網站所張貼之之商品或代購國外精品包,而先後依楊依榳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李孟穎、謝欣妤、潘權一、馬妤昕、施宛汝、劉芯卉、李玲萱、林曉君、朱玟柔、徐雅玲、吳程恩、王又宣等人依約交付款項後,遲未取得約定代購精品包或網路販賣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李孟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謝欣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潘權一、馬妤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施宛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劉芯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李玲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林曉君、朱玟柔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徐雅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吳程恩、王又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依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與附表所示李孟穎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代購國外精品包與在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保養品等商品進行交易之事實。 2.被告坦承以其所有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其母李美媛(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其前男友李尚穎(另移轉新北地檢署偵辦)之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吳哲諭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另行偵辦),收取代購或網路交易商品匯款之事實。 3.惟矢口否認本件詐欺犯行,辯稱:我是李孟穎精品代購的上線,當時是因為李孟穎沒有將尾款給我,我才沒有出貨給她,我先前已經有出貨約85個商品給李孟穎,之後因為李孟穎與買家沈鈺宸交易不愉快,沈鈺宸說要退貨,但貨已經訂了,所以我才幫忙找買家「K」、「吳家欣」、「簡文渝」來買之前訂的貨,才能將錢退給李孟穎;李玲萱、朱玟柔訂購的名牌包,因為我通緝被抓,沒有辦法出貨給她們;其他旋轉拍賣的買家,我確實都有出貨,當時寄了40幾個包裹,但因為商品是香水,運送過程中香水玻璃破裂漏出,被貨運公司退貨,我沒有詐欺云云。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美媛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將其所有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交付被告楊依榳使用,但其不知道被告有從事精品代購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尚穎於偵查中之證述 1.佐證其與被告楊依榳前為男女朋友,2人自111年4月起至112年3月同居之事實。 2.證明將其所有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交付被告楊依榳使用之事實。 3.證明其與被告楊依榳同居期間,不曾看見被告楊依榳收到國外寄送包裹,其本人亦不曾幫忙代收、寄送包裹、處理包裹遭退貨或辦理退款之事實。 4 1.告訴人李孟穎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李孟穎提供之其與楊依榳、買家「K」之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李孟穎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李孟穎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 5 1.告訴人謝欣妤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謝欣妤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謝欣妤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2)。 6 1.告訴人潘權一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潘權一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潘權一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3)。 7 1.告訴人馬妤昕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馬妤昕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馬妤昕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馬妤昕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4)。 8 1.告訴人施宛汝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施宛汝提供之LINE、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施宛汝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施宛汝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5)。 9 1.告訴人劉芯卉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劉芯卉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劉芯卉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劉芯卉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6)。 10 1.告訴人李玲萱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李玲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李玲萱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李玲萱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及向前男友李尚穎借用之玉山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7)。 11 1.告訴人朱玟柔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朱玟柔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朱玟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朱玟柔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8)。 12 1.告訴人林曉君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林曉君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林曉君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林曉君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9)。 13 1.告訴人徐雅玲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徐雅玲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徐雅玲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徐雅玲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0)。 14 1.告訴人吳程恩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吳程恩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吳程恩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1)。 15 1.告訴人王又宣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王又宣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王又宣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王又宣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2)。 16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同案被告李美媛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同案被告李尚穎之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吳哲諭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楊依榳申辦之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會員及交易評價資料 證明告訴人李孟穎等人遭被告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指定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17 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及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證明查無被告自稱之員工「陳雯湘」及買家「簡文渝」資料之事實。

二、被告楊依榳固辯稱如前。惟查,被告於偵查時雖陳稱其僅有自己經營代購、沒有加入任何公司,及「香香」本名為「陳雯湘」,係其聘請之員工云云,然其前開辯稱已與卷內其自身與旋轉拍賣買家之對話紀錄中自陳「香香」為其公司同事,及與告訴人施宛汝對話紀錄中自陳其係上大夜班、所以寄貨時間較晚等語,有所齟齬;且經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並無查得其於偵查時陳稱之「陳雯湘」之人,被告亦未能提出何等資料佐證其確有聘雇該名人員,其前開所辯是否可採,實有可疑。再查,觀諸告訴人李孟穎提出告證7第4頁對話紀錄中,被告提供予告訴人李孟穎其與買家「簡文渝」之買賣契約書上,被告並非以其本名簽署,而係以「陳依婷」之名義簽約;甚且,被告辯稱其尋得之買家「簡文渝」在上述契約上所留之電話號碼均查無申登人資料,戶役政系統上亦查無「簡文渝」之資料,被告亦遲未提供其自陳之買家之相關年籍資料,以供查核,是被告前開辯稱其係因貨已經訂了、要退款給告訴人李孟穎才找「簡文渝」等買家之辯詞,已難採憑。又查,觀諸被告與告訴人謝欣妤等人之對話紀錄,被告雖多次供稱其已寄出商品,然卻無法提供寄貨單號、出貨商品照片等資料;被告於對話紀錄中又稱係因贈送之香水破裂,然除被告所稱商品破裂遭退回之日期均不一致外,且其提供之香水照片竟均為同一張(桃分刑字第1120018773號第70頁、桃檢112偵38659第45頁、桃檢112偵39771號第148頁、第297頁),堪認被告應係佯稱商品破裂,以避免遭告訴人謝欣妤等買家催討,其並無實際寄送商品之情。末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尚穎於偵查時也證述:我沒有看過被告收國際包裹,我也沒有幫忙被告代收或寄送包裹,被告也沒有拿錢給我處理退貨事項等語,此亦核與被告前開所辯不符。綜上,依告訴人李孟穎等人指訴情節及卷內事證,堪認被告本件於代購精品或網路拍賣交易前期,會先以如期出貨、提供贈品與折扣等方式,藉此取得告訴人李孟穎等人之信賴,進而誘使告訴人李孟穎等人持續大量下單、給付款項,後再向告訴人李孟穎等人佯以商品破裂、貨運、海關拖延等理由,遲不出貨,以詐取告訴人李孟穎等人所給付之貨款,被告確涉有本件詐欺犯行,應屬明確。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7、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編號2至6、9至1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至未扣案之被告因本件詐欺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追加起訴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53號、第19551號、第23514號、第23557號、第27890號、第30615號、第32182號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095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允股)以113年度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本件被告所為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李孟穎(112偵13610) 110年4月起,楊依榳以LINE暱稱「CHU」與李孟穎聯絡,佯稱:可擔任上游提供精品包,再由李孟穎負責銷售給客人賺取價差,嗣部分出貨,取得李孟穎信賴後,再以商品遭海關攔阻、貨運遲誤、員工「香香」有事無法發貨、買家「吳家欣」、「簡文瑜」、「K」要求被告代墊款項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16時19分許 3550元 被告楊依榳向其母李美媛借用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2日19時21分許 25670元 110年4月23日1時8分許 4500元 110年4月28日1時18分許 179800元 110年5月4日16時3分許 206800元 110年5月5日1時11分許 12000元 110年5月8日0時39分許 180000元 110年5月12日23時51分許 74000元 110年5月13日2時30分許 80000元 110年5月15日16時28分許 27000元 110年5月21日22時40分許 179000元 110年5月23日2時23分許 65000元 110年5月23日19時23分許 100000元 110年5月26日15時12分許 330000元 110年6月1日20時52分許 134000元 110年6月2日23時48分許 115800元 110年6月5日0時34分許 197000元 110年6月9日21時49分許 172500元 110年6月13日0時8分許 18000元 110年6月15日4時37分許 391340元 110年6月19日17時9分許 216000元 110年6月21日14時34分許 119000元 110年6月25日0時22分許 133000元 110年7月1日22時20分許 197500元 110年7月2日0時分53許 7100元 110年7月6日20時8分許 223000元 110年7月13日2時52分許 379500元 110年7月15日4時54分許 9500元 110年7月17日22時44分許 40000元 110年7月20日17時11分許 149000元 110年7月23日21時11分許 81000元 110年7月24日22時35分許 121000元 110年7月26日5時分33許 122000元 110年7月27日23時56分許 469125元 110年7月28日1時43分許 109800元 110年7月29日23時33分許 234000元 110年8月1日5時45分許 51250元 110年8月4日0時59分許 250000元 110年8月6日21時25分許 131000元 110年8月15日8時30分許 109500元 110年8月18日21時52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30日14時00分許 250000元 110年8月31日17時33分許 120000元 110年8月31日21時34分許 20000元 110年9月2日18時58分許 21000元 110年9月4日3時56分許 80000元 110年9月4日17時36分許 3000元 110年9月5日1時13分許 80000元 110年9月5日4時39分許 12000元 110年9月7日11時32分許 160000元 110年9月10日22時41分許 2400元 110年9月14日22時59分許 6000元 110年10月19日21時43分許 16500元 110年10月20日21時11分許 960元 110年10月21日16時11分許 500元 110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 4000元 110年10月25日2時44分許 8000元 110年10月27日23時1分許 3500元 110年10月30日3時51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1日2時29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3日22時39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5日18時8分許 353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35分許 14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54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8日17時47分許 1800元 110年11月9日3時40分許 3650元 110年11月10日2時38分許 9250元 110年11月11日2時22分許 2800元 110年11月11日15時49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12日7時21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12日21時27分許 3850元 110年11月14日3時42分許 38000元 110年11月14日17時31分許 5000元 110年11月16日2時14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20日4時15分許 40000元 110年11月22日22時30分許 11500元 110年12月1日17時58分許 50000元 110年12月2日0時11分許 2250元 110年12月8日18時28分許 1400元 110年12月8日19時48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14日2時3分許 15000元 110年12月28日10時49分許 4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2時52分許 1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4時12分許 1800元 111年1月5日12時9分許 50000元 111年1月5日15時44分許 4980元 111年1月9日20時48分許 30000元 111年1月10日20時24分許 12000元 111年1月10日20時31分許 8000元 111年1月11日0時29分許 32250元 111年1月14日23時許 1500元 111年1月16日23時41分許 8500元 111年1月17日1時41分許 14500元 111年1月17日22時10分許 14500元 111年1月18日19時49分許 20000元 111年4月6日2時35分許 20000元 111年4月12日2時16分許 40000元 111年4月27日17時34分許 30000元 111年5月5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111年5月5日21時3分許 20000元 111年5月20日21時36分許 50000元 111年5月21日20時21分許 20000元 111年4月21日17時6分許 50000元 被告楊依榳向前男友李尚穎借用之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17時16分許 20000元 111年4月21日17時18分許 30000元 111年6月1日2時7分許 20000元 111年6月4日21時9分許 7000元 111年6月7日13時25分許 35000元 111年6月9日17時42分許 35000元 111年6月13日6時52分許 50000元 111年6月14日5時23分許 19000元 111年6月20日0時18分許 22000元 111年6月22日16時0分許 30000元 111年6月22日16時5分許 29985元 111年6月23日15時10分許 25000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10000元 111年7月3日16時32分許 30000元 111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6日20時36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8日9時22分許 45000元 111年7月14日17時56分許 2000元 111年7月15日2時19分許 30000元 111年7月16日18時33分許 30000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50000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20000元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許 6000元 111年7月21日1時55分許 30000元 111年7月22日19時3分許 30000元 111年7月22日19時6分許 29985元 111年7月27日4時55分許 13985元 111年7月28日5時29分許 25000元 111年7月31日2時56分許 30000元 111年7月31日2時59分許 24985元 111年8月3日16時47分許 43400元 111年8月5日6時56分許 25000元 111年8月5日7時58分許 5000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50000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20000元 111年8月6日16時23分許 16000元 111年8月7日19時40分許 43966元 111年8月10日21時24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3日22時25分許 13000元 111年8月16日14時3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7日0時40分許 10000元 111年8月17日20時許 25000元 111年8月18日17時2分許 30000元 111年8月18日17時3分許 29985元 111年8月19日3時26分許 9000元 111年8月22日18時8分許 30000元 111年8月23日2時12分許 30000元 111年8月24日3時16分許 19985元 111年8月25日2時30分許 18000元 111年8月26日2時19分許 20000元 111年8月27日12時15分許 20000元 111年8月28日23時12分許 14000元 111年8月31日18時7分許 20000元 111年9月1日0時19分許 10000元 111年9月1日18時39分許 30000元 111年9月2日1時56分許 25000元 111年9月3日4時37分許 15000元 111年9月3日19時許 10000元 111年9月5日19時54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6日18時37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7日5時許 20000元 111年9月8日3時37分許 7000元 111年9月8日19時28分許 11000元 111年9月12日2時36分許 25000元 111年9月12日20時27分許 15000元 111年9月15日15時18分許 30000元 111年9月15日17時55分許 15000元 111年9月16日2時24分許 8985元 111年9月16日2時25分許 30000 111年9月17日14時27分許 14000元 111年9月17日23時許 3000元 111年9月20日18時18分許 30000元 111年9月20日18時20分許 14985元 111年9月22日18時59分許 10000元 111年9月24日17時5分許 10000元 111年9月24日17時26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25日4時43分許 25000元 111年9月26日5時28分許 30000元 111年9月28日3時53分許 9500元 111年10月2日11時19分許 15000元 111年10月2日21時許 20000元 111年10月4日18時14分許 31000元 111年10月5日18時56分許 7500元 111年10月5日19時50分許 10000元 111年8月12日16時26分許 3萬元 被告楊依榳向前男友李尚穎借用之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25日21時21分許 30000元 被告楊依榳向吳哲諭借用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5日18時3分許 30000元 2 謝欣妤 (112偵22191、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於1月4日已寄出,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9771卷第115頁) 112年1月12日22時19分許 6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6日12時10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0日17時39分許 6650元 112年2月12日18時56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3日17時1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9日22時17分許 5000元 3 潘權一 (112偵24512、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潘權一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1年11月29日4時20分許 16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10日20時41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12日2時51分許 42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0分許 2萬19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2分許 2000元 112年3月8日22時54分許 9000元 112年3月9日19時58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0日19時10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1日23時55分許 2800元 112年3月12日8時38分許 1400元 4 馬妤昕 (112偵24512、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出國時自購、朋友便宜出售,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僅寄出部分商品,已於112年2月13日委請同事以公司貨運寄出,2月22日以寄出贈送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3月1日以ibon機台維修等理由藉故拖延。(桃分刑字第1120018773號第64至73頁) 112年2月10日23時13分許 5萬5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2日14時31分許 1萬5500元 112年2月22日16時1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26日1時2分許 7500元 5 施宛汝 (112偵27838、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等商品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家人在免稅店購買,致施宛汝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僅寄出部分商品,再以其上大夜班寄貨時間較晚、111年11月12日以商品已用公司貨運寄出及要員工旅遊、12月24日以贈送sabon沐浴跟磨砂膏破裂遭退回、12月20日以贈品破掉遭退回、12月21日以黑貓宅急便因紙箱過大無法寄送、112年2月22日傳送商品紙箱出貨照片、2月23日以sabon櫃姐已出貨、2月24日以商品經公司貨運已寄送但同事未回應,無法提供托運單據等藉故拖延。(彰警分偵第0000000000號所附對話紀錄) 111年12月2日18時24分許 45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4日0時26分許 1150元 111年12月4日14時43分許 1000元 111年12月6日9時43分許 1600元 111年12月9日20時35分許 6200元 111年12月11日8時42分許 200元 111年12月16日17時42分許 8500元 111年12月17日9時3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2月22日16時7分許 8800元 111年12月23日14時7分許 2500元 111年12月24日9時29分許 3900元 111年12月25日10時36分許 2400元 111年12月25日20時0分許 4000元 111年12月27日9時56分許 8000元 111年12月27日10時50分許 7000元 111年12月27日13時4分許 1300元 111年12月29日18時14分許 2800元 111年12月30日18時39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30日19時11分許 900元 111年12月31日13時39分許 5100元 112年1月4日8時23分許 3500元 112年1月13日9時27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9日23時37分許 3450元 112年2月16日20時3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22日13時22分許 3萬元 112年2月23日9時16分許 1萬2660元 112年2月28日19時40分許 2800元 6 劉芯卉 (112偵30929、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劉蕊卉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15日商品由家人以新竹貨運寄出、3月3日因下雨由同事協助載往站所寄送等藉故拖延。(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1104700號第31、32頁) 112年1月7日18時47分許 75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13時9分許 1萬3000元 112年1月8日13時40分許 1200元 112年1月13日1時58分許 5500元 112年1月13日15時2分許 4500元 112年1月13日16時24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18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4日1時55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6日21時39分許 9300元 112年2月8日1時38分許 1500元 112年2月17日7時3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18日1時58分許 3500元 112年2月24日22時31分許 1500元 112年3月3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3日20時43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20時40分許 3500元 112年3月7日0時52分許 3000元 7 李玲萱 (112偵31059、113偵8818) 楊依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李玲萱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精品包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1年9月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被告楊依榳之前男友李尚穎(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30日16時1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1月1日1時58分許 7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日1時42分許 6000元 112年1月1日14時35分許 7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6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2月27日22時5分許 4萬5000元 8 朱玟柔(113偵8816、113偵8818) 朱玟柔與李玲萱係朋友關係,楊依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嗣朱玟柔透過李玲萱向楊依榳購買精品包,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23日19時4分許 32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4日8時5分許 61500元 9 林曉君(113偵8816)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2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佯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朋友送的香水重複、朋友販售,以及可透過私下交易節省手續費云云,致林曉君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111年12月15日已出貨、12月22日7-11之包裹商品破損遭退回、112年1月4日以公司貨運寄送商品,但過年運貨量大,所以運送較慢,2月3日因貨運太慢而退回,2月16請家人錄影幫忙出貨、3月2日因黑貓限制紙箱大小,採用新竹貨運寄送、3月4日稱商品已寄出、但因其發燒沒進公司,有請公司同事確認寄貨單,但同事在忙無法提供,改稱商品不是寄新竹貨運,而使用便利袋,公司同事查詢已在轉用中等理由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6358第91至103頁) 111年12月7日23時4分許 3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8日23時54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26日18時31分許 4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2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12日3時4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4日1時36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4日23時40分許 6000元 112年2月16日23時3分許 1500元 10 徐雅玲(113偵8817、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0日9時50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國外專櫃,致徐雅玲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14日商品已寄出、2月20日因出差無法提供寄貨單號、2月21日因贈送香水破裂遭退回、3月2日傳送商品破裂照片、3月13日因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8659第43、45頁) 112年2月24日13時48分許 18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 吳程恩(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8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吳程恩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以112年2月10日商品已委託同事寄出,但因為出差,無法提供貨運單、2月16日以同事接到貨運電話通知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2月18日傳送商品破裂照片、3月3日稱商品送達轉運站準備運送、3月7日稱同事已寄送到萊爾富等理由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9771號第139至159頁) 112年2月8日1時44分許 48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9日0時35分許 17000元 112年2月10日18時46分許 15000元 112年3月3日19時57分許 8000元 112年3月5日1時6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6時3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6日10時22分許 7000元 12 王又宣(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22日15時42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名牌包之貼文,致王又宣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寄件人「葉姿儀」寄出部分商品,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9771號第176頁) 112年1月22日1時22分許 1515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22日21時0分許 33515元 112年1月23日2時46分許 50015元 112年1月23日2時47分許 50015元 112年1月24日2時12分許 200015元 112年1月25日2時25分許 100015元 112年2月1日0時6分許 20萬元 112年2月2日0時45分許 17萬元 13 曾楷淳(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11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Prada零錢包之貼文,致曾楷淳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零錢包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1月11日2時59分許 25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9095號追加起訴 14 盧雅如(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盧雅如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但因破裂遭退回、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9771號第218、221頁) 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 456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3514號起訴 15 林曉俐(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8日3時7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林曉俐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2月18日7時10分許 86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7890號起訴 112年2月18日20時9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9日3時37分許 7500元 16 蔡宥嫻(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1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 80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3557號起訴 112年2月22日14時33分許 2000元 17 徐于晴(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美容護膚品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美容護膚品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8日商品已寄出、2月8日以贈送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3月6日商品已寄出等理由藉故拖延。(桃檢112偵39771第294至298頁) 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 4500元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19551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8818號被 告 楊依榳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榳明知其未備有其旋轉拍賣網站帳號「@sandy503503」所刊登販售之商品,亦無向國外廠商代購貨物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時間(附表編號1至12部分,另行追加起訴),以上開帳號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香水、保養品,及佯稱可代購國外精品包包等如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不實訊息、方式,致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曾楷淳、盧雅如、林曉俐、蔡宥嫻、徐于晴等人,誤認楊依榳確有在旋轉拍賣網站販賣商品及代購精品包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即向楊依榳訂購或委託代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其在旋轉拍賣網站所張貼之之商品或代購國外精品包,而先後依楊依榳指示於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曾楷淳、盧雅如、林曉俐、蔡宥嫻、徐于晴等人依約交付款項後,遲未取得約定代購精品包或網路販賣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曾楷淳、吳程恩、王又宣、盧雅如、林曉俐、蔡宥嫻、徐于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依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與附表所示李孟穎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代購國外精品包與在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保養品等商品進行交易之事實。 2.被告坦承以其所有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其母李美媛名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其前男友李尚穎之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吳哲諭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另行偵辦),收取代購或網路交易商品匯款之事實。 3.惟矢口否認本件詐欺犯行,辯稱:我是李孟穎精品代購的上線,當時是因為李孟穎沒有將尾款給我,我才沒有出貨給她,我先前已經有出貨約85個商品給李孟穎,之後因為李孟穎與買家沈鈺宸交易不愉快,沈鈺宸說要退貨,但貨已經訂了,所以我才幫忙找買家「K」、「吳家欣」、「簡文渝」來買之前訂的貨,才能將錢退給李孟穎;李玲萱、朱玟柔訂購的名牌包,因為我通緝被抓,沒有辦法出貨給她們;其他旋轉拍賣的買家,我確實都有出貨,當時寄了40幾個包裹,但因為商品是香水,運送過程中香水玻璃破裂漏出,被貨運公司退貨,我沒有詐欺云云。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美媛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將其所有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交付被告楊依榳使用,但其不知道被告有從事精品代購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尚穎於偵查中之證述 1.佐證其與被告楊依榳前為男女朋友,2人自111年4月起至112年3月同居之事實。 2.證明將其所有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交付被告楊依榳使用之事實。 3.證明其與被告楊依榳同居期間,不曾看見被告楊依榳收到國外寄送包裹,其本人亦不曾幫忙代收、寄送包裹、處理包裹遭退貨或辦理退款之事實。 4 1.告訴人曾楷淳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曾楷淳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曾楷淳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曾楷淳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3)。 5 1.告訴人盧雅如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盧雅如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盧雅如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盧雅如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4)。 6 1.告訴人林曉俐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林曉俐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林曉俐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5)。 7 1.告訴人蔡宥嫻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蔡宥嫻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蔡宥嫻提供之存摺內頁交易紀錄影本1份。 證明告訴人蔡宥嫻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6)。 8 1.告訴人徐于晴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徐于晴提供之旋轉拍賣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徐于晴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徐于晴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7)。 9 被告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同案被告李美媛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同案被告李尚穎之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吳哲諭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楊依榳申辦之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會員及交易評價資料 證明告訴人李孟穎等人遭被告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指定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10 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及中華電信資料查詢 證明查無被告自稱之員工「陳雯湘」及買家「簡文渝」資料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依榳就附表編號13至17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上開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併辦理由:被告楊依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53號、第19551號、第23514號、第23557號、第27890號、第30615號、第32182號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095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允股)以113年度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本案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之事實與前揭起訴案件係屬事實上同一案件,均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李孟穎(112偵13610) 110年4月起,楊依榳以LINE暱稱「CHU」與李孟穎聯絡,佯稱:可擔任上游提供精品包,再由李孟穎負責銷售給客人賺取價差,嗣部分出貨,取得李孟穎信賴後,再以商品遭海關攔阻、貨運遲誤、員工「香香」有事無法發貨、買家「吳家欣」、「簡文瑜」、「K」要求被告代墊款項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16時19分許 3,550元 李美媛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2日19時21分許 2萬5,670元 110年4月23日1時8分許 4,500元 110年4月28日1時18分許 17萬9,800元 110年5月4日16時3分許 20萬6,800元 110年5月5日1時11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5月8日0時39分許 18萬元 110年5月12日23時51分許 7萬4,000元 110年5月13日2時30分許 8萬元 110年5月15日16時28分許 2萬7,000元 110年5月21日22時40分許 17萬9,000元 110年5月23日2時23分許 6萬5,000元 110年5月23日19時23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26日15時12分許 33萬元 110年6月1日20時52分許 13萬4,000元 110年6月2日23時48分許 11萬5,800元 110年6月5日0時34分許 19萬7,000元 110年6月9日21時49分許 17萬2,500元 110年6月13日0時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6月15日4時37分許 39萬1,340元 110年6月19日17時9分許 21萬6,000元 110年6月21日14時34分許 11萬9,000元 110年6月25日0時22分許 13萬3,000元 110年7月1日22時20分許 19萬7,500元 110年7月2日0時分53許 7100元 110年7月6日20時8分許 22萬3,000元 110年7月13日2時52分許 37萬9,500元 110年7月15日4時54分許 9,500元 110年7月17日22時44分許 4萬元 110年7月20日17時11分許 14萬9,000元 110年7月23日21時11分許 8萬1,000元 110年7月24日22時35分許 12萬1,000元 110年7月26日5時分33許 12萬2,000元 110年7月27日23時56分許 46萬9,125元 110年7月28日1時43分許 10萬9,800元 110年7月29日23時33分許 23萬4,000元 110年8月1日5時45分許 5萬1,250元 110年8月4日0時59分許 25萬元 110年8月6日21時25分許 13萬1,000元 110年8月15日8時30分許 10萬9,500元 110年8月18日21時52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30日14時00分許 25萬元 110年8月31日17時33分許 12萬元 110年8月31日21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9月2日18時58分許 2萬1,000元 110年9月4日3時56分許 8萬元 110年9月4日17時36分許 3,000元 110年9月5日1時13分許 8萬元 110年9月5日4時39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9月7日11時32分許 16萬元 110年9月10日22時41分許 2,400元 110年9月14日22時59分許 6,000元 110年10月19日21時43分許 1萬6,500元 110年10月20日21時11分許 960元 110年10月21日16時11分許 500元 110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 4,000元 110年10月25日2時44分許 8,000元 110年10月27日23時1分許 3,500元 110年10月30日3時51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1日2時29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3日22時39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5日18時8分許 3萬5,3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35分許 1,4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54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8日17時47分許 1,800元 110年11月9日3時40分許 3,650元 110年11月10日2時38分許 9,250元 110年11月11日2時22分許 2,800元 110年11月11日15時49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12日7時21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12日21時27分許 3,850元 110年11月14日3時42分許 3萬8,000元 110年11月14日17時31分許 5,000元 110年11月16日2時14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20日4時15分許 4萬元 110年11月22日22時30分許 1萬1,500元 110年12月1日17時58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2日0時11分許 2,250元 110年12月8日18時28分許 1,400元 110年12月8日19時48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14日2時3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12月28日10時49分許 4萬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2時52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4時12分許 1,800元 111年1月5日12時9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5日15時44分許 4,980元 111年1月9日20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0日20時2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月10日20時31分許 8,000元 111年1月11日0時29分許 3萬2,250元 111年1月14日23時許 1,500元 111年1月16日23時41分許 8,500元 111年1月17日1時41分許 1萬4,500元 111年1月17日22時10分許 1萬4,500元 111年1月18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6日2時3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2日2時16分許 4萬元 111年4月27日17時34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5日21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5日21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5月20日21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21日20時21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21日17時6分許 5萬元 李尚穎之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17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21日17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6月1日2時7分許 2萬元 111年6月4日21時9分許 7,000元 111年6月7日13時25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6月9日17時42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6月13日6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4日5時23分許 1萬9,000元 111年6月20日0時18分許 2萬2,000元 111年6月22日16時0分許 3萬元 111年6月22日16時5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6月23日15時10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1萬元 111年7月3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6日20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8日9時22分許 4萬5,000元 111年7月14日17時56分許 2,000元 111年7月15日2時19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16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許 6,000元 111年7月21日1時55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2日19時3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2日19時6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7月27日4時55分許 1萬3,985元 111年7月28日5時29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7月31日2時56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31日2時59分許 2萬4,985元 111年8月3日16時47分許 4萬3,400元 111年8月5日6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8月5日7時58分許 5,000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6日16時23分許 1萬6,000元 111年8月7日19時40分許 4萬3,966元 111年8月10日21時24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3日22時25分許 1萬3,000元 111年8月16日14時3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7日0時4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7日20時許 2萬5,000元 111年8月18日17時2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18日17時3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8月19日3時26分許 9,000元 111年8月22日18時8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3日2時12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4日3時16分許 1萬9,985元 111年8月25日2時30分許 1萬8,000元 111年8月26日2時19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7日12時15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8日23時12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8月31日18時7分許 2萬元 111年9月1日0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1日18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日1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3日4時3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3日19時許 1萬元 111年9月5日19時54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6日18時37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7日5時許 2萬元 111年9月8日3時37分許 7,000元 111年9月8日19時28分許 1萬1,000元 111年9月12日2時3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12日20時2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15日15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5日17時55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16日2時24分許 8,985元 111年9月16日2時25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7日14時27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9月17日23時許 3,000元 111年9月20日18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0日18時20分許 1萬4,985元 111年9月22日18時59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24日17時5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24日17時26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25日4時43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26日5時2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8日3時53分許 9,500元 111年10月2日11時19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10月2日21時許 2萬元 111年10月4日18時14分許 3萬1,000元 111年10月5日18時56分許 7,500元 111年10月5日19時5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2日16時26分許 3萬元 李尚穎之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25日21時21分許 3萬元 吳哲諭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5日18時3分許 3萬元 2 謝欣妤 (112偵22191、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於1月4日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1月12日22時19分許 6,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6日12時10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0日17時39分許 6,650元 112年2月12日18時56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3日17時1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9日22時17分許 5,000元 3 潘權一 (112偵24512、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潘權一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1年11月29日4時20分許 1,6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10日20時41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12日2時51分許 4,2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0分許 2萬1,9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2分許 2,000元 112年3月8日22時54分許 9,000元 112年3月9日14時58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0日19時10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1日23時55分許 2,800元 112年3月12日8時38分許 1,400元 4 馬妤昕 (112偵24512、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出國時自購、朋友便宜出售,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僅寄出部分商品,已於112年2月13日委請同事以公司貨運寄出,2月22日以寄出贈送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3月1日以ibon機台維修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10日23時13分許 5萬5,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2日14時31分許 1萬5,500元 112年2月22日16時1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26日1時2分許 7,500元 5 施宛汝 (112偵27838、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等商品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家人在免稅店購買,致施宛汝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僅寄出部分商品,再以其上大夜班寄貨時間較晚、111年11月12日以商品已用公司貨運寄出及要員工旅遊、12月24日以贈送sabon沐浴跟磨砂膏破裂遭退回、12月20日以贈品破掉遭退回、12月21日以黑貓宅急便因紙箱過大無法寄送、112年2月22日傳送商品紙箱出貨照片、2月23日以sabon櫃姐已出貨、2月24日以商品經公司貨運已寄送但同事未回應,無法提供托運單據等藉故拖延。 111年12月2日18時24分許 4,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4日0時26分許 1,150元 111年12月4日14時43分許 1,000元 111年12月6日9時43分許 1,600元 111年12月9日20時35分許 6,200元 111年12月11日8時42分許 200元 111年12月16日17時42分許 8,500元 111年12月17日9時3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2月22日16時7分許 8,800元 111年12月23日14時7分許 2,500元 111年12月24日9時29分許 3,900元 111年12月25日10時36分許 2,400元 111年12月25日20時0分許 4,000元 111年12月27日9時56分許 8,000元 111年12月27日10時50分許 7,000元 111年12月27日13時4分許 1,300元 111年12月29日18時14分許 2,800元 111年12月30日18時39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30日19時11分許 900元 111年12月31日13時39分許 5,100元 112年1月4日8時23分許 3,500元 112年1月13日9時27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9日23時37分許 3,450元 112年2月16日20時3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22日13時22分許 3萬元 112年2月23日9時16分許 1萬2,660元 112年2月28日19時40分許 2,800元 6 劉芯卉 (112偵30929、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劉蕊卉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15日商品由家人以新竹貨運寄出、3月3日因下雨由同事協助載往站所寄送等藉故拖延。 112年1月7日18時47分許 7,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13時9分許 1,300元 112年1月8日13時40分許 1,200元 112年1月12日23時46分許 5,500元 112年1月13日15時2分許 4,500元 112年1月13日16時24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18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4日1時55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6日21時39分許 9,300元 112年2月8日1時38分許 1,500元 112年2月17日7時3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18日1時58分許 3,500元 112年2月24日22時31分許 1,500元 112年3月3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3日20時43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20時40分許 3,500元 112年3月7日0時52分許 3,000元 7 李玲萱 (112偵31059、113偵8818) 楊依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李玲萱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精品包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1年9月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李尚穎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30日16時1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1月1日1時58分許 7,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日1時42分許 6,000元 112年1月1日14時35分許 7,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6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2月27日22時5分許 4萬5,000元 8 朱玟柔(113偵8816、113偵8818) 朱玟柔與李玲萱係朋友關係,楊依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嗣朱玟柔透過李玲萱向楊依榳購買精品包,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23日19時4分許 3萬2,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4日8時5分許 6萬1,500元 9 林曉君(113偵8816)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2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佯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朋友送的香水重複、朋友販售,以及可透過私下交易節省手續費云云,致林曉君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111年12月15日已出貨、12月22日7-11之包裹商品破損遭退回、112年1月4日以公司貨運寄送商品,但過年運貨量大,所以運送較慢,2月3日因貨運太慢而退回,2月16請家人錄影幫忙出貨、3月2日因黑貓限制紙箱大小,採用新竹貨運寄送、3月4日稱商品已寄出、但因其發燒沒進公司,有請公司同事確認寄貨單,但同事在忙無法提供,改稱商品不是寄新竹貨運,而使用便利袋,公司同事查詢已在轉用中等理由藉故拖延。 111年12月7日23時4分許 3,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8日23時54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26日18時31分許 4,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2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12日3時4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4日1時36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4日23時40分許 6,000元 112年2月16日23時3分許 1,500元 10 徐雅玲(113偵8817、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0日9時50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國外專櫃,致徐雅玲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14日商品已寄出、2月20日因出差無法提供寄貨單號、2月21日因贈送香水破裂遭退回、3月2日傳送商品破裂照片、3月13日因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10日13時48分許 1,8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 吳程恩(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8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吳程恩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以112年2月10日商品已委託同事寄出,但因為出差,無法提供貨運單、2月16日以同事接到貨運電話通知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2月18日傳送商品破裂照片、3月3日稱商品送達轉運站準備運送、3月7日稱同事已寄送到萊爾富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8日1時44分許 4,8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9日0時35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2月10日18時46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3月3日19時57分許 8,000元 112年3月5日1時6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6時3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6日10時22分許 7,000元 12 王又宣(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22日15時42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名牌包之貼文,致王又宣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寄件人「葉姿儀」寄出部分商品,藉故拖延。 112年1月22日1時22分許 1,515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22日21時0分許 3萬3,515元 112年1月23日2時46分許 5萬15元 112年1月23日2時47分許 5萬15元 112年1月24日2時12分許 20萬15元 112年1月25日2時25分許 10萬15元 112年2月1日0時6分許 20萬元 112年2月2日0時45分許 17萬元 13 曾楷淳(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11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Prada零錢包之貼文,致曾楷淳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零錢包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3月11日2時59分許 2,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9095號追加起訴 14 盧雅如(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盧雅如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但因破裂遭退回、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 4,56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3514號起訴 15 林曉俐(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8日3時7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林曉俐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2月18日7時10分許 86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7890號起訴 112年2月18日20時9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9日3時37分許 7,500元 16 蔡宥嫻(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1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 8,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3557號起訴 112年2月22日14時33分許 2,000元 17 徐于晴(113偵8818)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美容護膚品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美容護膚品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8日商品已寄出、2月8日以贈送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3月6日商品已寄出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 4,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19551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19508號被 告 楊依榳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依榳明知其未備有其旋轉拍賣網站帳號「@sandy503503」所刊登販售之商品,亦無向國外廠商代購貨物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間(其餘附表編號2至6、8至17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另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以上開帳號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香水、保養品,及佯稱可代購國外精品包包等如附表編號1、7所示不實訊息、方式,致附表編號1、7所示之李孟穎、李玲萱等人,誤認楊依榳確有在旋轉拍賣網站販賣商品及代購精品包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即向楊依榳訂購或委託代購如附表編號1、7所示其在旋轉拍賣網站所張貼之之商品或代購國外精品包,而先後依楊依榳指示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李孟穎、李玲萱等人依約交付款項後,遲未取得約定代購精品包或網路販賣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並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依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與附表所示李孟穎、李玲萱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代購國外精品進行交易之事實。 2.惟矢口否認本件詐欺犯行,辯稱:我是李孟穎精品代購的上線,當時是因為李孟穎沒有將尾款給我,我才沒有出貨給她;李玲萱訂購的名牌包,因為我通緝被抓,沒有辦法出貨給她,我沒有詐欺云云。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尚穎於偵查中之證述 1.佐證其與被告楊依榳前為男女朋友之事實。 2.證明將其所有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交付被告楊依榳使用之事實。 3.證明其與被告楊依榳同居期間,不曾看見被告楊依榳收到國外寄送包裹,其本人亦不曾幫忙代收、寄送包裹、處理包裹遭退貨或辦理退款之事實。 3 1.告訴人李孟穎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李孟穎提供之其與楊依榳、買家「K」之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李孟穎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李孟穎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 4 1.告訴人李玲萱於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李玲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3.告訴人李玲萱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李玲萱遭被告楊依榳以附表方式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楊依榳名下中信帳戶及向前男友李尚穎借用之玉山帳戶之事實(即附表編號7)。 5 同案被告李尚穎之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李孟穎、李玲萱等人遭被告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指定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楊依榳就附表編號1、7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併辦理由:被告楊依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610號、第22191號、第24512號、第27838號、第30929號、第31059號、113年度偵字第8816號、第8817號、第8818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允股)以113年度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追加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本案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之事實與前揭起訴案件係屬事實上同一案件,均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駱 思 翰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李孟穎 110年4月起,楊依榳以LINE暱稱「CHU」與李孟穎聯絡,佯稱:可擔任上游提供精品包,再由李孟穎負責銷售給客人賺取價差,嗣部分出貨,取得李孟穎信賴後,再以商品遭海關攔阻、貨運遲誤、員工「香香」有事無法發貨、買家「吳家欣」、「簡文瑜」、「K」要求被告代墊款項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4月17日16時19分許 3,550元 李美媛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2日19時21分許 2萬5,670元 110年4月23日1時8分許 4,500元 110年4月28日1時18分許 17萬9,800元 110年5月4日16時3分許 20萬6,800元 110年5月5日1時11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5月8日0時39分許 18萬元 110年5月12日23時51分許 7萬4,000元 110年5月13日2時30分許 8萬元 110年5月15日16時28分許 2萬7,000元 110年5月21日22時40分許 17萬9,000元 110年5月23日2時23分許 6萬5,000元 110年5月23日19時23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26日15時12分許 33萬元 110年6月1日20時52分許 13萬4,000元 110年6月2日23時48分許 11萬5,800元 110年6月5日0時34分許 19萬7,000元 110年6月9日21時49分許 17萬2,500元 110年6月13日0時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6月15日4時37分許 39萬1,340元 110年6月19日17時9分許 21萬6,000元 110年6月21日14時34分許 11萬9,000元 110年6月25日0時22分許 13萬3,000元 110年7月1日22時20分許 19萬7,500元 110年7月2日0時分53許 7100元 110年7月6日20時8分許 22萬3,000元 110年7月13日2時52分許 37萬9,500元 110年7月15日4時54分許 9,500元 110年7月17日22時44分許 4萬元 110年7月20日17時11分許 14萬9,000元 110年7月23日21時11分許 8萬1,000元 110年7月24日22時35分許 12萬1,000元 110年7月26日5時分33許 12萬2,000元 110年7月27日23時56分許 46萬9,125元 110年7月28日1時43分許 10萬9,800元 110年7月29日23時33分許 23萬4,000元 110年8月1日5時45分許 5萬1,250元 110年8月4日0時59分許 25萬元 110年8月6日21時25分許 13萬1,000元 110年8月15日8時30分許 10萬9,500元 110年8月18日21時52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30日14時00分許 25萬元 110年8月31日17時33分許 12萬元 110年8月31日21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9月2日18時58分許 2萬1,000元 110年9月4日3時56分許 8萬元 110年9月4日17時36分許 3,000元 110年9月5日1時13分許 8萬元 110年9月5日4時39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9月7日11時32分許 16萬元 110年9月10日22時41分許 2,400元 110年9月14日22時59分許 6,000元 110年10月19日21時43分許 1萬6,500元 110年10月20日21時11分許 960元 110年10月21日16時11分許 500元 110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 4,000元 110年10月25日2時44分許 8,000元 110年10月27日23時1分許 3,500元 110年10月30日3時51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1日2時29分許 4,500元 110年11月3日22時39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5日18時8分許 3萬5,3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35分許 1,400元 110年11月8日2時54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8日17時47分許 1,800元 110年11月9日3時40分許 3,650元 110年11月10日2時38分許 9,250元 110年11月11日2時22分許 2,800元 110年11月11日15時49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12日7時21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12日21時27分許 3,850元 110年11月14日3時42分許 3萬8,000元 110年11月14日17時31分許 5,000元 110年11月16日2時14分許 1,600元 110年11月20日4時15分許 4萬元 110年11月22日22時30分許 1萬1,500元 110年12月1日17時58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2日0時11分許 2,250元 110年12月8日18時28分許 1,400元 110年12月8日19時48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14日2時3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12月28日10時49分許 4萬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2時52分許 1萬2,000元 110年12月28日14時12分許 1,800元 111年1月5日12時9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5日15時44分許 4,980元 111年1月9日20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0日20時2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月10日20時31分許 8,000元 111年1月11日0時29分許 3萬2,250元 111年1月14日23時許 1,500元 111年1月16日23時41分許 8,500元 111年1月17日1時41分許 1萬4,500元 111年1月17日22時10分許 1萬4,500元 111年1月18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6日2時35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2日2時16分許 4萬元 111年4月27日17時34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5日21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5日21時3分許 2萬元 111年5月20日21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21日20時21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21日17時6分許 5萬元 李尚穎之玉山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17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21日17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6月1日2時7分許 2萬元 111年6月4日21時9分許 7,000元 111年6月7日13時25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6月9日17時42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6月13日6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4日5時23分許 1萬9,000元 111年6月20日0時18分許 2萬2,000元 111年6月22日16時0分許 3萬元 111年6月22日16時5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6月23日15時10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日1時26分許 1萬元 111年7月3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6日20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8日9時22分許 4萬5,000元 111年7月14日17時56分許 2,000元 111年7月15日2時19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16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7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許 6,000元 111年7月21日1時55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2日19時3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22日19時6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7月27日4時55分許 1萬3,985元 111年7月28日5時29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7月31日2時56分許 3萬元 111年7月31日2時59分許 2萬4,985元 111年8月3日16時47分許 4萬3,400元 111年8月5日6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8月5日7時58分許 5,000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5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6日16時23分許 1萬6,000元 111年8月7日19時40分許 4萬3,966元 111年8月10日21時24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3日22時25分許 1萬3,000元 111年8月16日14時3分許 7,500元 111年8月17日0時4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7日20時許 2萬5,000元 111年8月18日17時2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18日17時3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8月19日3時26分許 9,000元 111年8月22日18時8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3日2時12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4日3時16分許 1萬9,985元 111年8月25日2時30分許 1萬8,000元 111年8月26日2時19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7日12時15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8日23時12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8月31日18時7分許 2萬元 111年9月1日0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1日18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日1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3日4時3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3日19時許 1萬元 111年9月5日19時54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6日18時37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7日5時許 2萬元 111年9月8日3時37分許 7,000元 111年9月8日19時28分許 1萬1,000元 111年9月12日2時36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12日20時2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15日15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5日17時55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9月16日2時24分許 8,985元 111年9月16日2時25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7日14時27分許 1萬4,000元 111年9月17日23時許 3,000元 111年9月20日18時1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0日18時20分許 1萬4,985元 111年9月22日18時59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24日17時5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24日17時26分許 5,000元 111年9月25日4時43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9月26日5時28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28日3時53分許 9,500元 111年10月2日11時19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10月2日21時許 2萬元 111年10月4日18時14分許 3萬1,000元 111年10月5日18時56分許 7,500元 111年10月5日19時5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2日16時26分許 3萬元 李尚穎之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12日16時29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25日21時21分許 3萬元 吳哲諭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5日18時3分許 3萬元 2 謝欣妤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於1月4日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1月12日22時19分許 6,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6日12時10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0日17時39分許 6,650元 112年2月12日18時56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3日17時1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9日22時17分許 5,000元 3 潘權一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潘權一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1年11月29日4時20分許 1,6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10日20時41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12日2時51分許 4,2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0分許 2萬1,900元 112年3月8日15時22分許 2,000元 112年3月8日22時54分許 9,000元 112年3月9日14時58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0日19時10分許 7,000元 112年3月11日23時55分許 2,800元 112年3月12日8時38分許 1,400元 4 馬妤昕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出國時自購、朋友便宜出售,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僅寄出部分商品,已於112年2月13日委請同事以公司貨運寄出,2月22日以寄出贈送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3月1日以ibon機台維修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10日23時13分許 5萬5,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2日14時31分許 1萬5,500元 112年2月22日16時1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26日1時2分許 7,500元 5 施宛汝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等商品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家人在免稅店購買,致施宛汝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僅寄出部分商品,再以其上大夜班寄貨時間較晚、111年11月12日以商品已用公司貨運寄出及要員工旅遊、12月24日以贈送sabon沐浴跟磨砂膏破裂遭退回、12月20日以贈品破掉遭退回、12月21日以黑貓宅急便因紙箱過大無法寄送、112年2月22日傳送商品紙箱出貨照片、2月23日以sabon櫃姐已出貨、2月24日以商品經公司貨運已寄送但同事未回應,無法提供托運單據等藉故拖延。 111年12月2日18時24分許 4,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4日0時26分許 1,150元 111年12月4日14時43分許 1,000元 111年12月6日9時43分許 1,600元 111年12月9日20時35分許 6,200元 111年12月11日8時42分許 200元 111年12月16日17時42分許 8,500元 111年12月17日9時3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2月22日16時7分許 8,800元 111年12月23日14時7分許 2,500元 111年12月24日9時29分許 3,900元 111年12月25日10時36分許 2,400元 111年12月25日20時0分許 4,000元 111年12月27日9時56分許 8,000元 111年12月27日10時50分許 7,000元 111年12月27日13時4分許 1,300元 111年12月29日18時14分許 2,800元 111年12月30日18時39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30日19時11分許 900元 111年12月31日13時39分許 5,100元 112年1月4日8時23分許 3,500元 112年1月13日9時27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9日23時37分許 3,450元 112年2月16日20時3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22日13時22分許 3萬元 112年2月23日9時16分許 1萬2,660元 112年2月28日19時40分許 2,800元 6 劉芯卉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劉蕊卉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15日商品由家人以新竹貨運寄出、3月3日因下雨由同事協助載往站所寄送等藉故拖延。 112年1月7日18時47分許 7,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8日13時9分許 1,300元 112年1月8日13時40分許 1,200元 112年1月12日23時46分許 5,500元 112年1月13日15時2分許 4,500元 112年1月13日16時24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18分許 2,000元 112年1月14日1時55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6日21時39分許 9,300元 112年2月8日1時38分許 1,500元 112年2月17日7時33分許 5,500元 112年2月18日1時58分許 3,500元 112年2月24日22時31分許 1,500元 112年3月3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3日20時43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20時40分許 3,500元 112年3月7日0時52分許 3,000元 7 李玲萱 楊依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李玲萱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精品包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1年9月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李尚穎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30日16時14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11月1日1時58分許 7,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2日1時42分許 6,000元 112年1月1日14時35分許 7,000元 112年1月13日17時6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2月27日22時5分許 4萬5,000元 8 朱玟柔 朱玟柔與李玲萱係朋友關係,楊依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與李玲萱聯絡,佯稱:有經營精品代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嗣朱玟柔透過李玲萱向楊依榳購買精品包,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2月23日19時4分許 3萬2,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24日8時5分許 6萬1,500元 9 林曉君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1年12月某時,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佯稱商品來源為臺灣專櫃、朋友送的香水重複、朋友販售,以及可透過私下交易節省手續費云云,致林曉君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111年12月15日已出貨、12月22日7-11之包裹商品破損遭退回、112年1月4日以公司貨運寄送商品,但過年運貨量大,所以運送較慢,2月3日因貨運太慢而退回,2月16請家人錄影幫忙出貨、3月2日因黑貓限制紙箱大小,採用新竹貨運寄送、3月4日稱商品已寄出、但因其發燒沒進公司,有請公司同事確認寄貨單,但同事在忙無法提供,改稱商品不是寄新竹貨運,而使用便利袋,公司同事查詢已在轉用中等理由藉故拖延。 111年12月7日23時4分許 3,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8日23時54分許 2,000元 111年12月26日18時31分許 4,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12分許 3,000元 112年2月12日3時41分許 6,500元 112年2月14日1時36分許 2,000元 112年2月14日23時40分許 6,000元 112年2月16日23時3分許 1,500元 10 徐雅玲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0日9時50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稱商品來源為國外專櫃,致徐雅玲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14日商品已寄出、2月20日因出差無法提供寄貨單號、2月21日因贈送香水破裂遭退回、3月2日傳送商品破裂照片、3月13日因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10日13時48分許 1,8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 吳程恩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8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吳程恩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以112年2月10日商品已委託同事寄出,但因為出差,無法提供貨運單、2月16日以同事接到貨運電話通知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2月18日傳送商品破裂照片、3月3日稱商品送達轉運站準備運送、3月7日稱同事已寄送到萊爾富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8日1時44分許 4,8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9日0時35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2月10日18時46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3月3日19時57分許 8,000元 112年3月5日1時6分許 4,000元 112年3月5日6時3分許 5,000元 112年3月6日10時22分許 7,000元 12 王又宣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22日15時42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名牌包之貼文,致王又宣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寄件人「葉姿儀」寄出部分商品,藉故拖延。 112年1月22日1時22分許 1,515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112年1月22日21時0分許 3萬3,515元 112年1月23日2時46分許 5萬15元 112年1月23日2時47分許 5萬15元 112年1月24日2時12分許 20萬15元 112年1月25日2時25分許 10萬15元 112年2月1日0時6分許 20萬元 112年2月2日0時45分許 17萬元 13 曾楷淳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1月11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Prada零錢包之貼文,致曾楷淳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零錢包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3月11日2時59分許 2,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9095號追加起訴 14 盧雅如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盧雅如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但因破裂遭退回、確診無法寄貨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24日23時12分許 4,56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3514號起訴 15 林曉俐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18日3時7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林曉俐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2月18日7時10分許 86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7890號起訴 112年2月18日20時9分許 7,000元 112年2月19日3時37分許 7,500元 16 蔡宥嫻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21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香水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香水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商品已寄出,藉故拖延。 112年2月21日16時53分許 8,0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23557號起訴 112年2月22日14時33分許 2,000元 17 徐于晴 楊依榳利用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於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以旋轉拍賣帳號「Sandy503503」,刊登販賣美容護膚品之貼文,致蔡宥嫻陷於錯誤,誤以為楊依榳有販賣美容護膚品等商品之真意而提出購買要約,並依指示而為右列匯款,嗣楊依榳再以112年2月8日商品已寄出、2月8日以贈送sabon商品破裂遭退回、3月6日商品已寄出等理由藉故拖延。 112年2月5日13時41分許 4,500元 楊依榳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經本署112年度偵字19551號起訴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