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6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盧震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8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另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盧震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6373號案件執行(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981號案件接續執行(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9月8日止)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確定判決、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則聲明異議人前開案件既經本院於有罪判決主文內實際宣示主刑確定,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刑罰,自屬適法。又聲明異議人具狀向高雄地檢署聲請暫緩執行,經該署於民國113年8月8日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1856字第1139066588號函覆:「台端具狀稱祖母住院有病危可能,請求延緩執行1個月,准其出監探視祖母並預備處理後事,經查台端有多次通緝紀錄,且除臺中地檢已接續執行(暫執行1年5月併科罰金1萬元)外,尚有詐欺等8月、7年6月待執行,又有多件案件在偵審中,台端所請未獲准許」等語,則執行檢察官已依法律授權合法行使其裁量權,否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刑罰執行之請求,除其有顯然裁量濫用之情事外,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法院僅得為低密度之審查,蓋此屬專屬檢察官依法律授權之範疇。至聲明異議人之祖母罹有心衰竭併呼吸衰竭呼吸器使用、氣喘、腎衰竭等病症,固值同情,然此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得停止執行之原因,本院斟酌上開所述各情,認依現有事證以觀,執行檢察官對於聲明異議人認無延緩執行之必要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尚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應停止執行規定。檢察官認定聲明異議人無延緩入監執行之事由,否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聲請,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