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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辰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辰翰因加重重利未遂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辰翰因加重重利等罪,共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113年7月17日到庭所稱之學歷、家庭、經濟、健康,暨請求從輕定刑等語(涉隱私,詳卷),及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查獲經過(詳原確定判決書)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附表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所犯罪名及宣告之有期徒刑 備 註 1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原上訴字96號 林辰翰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已執畢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原訴字22號 林辰翰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日期: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