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被告」均更正為「聲明異議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更正暨交付電子卷證狀所載。
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將「聲明異議人」均誤載為「被告」,惟此等錯誤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更正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