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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尹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尹俊龍犯如附表㈠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㈠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尹俊龍犯如附表㈡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尹俊龍如附表㈢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尹俊龍因犯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㈠、㈡、㈢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㈠、

㈡、㈢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㈠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㈠編號1、附表㈡編號1、附表㈢編號1所示之罪,雖均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分別再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毓琪附表㈠: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貳月 110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 111年8月30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7號(執行完畢) 2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12、951號 111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12、951號 112年4月12日 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32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17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度執緝字第117號,應予更正) 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3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1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33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16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0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 111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 112年5月3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59號 6 違反電信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14日至111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7號 112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7號 112年7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90號附表㈡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23號 111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23號 111年7月20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75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226號,執行完畢) 2 詐欺 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00號 112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00號 112年5月3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54號附表㈢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 111年8月30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7號(112年度罰執再字第85號,執行完畢) 2 侵占 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初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7號 112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7號 112年7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90號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