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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黎彥儒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暨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下稱辯護人)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妨害性自主一案,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24分許,在本院刑事雙向法庭(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主動將非屬檢察官起訴書所列之證據清單內之卷內資料臚列,請聲請人對此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聲請人認法官已失中立審判立場,有偏頗之虞,故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或當事人對法官之指揮訴訟及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即指為法官有偏頗之虞,而據為聲請之理由。是以如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裁判結果等有所不服,當不能逕指為法官之審理有偏頗之虞,且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28853號起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審理中,並由胡家瑋法官擔任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到庭,並由書記官當庭製作準備程序筆錄。依該次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受命法官先諭知行非公開審理,並因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而請特約通譯協助轉譯,再依序就通譯之個人資料、與被告間之關係予以詢問後,告知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準用202條規定後,請通譯具結,再就被告為人別訊問、請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犯罪事實、對被告為告知其犯行所涉犯罪名及權利告知,被告為否認犯罪並表示保持緘默後,由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其後,於受命法官先後就檢察官起訴書所列證據及非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請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時,被告及辯護人即以前開聲請意旨為由,聲請法官迴避,受命法官即諭知本案候核辦,並經到庭之人於筆錄最末處簽名。觀諸該次準備程序之進行及受命法官所為之訴訟指揮,均合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準備程序之相關規定,未見有何違法或偏頗之情。

㈡聲請意旨雖稱受命法官不應將檢察官未提出之證據列出,而有偏頗之虞云云,然查:

⒈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法院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得於第

一次審判期日前,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亦即法院仍有得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權限及義務,並非全然依據當事人之聲請或主張而為證據之調查;又準備程序雖尚非屬證據調查階段,惟除檢察官提出者外之其他卷內證據未來既有可能成為法院職權調查之標的,自有由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依法詢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意見之必要,而無違背公平法院理念之情形,難謂其有偏頗之虞。被告徒憑對相關程序之片面解讀與個人主觀見解,逕謂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顯非依憑任何客觀可信之事實而為指摘,則依前揭說明,自難認有據。

⒉又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又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定有明文。查,辯護人雖同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然依前揭規定,辯護人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辯護人之聲請不符法律程序,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意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迴避之事由不符,辯護人則無權聲請法官迴避,其等聲請均於法不符,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