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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自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10號自 訴 人 英記精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米田被 告 侯政如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英記精品有限公司提起自訴時,固曾委任陳樹村律師、張雅琳律師、彭敏律師為代理人【本院113年度審自字第8號卷(下稱審卷)第37、69頁】,惟上開3律師業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具狀陳報雙方已合意終止委任關係,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本件現既無律師為自訴人之代理人,自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至自訴人雖曾透過前委任之自訴代理人(嗣已解任如前所述)以刑事撤回自訴狀撤回自訴(院卷第183、184頁),惟其自訴被告侯政如所涉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第342條之背信等罪嫌(審卷第71頁),俱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不生撤回效力,訴訟關係不因之消滅,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