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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智天指定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智天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方智天因犯搶奪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並諭知亦涉嫌同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強盜未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雖自陳有住居處,然實際上居無定所,業經本院多次發布通緝,嗣遭通緝到案獲釋後,均未再依本院命令主動到院或聯繫本院,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再審酌被告涉嫌財產暴力犯罪之情節,且有多次遭通緝紀錄,倘未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追訴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予以羈押3月,再自114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仍屬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審酌本案目前訴訟進度(已辯論終結,定於114年4月11日宣判)、權衡羈押處分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及綜合國家法益及社會安全防護之公共利益,併斟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表示之意見,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為確保將來審判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