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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元富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338號、第30339號、112年度偵字第226號、第3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元富因強盜等案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鄭宇鈜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