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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昱豪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昱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昱豪(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31日囑託監所送達於被告,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並於115年4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狀及其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文戳章可證,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鄭宇鈜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