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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2號聲 請 人 李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所扣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應發還李旭。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旭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IPHONE

13 PRO手機1支,因鈞院認審理中仍有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而未准發還,今本案已審理終結,原裁定駁回理由似已不存在,倘無扣押留存之必要,懇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聲請人因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該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物已先行發還,而本案已審理終結並宣示判決在案,已無留存附表編號2所示手機之必要。此部分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李旭I PAD 1台 扣押物編號H-1 2 李旭IPHONE 13 PRO手機 1支 扣押物編號H-2 3 李旭存摺 7本 扣押物編號H-3 4 李旭存摺(已結清) 16本 扣押物編號H-4 5 王俐雯華南銀行存摺 1本 扣押物編號H-5 6 李旭名片 2張 扣押物編號H-6 7 李旭LENOVO筆電(含充電線) 1台 扣押物編號H-7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