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紹庭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變更報到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紹庭於民國114年9月7日科控報到之處分,暫停1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紹庭因高雄市議會公務出訪法國,前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獲准在案,倘得出境在外,其現有受電子監控及居家定期報到之處分,亦須於114年9月7日暫停報到1次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自114年9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並責付高雄市議會副議長曾俊傑。倘裁定確定生效而出境國外,則同年月7日原應電子報到即應暫停1次,以免暫准短期出境卻違反電子科控。惟若裁定未確定生效,則原科控處分仍未改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