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峰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被 告 杜裕發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285號、第28213號、第32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文峰及杜裕發均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理 由
一、被告曾文峰及杜裕發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第1款、同法第72條之1第4項、第3項、第2項之首謀且意圖營利而違反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未遂罪嫌、同法第73條第2項、第1項以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嫌、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無正當理由逃避入出境檢查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對被告2 人執行羈押,並自114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二、經核本案目前已宣示判決,已無對被告2人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解除對被告2人之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