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2號聲 請 人 蘇泓瑋 年籍詳卷指定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被 告 張卲平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被 告 黃剴宇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律師被 告 陳詩倩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被 告 羅紫溶選任辯護人 劉庭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32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蘇泓瑋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卲平、黃剴宇、陳詩倩、羅紫溶(下稱被告張卲平等4人)因涉強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59號、113年度偵字第19870號),現由本院審理中(113年度訴字第532號)。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二、刑法第330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卲平等4人被訴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受理中,被告張卲平等4人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嫌,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又聲請人蘇泓瑋為本案被害人,亦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卷第355-379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案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