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素鳳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蔡素鳳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