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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李春長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盧明志

陳易鴻陳文英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