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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10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0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銘元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被 告 蘇柏獻

簡紹原被 告 胡星敏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呂學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88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六十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二、A89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十一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三、A90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四、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4、11至13、16至19、27至38、40至42、44至4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被告A88犯罪所得即附表六編號49所示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未扣案之被告A88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零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被告A89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被告A9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A87無罪。

六、A88被訴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部分均免訴。事 實

一、A89、A90及A91(通緝中)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前某日,加入A88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信軟體Telegram暱稱「C」、「酷」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89、A90及A88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渠等分工為:A88負責指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再指示詐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後上繳或親自將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轉匯一空。A89則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後,將提款卡交付下線車手A90、A91等人提領,再向提款車手收取贓款後,上繳贓款予A88。A88因而可獲得提領款項之4%之報酬,A89則可獲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A90則可獲得1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

二、A88、A89、暱稱「C」、「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暨詐騙方式,致附表一及附表一之1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及附表一之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等資料,以不詳方式寄送予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處所,A88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委派不詳成員前往拿取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使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各金融帳戶之帳戶提款卡暨密碼,進而用於收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A89則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領取附表一之1所示帳戶提款卡暨密碼資料後轉交A90、A91等人進行提款。

三、A88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暨詐騙方式向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1至43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43所示之人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A88或指定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4、6、8、11至31、33至43匯入之款項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附表二編號

5、7、10及32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則未遭提領及轉匯而未生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附表二編號9之A77擬將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9所示人頭帳戶,惟及時為行員攔阻而未匯款成功而止於未遂。

四、A88、A89、A90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44至53所示時間暨詐騙方式向附表二編號44至53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44至53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編號44至53所示人頭帳戶內,嗣由A89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處取得之附表一之1編號1所示提款卡交予A90、將附表一之1編號2所示提款卡交予A91、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附表二編號50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阮勝鴻)交予張皓喆(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由A90、A91、張皓喆提領款項後交付予A89收受(即附表二編號44至50、53,起訴範圍詳見附表二編號44至50、53所示)。或由A89交付附表一之1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予A90,A90再將提款卡交予少年劉○愛提領款項後,復由A90收取贓款後上繳A89(即附表二編號51至52)。而A89再將提領贓款、提款卡交與A88(無證據證明A90、A89及A88知悉劉○愛之年籍資料),A88復依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之指示,將其所取得上開詐騙贓款轉交予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遭詐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相關卷證之證據能力,因檢察官、被告A8

8、A90、A89及A88之辯護人均不爭執(見本院金訴卷1第274頁、301頁、卷2第59頁),則依據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爰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88、A90、A89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1第15至35頁、98至104頁、併警卷2第3至11頁、併偵卷4第161頁、190、見本院金訴卷1第267頁、294頁、卷2第50頁),關於提領過程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91、證人劉○愛、證人張皓喆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A91部分詳見警卷1第146至151頁;劉○愛部分詳見警卷1第251至255頁;張皓喆部分詳見併警卷2第25至29頁、警卷1第153至159頁、併偵卷4第121至123頁】,而附表一、附表一之1及附表二之詐騙過程,亦有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明確(詳見附表一、附表一之1及附表二之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並有附表一、附表一之1及附表二之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書物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A88、A90、A89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88、A90、A89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其中包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並

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號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又因被告A88、A90及A89於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

88、A90及A89。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部分,除如上所述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外,另前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號為第23條第3項,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現行法)。查被告A88、A90及A89共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因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行為時法、中間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均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據上以論,經綜合比較一般洗錢罪刑相關法規之結果,應以新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88、A90及A89,應整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㈢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是修正前後條文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法處斷。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⒈又被告A88、A90及A89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詐欺犯罪」,包含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A88、A90及A89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至於同條例第47條所增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就犯詐欺

犯罪之行為人新增自白減刑之寬免,除如上所述公布、施行外,嗣又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係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本次修法後,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條文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亦非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二、論罪:㈠核被告A88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至4、6、

8、11至31、33至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5、7、10、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㈡核被告A89就附表一之1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44至49、51至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A90就附表二編號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878號移送併辦告訴人A17、A04部分即本案起訴書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即本判決附表一之1編號2、附表二編號53所示),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A88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3部分;A89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之1編號1至2;被告A88、A89與本案詐欺集團就附表二編號44至49、53部分;被告A88與A89、張皓喆及本院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二編號50部分;被告A88、A90、A89、劉○愛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二編號51至52部分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各為共同正犯。

五、另被告A90、A89及A88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1、52所示犯行時為成年人,其固與少年劉○愛共同為該2次犯行,惟被告A90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不知少年劉○愛之實際年齡等語,又無事證顯示被告A90、A89及A88知悉共犯劉○愛為少年,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被告A90、A89及A88不知劉○愛為少年,是被告A90、A89及A88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1、52所示犯行,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亦無再次傳訊證人劉○愛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罪數:㈠被告A88暨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8、15至20

、22至26、28至29所示時間,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㈡被告A88就附表二編號1至4、6、8、11至31、33至53所示犯行

,係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5、7、10、32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被告A89就附表二編號44至49、51至53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A90就附表二編號51至52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A88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帳戶被害人(7罪)、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53罪);被告A89就附表一之1編號1至2(2罪)、附表二編號44至49、51至53所示被害人(9罪);被告A90就附表二編號51至52所示被害人(2罪)之犯行,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可區別,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㈠關於被告A88及A89部分:

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8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被告A88前①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37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73號3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案);又④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09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4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⑤案件合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接續執行,於108年7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一第95頁)。

⒉被告A89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158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一第111頁)。

。

⒊本院審酌檢察官於起訴書已指明被告A88、A89構成累犯之事

實,且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A88及其辯護人就被告A

88、被告A89對上開前案紀錄表均表示無意見,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後,審酌被告A88、A89有上開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且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而被告A88前雖犯毒品案件、被告A89所犯為賭博案件,與本案本案所犯之詐欺罪犯罪事實不同,惟被告A88於前案執行完畢後3年多、A89於前案執行完畢後1年左右,均即再犯本案,足見其等法遵循意識不足,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附表二編號9:

被告A88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實行,然因告訴人遭行員攔阻後報警處理,被告A88未能詐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未遂,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就此部分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附表一、一之1: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A88、A89就本案附表一、附表一之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且此部分並無證據可證渠等獲有拿取人頭帳戶之犯罪所得,是被告A88、A89此部分收受人頭帳戶之犯行,自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⒊附表二: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A88、A90、A89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惟均未繳回犯罪所得,是被告A88、A90、A89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㈢被告A88就附表二編號9、附表一、被告A89就附表一之1部分

,既均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規定,先加後減其刑。

八、量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88、A89、A90不思循正

途賺取報酬,竟加入詐欺集團而負責提領、轉匯贓款,並於領款後轉交,隱匿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不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並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猖獗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且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適時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實有不該。且考量被告A88於本案之角色,雖非居於整體詐騙犯罪計畫之核心地位,然被告A88經手之贓款已高達數仟萬元,犯罪情狀嚴重,暨斟酌被告A89、A90於本案乃第一、二線車手地位,渠等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A88、A89、A90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自造成之被害人損失金額,另斟酌被告A88、A89、A90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學經歷、經濟條件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卷三第248至2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本院並衡酌被告A88、A89、A90所犯均屬加重詐欺等犯行,罪

質相同,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被告A88、A89、A90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至三項後段所示。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㈠被告A88:

被告A88就附表二編號1至4、6、8、11至31、33至53所示犯行,各獲有提領、轉匯金額4%之報酬,獲利高達百萬,業據被告A88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警卷1第29頁),而本案以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款金額計算較有利於被告A88之方式計算其報酬。從而,被告A88於附表二編號1至4、6、8、11至31、33至53所示犯行,共獲得88萬3011元【總金額2207萬5270元*4%=88萬30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為被告A88之犯罪所得,其中3萬元已經本院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予以沒收,而其餘未扣案之85萬3011元,亦無另行繳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A89:

被告A89就附表二編號44至49、51至53所示犯行,各獲有提領金額2%之報酬,業據被告A89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警卷1第128頁),而本案以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款金額計算較有利於被告A89之方式計算其報酬。從而,被告A89就附表二編號44至49、51至53所示犯行,共獲得6264元之報酬【總金額31萬3185元*2%=62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因未扣案,亦無另行繳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A90:

被告A90就附表二編號51至52所示犯行,供稱每日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A90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警卷1第141頁),雖被告A90於本院改稱薪資為每日2000元且未領取報酬,考量第一二線提款車手被查獲之風險高,隨時可能遭查獲,故從被告A90所從事工作之危險性及所須承擔之刑事風險觀之,若僅為每日2,000元之低額報酬,甚至完全未獲取任何報酬,而為第一、二線提款車手工作,實與一般常情及犯罪集團內部依風險程度分配報酬之情形不盡相符,故認被告A90於一開始查獲之初所供之情節較為可信。從而,被告A90於同日領取附表二編號51至52所示被害人之款項,應獲得3000元之報酬,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亦無另行繳回,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4、11至13、18至19、27至30、37至38

、40至42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除為附表一所示之人受詐騙而交付外,亦用於收受附表二所之被害人匯入之贓款,核均屬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兼犯罪所得之物,是依效力較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㈡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6至17、31至36、44至48均屬供被告A88

於本件各次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88於警詢中供承在案(見警卷1第20至21頁),應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三、本件詐欺贓款均由被告A88、A89、A90全數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而非屬被告A88、A89、A90所有及實際掌控中。審酌被告A88、A89、A90僅負責取款上繳工作,並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就所隱匿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且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尚屬低微,對洗錢犯罪之貢獻程度較為輕微等情,認如對其等諭知沒收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至於其餘扣案物如附表六編號1至2、5至10、14至15、20至2

6、39、43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A88之本案犯行直接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A87(Telegram暱稱:酷)基於加入詐欺組織之犯意加入由同案被告A88、A89、A90、A91、他案被告張皓喆、陳桓華、鄭育枟、李菁渝、劉憲基、通信軟體Telegram暱稱「財源廣進2.0」、「獅子王」、「海軍」、「路易十三干邑」、「葡萄王」、「小小光」及「神采」等人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並擔任詐欺集團水房幹部之角色,負責依該詐欺組織成員之指示,指揮同案被告A89等人至貨運站或置物櫃領取向民眾詐欺取得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再將之轉交予其他詐欺組織成員至ATM提領贓款,並收取車手上繳之領得贓款。

二、本案詐欺組織成員以附件起訴書附表1所示詐術,使附件起訴書附表1所示告訴人A12等人信以為真,而以包裹寄件等方式將附件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寄送至指定地點。俟該等包裹寄出後,該詐欺組織成員再指示附件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陳桓華等人前去領取該等包裹,並將所詐得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取詐騙贓款之用。

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詐術詐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之告訴人A19等人,致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所得款項提領,並交付詐欺集團之上手,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四、因認被告A87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之自白;對他共同被告不利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而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至於共犯供述或證詞前後次數多寡、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重大矛盾、指述堅決與否及態度是否肯定,僅足為判斷其供述或證詞有否瑕疵之參考,仍屬自白之範疇,而其與他被告間之關係如何、彼此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既與所述他被告參與該共同犯罪之真實性判斷無涉,均不足藉以補強及擔保其自白為真實之證明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判決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認被告A87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A88、A89於警詢之證述、同案被告A88提出與字母「C」之Telegram對話紀錄、112年6月1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A19等人於警詢之證述、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匯入帳戶交易明細表、ATM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件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否認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不是暱稱「酷」之人,也完全沒有參與及經手A88、A89及A90在本案所提領或收取的被害人款項,我不是本案詐欺集團的幹部,也不是收簿手、收水手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一第208至211頁、241、審金訴卷第181至182)。經查:

一、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交付帳戶、財物,其中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帳戶後,再用以收受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或有同案被告A88、A89、A90、A91或他案被告張皓喆、陳桓華、鄭育枟、劉憲基等人領取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被害人款項後上繳詐欺集團成員收受等情,有同案被告A88、A89、A90、A91之供述(警卷1第15至35、98至104頁、109至115頁、126至133頁、139至145頁、146至151頁))、他案被告張皓喆、陳桓華、鄭育枟、劉憲基及少年劉〇愛警詢之供述(警卷1第160至167頁、234至239頁、240至245頁、246至250頁、251至255頁),證人即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復有附件起訴書附表3所示被害人匯入帳戶交易明細表、ATM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在卷可稽(見警卷1至7全卷),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二、公訴意旨認被吿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內之車手頭,負責調配車手提款、領取包裹暨收取車手繳回之贓款後上繳集團上游,無非係以A88及A89之供述為主要依據,然細繹A88及A89歷次供述如下:

㈠同案被告A88於112年6月2日警詢時供稱:我負責叫車手去領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身分證等資料,也有叫車手去提款。我是透過一名叫做張恩傑的獄友介紹「新民」(音譯)給我認識,「新民」的Telegram暱稱是「酷」、「C」,大概80幾年次,我們主要處理人頭帳戶跟贓款,我受「新民」的指揮,我再指揮車手去提款或領包裹,等我收回贓款後,有繳回給「新民」,也有找一位專門的U商將贓款洗成U幣後再轉給上手等語(見警卷1第23、28至30);復於112年6月9日警詢時供稱:「新民」的正確姓名為「A87」,他負責聯繫盤口以取得被害人遭詐騙的資料,再聯繫車隊(車手)去取款或提款,最後接洽虛擬貨幣幣商,再將贓款洗淨,而我們的群組稱為「海賊王-岡山」,裡面暱稱「字母C」就是A87,他是車隊負責人等語,並有A88與群組「海賊王-岡山」、暱稱「字母C」之對話紀錄(見警卷7第58至207頁);於112年7月6日警詢時供稱:我知道A87再上去就是機房了,他當時使用的暱稱有「酷」、「C」等語(見併警卷2第10至11頁)。於112年8月4日警詢時則供稱:我們這一團還有另外使用一個「07烏龍派出所」的群組,裡面有領包資訊、洗車資料、提領資訊、贓款後送的情形,其中成員暱稱「字母C」為游宗毅(音譯),我先前講成A87是我太緊張說錯了,但游宗毅與A87均是我的上手,A87的暱稱是「酷」,使用習性平的頭像,但我沒有與他的對話紀錄可以提供等語。於113年1月11日、3月21日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均證稱:A87確實是我的上手等語(見併偵卷第156、188頁),然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我之前做筆錄時,是群組內的人叫我要咬A87,我只記得A87有用過「酷」這個暱稱,但我忘記「字母C」究竟是A87還是游宗毅,加上我在112年7月底至10月間因氣爆住院,當時又卡到很多案件,很複雜,所以作筆錄已經有點淆了,而我會知道暱稱「酷」是A87,也是聽一名叫做張仁傑的告訴我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三第113至125頁)。可知被告A88於警詢之自白稱其上手為A87,亦可能為游宗毅,且本案於群組以暱稱「酷」、「字母C」之人指示犯案之人非全係被告A87所為,其供述已有前後不一致、模稜兩可。則是否僅以被告A88於警詢、偵訊籠統之一句「A87就是我的上手」即認被告A87共犯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全部犯行,誠屬有疑。遑論被告A88於本案審理時一度翻異前詞改稱係受上層指示而攀咬被告A87,隨後擔心涉犯偽證罪後又再次更正證述以警詢為主,並多次表達記憶不清,不記得,且做筆錄時時同時犯很多詐欺案件,已有混淆之情,自難僅憑被告A88前後不一之單一供述,即逕認被告A87就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全部犯行均有參與。

㈡再從同案被告A89於112年7月13日警詢時供稱:我收錢後交給A88,但我不知道A88受誰指揮,也不知道A88受雇於誰(見併警卷2第37至41頁)。於112年8月12日警詢時供稱:我有加入「07烏龍派出所」群組,我只知道暱稱「99」是A88,我將收取的贓款上繳給A88,暱稱「字母C」我不認識亦沒見過,只知道是負責對帳,而我有見過A87,我只知道他有在收卡,也曾經把卡片交給A88,再由我去提領,我在112年5月間曾持A87交付的提款卡(3張內)提領過2次,至於A87與A88如何拆帳,我不清楚等語(見警卷1第130至132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看過A87,因為A87曾經拿提款卡給我,由我幫他去領錢,而我領完的錢有時候交給A88,有一次交給A87;A88主要是我的上手,而我也曾經幫A87領過錢,而我幫A87領錢的部分,都是由A87親自把提款卡交給我,我在其他案件也有聽從另案徐子揚及A87的指示去提款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三第126至128頁)。從被告A89歷次供、證述可知被告A89所親身知悉者,至多僅為被告A87、被告A88及其本人間曾有交付提款卡、提領款項及交付款項等情形,然對於被告A88實際受何人指揮、群組內使用「酷」、「字母C」等暱稱之人究竟何人,以及被告A87與A88間之具體分工、指揮關係,均無親身見聞。再者,從前引被告A89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A89於同時期並非僅參與單一詐欺集團之車手提款案件,益徵被告A89與被告A87、被告A88間亦可能存在同期間、不同詐欺集團及不同被害人取款之往來。是被告A89僅概括證稱被告A87曾交付提款卡予被告A89提款並收受贓款,在無其他客觀事證足以補強被告A87究竟交付何人頭帳戶?提領哪些被害人、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實難據此概括證述逕認被告A87對於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為人頭帳戶交付或收受贓款之情。

三、末以,共犯即同案被告A88、A89雖有前開不利於被告A87之指述,然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及前開說明,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補強其供述之真實性,而不得僅憑同案被告A88、A89供述遽為被告A87不利之認定,然遍查卷附事證,並無其他客觀事證得以佐證被告A87有參與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之犯行,依照前開說明,自不得單憑共犯證人A88前開有瑕疵之供證述、共犯證人A89之供證述,在無補強證據之情況下,遽認被告A87有參與犯罪組織及附件起訴書附表1、3各所示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

伍、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A87就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3所示部分,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無罪推定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A87不利之認定。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A87確有前揭被訴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此部分犯行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附表七):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88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而洗錢之犯意聯絡,指示同案被告A89、A90及他案被告張皓喆持提款卡提領款項。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七各編號所示時間及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七所示之告訴人A72、A73,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七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七所示款項至所示帳戶內,而經A90、張皓喆提領一光,並將款項交予A89後轉交被告A88,因認被告A88就附表七所示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參、經查,被告A88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275號、第20028號、第2172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47號審理(下稱前案),而起訴書附表3編號65、67(即本判決附表七)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之附表二編號3、4所示告訴人同一,渠等遭詐騙之手法、匯款時間、金額等犯罪事實認定均相同,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與本院附表七所示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又前案係於113年5月31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8日判處被告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於同年9月12日判決確定之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前案既於114年5月14日判決確定,本院附表七各編號自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本院無從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

丁、退併辦之說明: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以112年度偵字第19445號案件,認該案所涉告訴人A73與被告A88本案被訴犯行(即附表七編號2,起訴書附表3編號67)為同一事實,本案就被告A88所為附表七編號2部分,認定檢察官就已經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而為免訴判決如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爰退併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末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童志曜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俊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A88之收取帳戶部分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提供之 帳戶資料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 A12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5月17日8時28分前某時許,假冒「智昊小額借貸」業者以通訊軟體LINE與A12聯繫,佯稱幫助辦理貸款云云,A12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①告訴人A12112年6月5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99至100頁) ②詐欺集團提供之LINE ID(警卷2第102頁) ③對話紀錄(警卷2第103至117頁) ④寄件收據(警卷2第101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118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119頁) ⑦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 A18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財富自由」、「林韋廷」與A18聯繫,佯稱欲借帳戶進行精品代購云云,A18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①被害人A18112年7月6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222至223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224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225頁) ④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13至114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22至23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 A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8日與A10聯繫,佯稱可貸款購買虛擬貨幣投資,惟需先提供身分證、存摺、提款卡辦理云云,A10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①被害人A10112年6月9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37至39頁) ②委任託管協議(警卷2第40頁) ③借款約定書(警卷2第41至42頁) ④對話紀錄(警卷2第43至86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87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88頁) ⑦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4至255頁) 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 A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8日12時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A14聯繫,佯稱需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身分證辦理貸款事宜云云,A14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①告訴人A14112年6月9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133至134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2第136至147頁) ③寄件收據(警卷2第13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148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149頁) 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 A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中,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暱稱「方國宏」與A16聯繫,佯稱求職需提供提款卡辦理報稅云云,A16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①告訴人A16112年6月7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179至183頁) ②詐騙廣告(警卷2第185頁) ③對話紀錄(警卷2第185至206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208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201頁) 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警卷2第207頁) 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66至274頁) ⑧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90至291頁) 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36至37頁)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 A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豪」與A11聯繫,佯稱幫助辦理貸款云云,A11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①告訴人A11112年5月25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90至91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2第92頁) ③寄件收據(警卷2第9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96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97頁) ⑥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提款卡(警卷2第94、95頁) 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86至288頁) 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 A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0日20時20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尚杰」、「智昊」、「hao」與A15聯繫,佯稱幫助辦理貸款云云,A15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 ①告訴人A15112年6月6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151至15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2第154至176頁) ③寄件收據(警卷2第15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177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178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82至83頁) ⑦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88至97頁)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提款卡、密碼附表一之1:A89之收取帳戶部分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提供之 帳戶資料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 A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8日10時許,假冒中華電信客服與A13聯繫,佯稱因涉及刑案,可幫忙於提款卡設立防火牆云云,A13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①告訴人A13112年6月24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121至12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2第124至129頁) ③寄件收據(警卷2第12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130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131頁) ⑥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34至235頁) 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77至278頁)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 A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0日18時許,假冒台灣急貸網與A17聯繫,佯稱辦理貸款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云云,A17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右列金融資料寄予詐欺集團成員收取。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①告訴人A17112年5月28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211至213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2第215至219頁) ③寄件收據(警卷2第214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220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221頁) ⑥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15至216頁) 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50至52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 帳戶資料 提領方式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告訴人 A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至4月間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珮慈Sarah」、「精誠官方客服」與A19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19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9時16分許,20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9時46分許,轉匯7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19112年6月7日、112年6月9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239至246頁、第247至248頁) ②轉帳紀錄(警卷2第250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258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259頁) ⑤蘇煌潔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告訴人 A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9時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芸」與A23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2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10時8分許,5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10時36分許,轉匯5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23112年6月13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43至49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52至64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3第51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65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66頁) ⑥蘇煌潔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112年5月26日10時11分許,5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告訴人 A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5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敏Min」、「精誠客服」與A22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2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5日9時13分許,10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5日10時40分許,轉匯71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22112年6月14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37至39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40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41頁) ④蘇煌潔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告訴人 A5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中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琪」與A53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5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5日10時14分許,30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5日10時40分許,轉匯71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53112年6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16至2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29至34頁) ③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警卷5第26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35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36頁) ⑥蘇煌潔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被害人 A8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至4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Lisa」與A83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8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11時36分許,14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依卷內交易明細表顯示未提領或轉出 ①被害人A83112年7月8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227至229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237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238頁) ④蘇煌潔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告訴人 A5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珮慈Sarah」與A51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51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10時35分許,40萬元,A12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10時36分許,轉匯5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51112年7月14日調查筆錄(警卷4第261至26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4第264至28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4第287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4第288頁) ⑤蘇煌潔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7至109頁) 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告訴人 A8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9日某時許,假冒「小凌」與A81聯繫,佯稱以5,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大亨遊戲點數云云,A81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A81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通報銀行將本案合庫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即時圈存上開款項,始未遭提領或轉出。 112年5月29日1時41分許,5千元,劉丞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3、34所示帳戶) ①告訴人A81112年5月29日調查比(警卷6第241至243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244、246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24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247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248頁) ⑥劉丞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交易明細(警卷7第242至243頁) 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被害人 A7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9時37分前某時許,假冒「Sftimo-王新宇」與A78聯繫,佯稱交易所「Sftimo」將關閉,需匯款「驗證資金」以註銷帳戶云云,A78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9時37分許,153萬4,839元,劉丞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3、34所示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10時15分許,轉匯153萬2,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12時36分許,轉匯4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78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5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78至18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85至192頁) ③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警卷6第189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卷6第193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94頁) ⑥新北市土城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內頁(警卷6第184頁) ⑦劉丞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交易明細(警卷7第242至243頁) 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被害人 A7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某時許,假冒「智昊」與A77聯繫,佯稱辦理債務整合,需先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云云,A7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5月24日10時30分,前往彰化銀行水里坑分行,欲辦理約定轉帳設定,惟承辦行員察覺有異,予以攔阻而未遂。 ①被害人A7711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51至15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58至160頁) ③攔阻詐騙現場照片(警卷6第157頁) ④成功攔阻詐騙通報表(警卷6第177頁) 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攔阻詐騙紀錄查訪表(警卷6第154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75頁) ⑦被害人A77彰銀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查詢(警卷6第156頁) ⑧被害人A77彰銀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警卷6第161至174頁) 1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告訴人 A7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22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與A75聯繫,佯稱以5,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點數貝殼幣云云,A7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4日22時27分許,4,985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依卷內交易明細表顯示未提領或轉出 ①告訴人A7511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30至131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34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13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135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36頁) ⑥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告訴人 A3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沐雪」、「邱坤諭」與A31聯繫,佯稱下載「源通」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31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2日10時5分許,10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10時45分許,轉匯157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31112年6月5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248至251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254至259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3第254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260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261頁) ⑥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告訴人 A3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carolyn」與A33聯繫,佯稱下載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3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4日9時47分許,10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10時4分許,轉匯75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33112年6月20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272至275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279頁) ③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警卷3第278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280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281頁) ⑥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被害人 A5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鼎盛客服」與A52聯繫,佯稱入金投資穩賺不賠云云,A5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3日9時4分許,15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3日9時15分許,轉匯60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52112年6月29日調查筆錄(警卷4第291至293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4第298至300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4第299至300頁、警卷5第10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12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13頁) ⑥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12年5月23日9時5分許,15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112年5月23日9時7分許,10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112年5月23日9時8分許,10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1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被害人 A5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鼎盛官方客服帳號」與A56聯繫,佯稱提供股市代操服務云云,A5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4日9時許,15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10時4分許,轉匯75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56112年7月11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86至88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92至101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5第94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102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103頁) ⑥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告訴人 A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9日12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曼婷」與A27聯繫,佯稱下載「鼎盛」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2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2日10時25許,150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10時45分許,轉匯157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15時44分許,轉匯10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27112年7月12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173至180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187至200頁) ③好好證券交易帳戶投資合作契約書(警卷3第207至210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卷3第182頁) ⑤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 A7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希源」與A74聯繫,佯稱股票中籤,需匯款支付股款云云,A7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10萬元,A14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15時44分許,轉匯10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3日9時15分許,轉匯60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74112年7月21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15至116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19至124頁) ③匯款紀錄(警卷6第117至118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126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27頁) ⑥A1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57至264頁) 1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被害人 A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0時15分前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曉月」與A24聯繫,佯稱股票中籤,需匯款支付股款云云,A2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0時15分許,93萬元,A16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第一銀行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0時27分許,轉匯93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24112年6月11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69至73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80至81、84至99頁) ③千岳協定保密書(警卷3第79頁) ④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卷3第74至76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101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102頁) ⑦A16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66至274頁) 112年6月2日12時40分許,120萬元,A16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第一銀行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51分許,轉匯59萬8,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53分許,轉匯44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57分許,轉匯5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④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58分許,轉匯4萬9,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⑤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日6時54分許,轉匯50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⑥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11時32分許,轉匯50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⑦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19時28分許,轉匯1,50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⑧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5日17時44分許,轉匯50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⑨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6時21分許,轉匯30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⑩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4時14分許,轉匯51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⑪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7時58分許,轉匯51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⑫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6日18時19分許,轉匯5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⑬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9日16時4分許,轉匯3,95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1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告訴人 A5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5時3分前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百億」、「欣誠客服雪晴」與A50聯繫,佯稱入金集資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50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5時31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為3分,應予更正),50萬元,A16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第一銀行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5時44分許,轉匯2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5時50分許,轉匯6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20時11分許,轉匯50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④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20時14分許,轉匯51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⑤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2時7分許,轉匯23萬4,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50112年6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4第237至241頁) ②匯款委託書(警卷4第255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4第258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4第259頁) ⑤A16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66至274頁) 1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告訴人 A6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中銘」與A62聯繫,佯稱下載「欣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6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2日10時2分許,72萬元,A16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第一銀行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0時15分許,轉匯5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0時16分許,轉匯22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62112年6月27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218至221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230至235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5第227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236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237頁) ⑥A16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66至274頁) 2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告訴人 A6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A66聯繫,佯稱加入欣誠投資網站會員並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6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4時17分許,80萬元,A16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第一銀行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4時26分許,轉匯510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4時30分許,轉匯59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4時31分許,轉匯21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66112年6月28日、112年7月3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288至295頁) ②霧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警卷5第29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300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5頁) ⑤A16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66至274頁) 2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告訴人 A8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睿雅」、「好好證券-溫雅茹」與A80聯繫,佯稱加入好好證券並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80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5時43分許,10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6時10分許,轉匯5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80112年6月27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217至至220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224至237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230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238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239頁) ⑥A16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90至291頁) 112年6月1日15時47分許,10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2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被害人 A3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7日10時2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A34聯繫,佯稱下載「國票超YA」APP加入會員並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3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0時4分許,10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2時9分許,轉匯2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34112年7月4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283至285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286至287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3第289至290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292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293頁) ⑥A16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90至291頁) 112年6月1日10時5分許,10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112年6月2日9時30分許,6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32分許,轉匯59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2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告訴人 A6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彥廷老師」及林姓助理與A68聯繫,佯稱下載「好好證券」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68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2日14時38分許,135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4時52分許,轉匯53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4時53分許,轉匯5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4時54分許,轉匯32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68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15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33至39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卷6第48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60頁) ⑤A16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90至291頁) 2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 被害人 A7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3日21時56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茹」與A76聯繫,佯稱下載「好好證券」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7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2日12時28分許,143萬元,A16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華銀行南帳戶)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32分許,轉匯59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32分許,轉匯58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日12時33分許,轉匯42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76112年7月24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38至140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44至147頁) ③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卷6第142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148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49頁) ⑥A16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90至291頁) 2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 告訴人 A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杜老師」及助理與A21聯繫,佯稱入金跟老師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21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9日12時28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時,應予更正)許,73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9日12時36分許,轉匯72萬8,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8時39分許,轉匯1,69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3時33分許,轉匯199萬8,5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21112年6月1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299至300頁、警卷3第5至7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9至10、12至16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卷3第21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22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3第31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3第33頁) ⑦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至11頁) 2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 告訴人 A3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中旬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心」與A30聯繫,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云云,A30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0日13時28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分,應予更正)許,310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3時33分許,轉匯199萬8,5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3時51分許,轉匯32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③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3時53分許,轉匯33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④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3時55分許,轉匯35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⑤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5時3分許,轉匯1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⑥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8時34分許,轉匯4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30112年6月1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237至239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240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3第247頁) ④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至11頁) 2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 被害人 A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8日12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陳楚涵」與A26聯繫,佯稱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2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10時3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時,應予更正)許,19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12時47分許,轉匯99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26112年6月9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139至141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150至160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卷3第144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169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170頁) ⑥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至11頁) 2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 告訴人 A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20時57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joyce」與A20聯繫,佯稱下載「精誠」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20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9時26分許,10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9時48分許,轉匯49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12時47分許,轉匯99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20112年6月15日調查筆錄(警卷2第261至265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2第268至277、281至286頁) ③精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收據(警卷2第272頁) ④精誠app截圖(警卷2第278至280頁) ⑤轉帳紀錄(警卷2第294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2第296頁) ⑦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2第297頁) ⑧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至11頁) 2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9) 告訴人 A3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出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沁宜」與A32聯繫,佯稱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3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7時40分許,40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①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8時34分許,轉匯4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②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9時48分許,轉匯49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32112年6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263至269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270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271頁) ④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至11頁) 3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 告訴人 A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初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A25聯繫,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云云,A2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9時11分許,10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9時48分許,轉匯49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25112年6月29日、112年6月30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105至115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116至131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3第132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3第133頁) ⑤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0至11頁) 112年5月31日9時13分許,10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3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 被害人 A5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上旬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精誠官方客服」、「李靜宜」與A59聯繫,佯稱加入精誠網站會員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59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12時2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時58分,應予更正)許,80萬元,陳順發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16、17)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12時47分許,轉匯99萬5,0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59112年7月14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150至15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166至179頁) ③台北富邦銀匯款委託書(警卷5第16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184頁) ⑤陳順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8至11頁) 3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 告訴人 A6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20時許,使通訊軟體(LINE ID:aaz8989)與A67聯繫,佯稱以5,000元之價格出售遊戲點數云云,A6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20時19分許,5,000元,A11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6帳戶) 依卷內交易明細表顯示未提領或轉出 ①告訴人A67112年5月20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24至25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27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27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28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店29頁) ⑥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86至288頁) 3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 告訴人 A5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中旬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庭妍」與A57聯繫,佯稱加入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5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1時14分許,30萬元,A11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6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13時18分許,轉匯53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57112年6月9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105至108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114至132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5第109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133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134頁) ⑥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86至288頁) 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4) 告訴人 A5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初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唐暖」、「璋霖官方客服」與A55聯繫,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5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3時7分許,15萬元,A11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6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13時18分許,轉匯53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55112年6月29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65至67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72至80頁) ③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卷5第69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83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84頁) ⑥A1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86至288頁) 3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 被害人 A3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助理琳琳」與A35聯繫,佯稱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3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12時13分許,10萬元,侯卉瑜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1、32)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12時57分許,轉匯4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35112年6月8日調查筆錄(警卷3第295至296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3第299至300頁、警卷4第5頁) ③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卷3第298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4第6頁) ⑤侯卉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6至17頁) 3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6) 被害人 A3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8日9時38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沛雪」與A37聯繫,佯稱下載「鼎盛」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37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0日9時25分許,30萬元,侯卉瑜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1、32)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9時34分許,轉匯98萬5千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37112年6月12日調查筆錄(警卷4第4040至4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4第49至83頁) ③被害人提供成功出金紀錄(警卷4第84頁) ④詐欺集團通知被害人匯款帳戶(警卷4第47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4第85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4第86頁) ⑦侯卉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6至17頁) 3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 告訴人 A5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6日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A58聯繫,佯稱下載「鼎盛」APP抽股票中籤,需匯款繳納股款云云,A58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1日12時34分許,30萬元,侯卉瑜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1、32)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12時57分許,轉匯40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58112年6月20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137至141頁) 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警卷5第143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147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148頁) ⑤侯卉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6至17頁) 3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8) 告訴人 A6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廖研棋,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任遠官方客服專員NO.118」、「鼎盛官方客服」與A63聯繫,佯稱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6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0日12時23分許,5萬元,侯卉瑜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1、32)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4時29分許,轉匯25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63112年7月2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243至245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254至257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5第251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258頁) ⑤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警卷5第246至247頁) ⑥侯卉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6至17頁) 3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9) 被害人 A6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A61聯繫,佯稱加入精誠及鼎盛會員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61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0日8時10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時14分,應予更正)許,36萬元,侯卉瑜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1、32)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1日8時54分許,轉匯36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61112年7月11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205至206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5第207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214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竟5第215頁) ⑤侯卉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6至17頁) 4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0) 被害人 A5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若菲Alina」與A54聯繫,佯稱可代操股票獲利云云,A5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0日16時1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時57分,應予更正)許,20萬元,侯卉瑜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編號31、32)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30日16時14分許,轉匯25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54112年7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38至39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43至61頁) ③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警卷5第42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62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63頁) ⑥侯卉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16至17頁) 4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 告訴人 A4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20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洪慧庭」與A48聯繫,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48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4時3分許,5萬元,A16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編號5之台企銀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4時34分許,轉匯25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48112年6月13日調查筆錄(警卷4第211至216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4第218至220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4第222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4第225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4第226頁) ⑥A1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36至37頁) 112年6月1日14時4分許,5萬元,A16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編號5之台企銀帳戶) 4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2) 告訴人 A8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蓓雯」、「源通專線NO.108號」與A82聯繫,佯稱下載「源通投資」APP及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8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1時19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分,應予更正)許,15萬1,550元,A16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編號5之台企銀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4時34分許,轉匯25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告訴人A82112年7月3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250至254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263至267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6第260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268頁) ⑤A1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36至37頁) 4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3) 被害人 A6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安琪」與A60聯繫,佯稱下載「源通」APP入金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A60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10時28分許,15萬元,A16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編號5之臺灣企銀帳戶) A88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0時44分許,轉匯78萬15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①被害人A60112年7月24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185至187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192至200頁) ③轉帳明細(警卷5第194至19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201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202頁) ⑥A1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36至37頁) 112年6月1日10時30分許,3萬元,A16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1編號5之臺灣企銀帳戶) 4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9) 被害人 A7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聯繫A70,佯稱其為「愛上新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致訂單輸入錯誤,需要依照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A70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8時15分許,1萬4,123元,A13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土銀帳戶) A90於112年5月19日18時22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芳門市ATM,提領1萬4,000元交予A89,A89再轉交給A88。(起訴範圍僅限於A88及A89) ①被害人A70112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70至至72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73至74頁) ③詐騙廣告(警卷6第73頁) ④轉帳紀錄(警卷6第74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75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76頁) ⑦A1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34至235頁) ⑧被告簡紹源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1日調查筆錄、13年11月14日審查庭準備程序筆錄(警卷1第139至152頁、併警卷2第31至35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45(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 告訴人 A7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16時5分許,撥打電話聯繫A71,佯稱其為中國信託客服,因後台疏失致訂單輸入錯誤,需要依照指示操作刷退云云,A71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6時36分許,4萬9,987元,A13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土銀帳戶) A90於112年5月19日16時57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區農會昭明分部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起訴範圍僅限於A88及A89) ①告訴人A71112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78至79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81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80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83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84頁) ⑥A1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34至235頁) ⑦被告簡紹源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1日調查筆錄、13年11月14日審查庭準備程序筆錄(警卷1第139至152頁、併警卷2第31至35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4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1) 被害人 A6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聯繫A64,佯稱其為FACEBOOK廣告店商業者,因包裹條碼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要依照指示操作解除云云,A6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6時48分許,9,985元,A13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土銀帳戶) ①被害人A64112年5月20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260至261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264至265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5第26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266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267頁) ⑥A1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34至235頁) ⑦被告簡紹源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1日調查筆錄、13年11月14日審查庭準備程序筆錄(警卷1第139至152頁、併警卷2第31至35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112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2,020元,A13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土銀帳戶) 47(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2) 告訴人 A6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聯繫A65,佯稱其為Asalad網站客服,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A6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7時29分許,1萬8,015元,A13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土銀帳戶) A90於112年5月19日17時42至44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潭門市ATM,提領2萬元、2萬元、2千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起訴範圍僅限於A88及A89) ①告訴人A65112年5月21日調查筆錄(警卷5第269至270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5第274至281頁) ③詐騙廣告(警卷5第282至285頁) ④轉帳紀錄(警卷5第273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5第286頁)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5第287頁) ⑦A1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34至235頁) ⑧被告簡紹源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1日調查筆錄、13年11月14日審查庭準備程序筆錄(警卷1第139至152頁、併警卷2第31至35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48(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3) 被害人 A6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16時33分許,撥打電話聯繫A69,佯稱其為U-bike客服,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年繳設定云云,A69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7時31分許,2萬2,123元,A13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土銀帳戶) ①被害人A69112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63至至65頁) ②轉帳紀錄(警卷6第6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67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68頁) ⑤A1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34至235頁) ⑥被告簡紹源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1日調查筆錄、13年11月14日審查庭準備程序筆錄(警卷1第139至152頁、併警卷2第31至35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49(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4) 告訴人 A7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18時52分許,撥打電話聯繫A79,佯稱其為葛瑞斯商旅中和館,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多次扣款設定云云,A79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7日20時15分許,4萬9,985元,A17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2土銀帳戶) A91於112年5月28日0時21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6萬元、3萬9,000元交給A89。(起訴範圍僅限於A88及A89) ①告訴人A79112年5月27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205至206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207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210至211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214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215頁) ⑥A17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15至216頁) ⑦被告A91112年8月2日調查筆錄(警卷1第146至151頁) 112年5月27日20時19分許,4萬9,985元,A17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2土銀帳戶) 5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6) 告訴人 A0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19時許,撥打電話聯繫A03,佯稱其為全統運動客服,需依指示操作取消馬拉松報名云云,A0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2日19時34分許,4萬9,986元,阮勝鴻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張皓喆於112年5月22日19時36至37分、57至58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ATM,提領3萬元、2萬元、3萬元、2萬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起訴範圍僅限於A88) ①告訴人A03112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07至110頁) ②轉帳紀錄(警卷6第111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112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13頁) ⑤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卷2第137頁) ⑥阮勝鴻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7第297至298頁) ⑦同案被告張皓喆112年6月20日、112年8月15日調查筆錄、112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警卷1第153至159頁、併警卷2第25至29頁、併偵卷4第121至123頁) ⑧同案被告張皓喆提領照片(併偵卷4第97至100頁) 112年5月22日19時55分許,4萬9,985元,阮勝鴻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5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8) 告訴人 A8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16時1分許,撥打電話聯繫A85,佯稱其為統聯客運員工,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車票團購云云,A85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6時31分許,4萬9,967元,A13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第一帳戶) 劉○愛於112年5月19日16時48、49、5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區農會昭明分部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交給A90,再由A90轉交給A89。(起訴範圍僅限於A90、A88及A89) ①告訴人A85112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8至10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1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11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12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13頁) ⑥A1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7第277至278頁) ⑦證人即少年劉〇愛112年9月6日調查筆錄(警卷1第251至255頁) 5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9) 告訴人 A8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16時13分許,撥打電話聯繫A86,佯稱其為網路平台客服,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A86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9日16時43分許,2萬7,010元,A13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1第一帳戶) ①告訴人A86112年5月20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6至18頁) ②對話紀錄(警卷6第19至20頁) ③轉帳紀錄(警卷6第19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21頁)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22頁) ⑥A1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7第277至278頁) ⑦被告簡紹源112年7月10日、112年8月1日調查筆錄、13年11月14日審查庭準備程序筆錄(警卷1第139至152頁、併警卷2第31至35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A90於112年5月19日17時46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潭門市ATM,提領9,000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起訴範圍僅限於A90、A88及A89) 5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0) 告訴人 A0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聯繫A04,佯稱其為葛瑞斯商旅客服,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訂房扣款云云,A04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7日18時43分許,2萬9,985元,A17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1編號2郵政帳戶) A89於112年5月28日0時23、24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東門市ATM,提領2萬元、7,000元交給A88。(起訴範圍僅限於A88及A89) ①告訴人A04112年5月28日調查筆錄(警卷6第196至198頁) ②轉帳紀錄(警卷6第199至200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6第201頁)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6第202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卷1第16頁) ⑥A1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8第50至52頁) ⑦被告A89112年6月7日、112年7月13日、112年8月12日調查筆錄、113年8月20日偵訊筆錄(警卷1第126至133頁、併警卷1第3至5頁、併警卷2第37至41頁、審金訴卷第171至176頁) ⑧被告A89提領照片(併警卷1第6至7頁)附表三:被告A88之罪名及宣告刑附表編號 主文欄 附表一編號1(即A12)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編號2(即A18)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編號3(即A1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編號4(即A1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編號5(即A16)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編號6(即A1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編號7(即A1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二編號1(即A19)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2(即A23)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即A22)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即A53)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5(即A83)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6(即A5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7(即A8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8(即A78)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附表二編號9(即A77)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0(即A7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11(即A3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2(即A33)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3(即A52)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14(即A56)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5(即A27)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附表二編號16(即A7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7(即A2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18(即A5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編號19(即A62)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20(即A66)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二編號21(即A8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22(即A3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23(即A68)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編號24(即A76)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編號25(即A2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26(即A3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附表二編號27(即A26)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28(即A2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29(即A32)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30(即A2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31(即A59)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32(即陳立泰)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編號33(即A57)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34(即A5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5(即A3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6(即A37)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37(即A58)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38(即A63)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9(即A6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40(即A5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41(即A48)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2(即A82)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43(即A6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44(即A70)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5(即A71)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6(即A6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7(即A6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8(即A69)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9(即A79)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0(即A03)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51(即A85)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2(即A86)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3(即A04) A8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四:被告A89之罪名及宣告刑附表編號 主文欄 附表一之1編號1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一之1編號2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二編號44(即A70)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二編號45(即A71)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6(即A64)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7(即A65)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8(即A69)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9(即A79)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1(即A85)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2(即A86)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3(即A04) A89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五:被告A90之罪名及宣告刑附表編號 主文欄 附表二編號52(即A86) A9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3(即A04) A9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六:A88之扣案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及詳情 1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②戶名:黃郁琳(警卷8第41頁) 2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②戶名:黃郁琳(警卷8第41頁)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②戶名:A14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②戶名:A14 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②戶名:洪鈺陞(警卷8第13頁) 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②戶名:洪鈺陞(警卷8第13頁) 7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②戶名:簡慈芳(警卷7第293頁) 8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②戶名:簡慈芳(警卷7第293頁) 9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②戶名:蔡佳雯(警卷8第85頁) 1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②戶名:蔡佳雯(警卷8第85頁) 11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②戶名:A15 12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②戶名:A15 13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②戶名:A15 1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②戶名:陳順發(警卷8第10頁) 1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②戶名:陳順發(警卷8第10頁) 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②戶名:A10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②戶名:A10 18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②戶名:莊菖緯(警卷8第104頁) 19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②戶名:莊菖緯(警卷8第104頁) 20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②戶名:曾振統(警卷7第280頁) 2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②戶名:曾振統(警卷7第280頁) 2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②戶名:曾振統(警卷7第249頁) 2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②戶名:曾振統(警卷7第249頁) 2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②戶名:曾振統(警卷7第283頁) 2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 ②戶名:A12 26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②戶名:A12 2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 ②戶名:A18 2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②戶名:A18 29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 ②戶名:A18 3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 ②戶名:劉丞傑(警卷7第242頁) 3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 ②戶名:劉丞傑(警卷7第242頁) 3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 ②戶名:劉丞傑(警卷8第45頁) 3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②戶名:劉丞傑(警卷8第45頁) 3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②戶名:A16 35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②戶名:A16 3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②戶名:A16 37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 ②戶名:A11 3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3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4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1本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 4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 4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43 iPhone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②IMEI:000000000000000 ③門號:0000000000 44 iPhone手機 (含境外門號SIM卡1張) 1支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②IMEI:000000000000000 45 iPhone手機 (含境外門號SIM卡1張) 1支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②IMEI:000000000000000 46 SIM卡 2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47 身分證 14張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證號:Z000000000) ②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證號:Z000000000) ③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證號:Z000000000) ④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證號:Z000000000) ⑤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證號:Z000000000) ⑥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證號:Z000000000) ⑦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證號:Z000000000) ⑧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證號:Z000000000) ⑨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證號:Z000000000) ⑩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證號:Z000000000) ⑪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號:Z000000000) ⑫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證號:Z000000000) ⑬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證號:Z000000000) ⑭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證號:Z000000000) 48 筆電(含電源線、讀卡機各1) 1臺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街0巷00號2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 49 贓款 新臺幣 3萬元 ①被告A88高雄市○○區○○路0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附表七:A88重複起訴部分(起訴書附表3編號65、67)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 帳戶資料 提領方式 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5) 告訴人 A7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1日21時11分許,假冒全統馬拉人員、台銀客服與A72聯繫,佯稱報名比賽誤植需取消並卻人退款帳號云云,A72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2日0時33分許,4萬9,987元,陳保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A90於112年5月22日0時42至4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0號華南銀行光華分行ATM,提領3萬萬元、3萬萬元、3萬萬元、1萬萬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0時35分許,4萬9,986元,陳保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5月22日02時14分許,2萬9,985元,陳保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2時18分許,轉匯3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112年5月22日1時34分許,4萬9,985元,陳保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A90於112年5月22日1時40至4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文化中心郵局ATM,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1時43分許,4萬9,985元,陳保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A90於112年5月22日1時44至4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0號華南銀行光華分行ATM,提領700元、3萬元、1萬9,300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2時22分許,2萬9,985元,陳保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2時25分許,轉匯3萬元,至詐欺集團掌握之其他人頭帳戶 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7 ) 告訴人 A7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2日19時45分許,假冒統聯客運客服、聯邦銀行客服與A73聯繫,佯稱因信用卡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A73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3日0時19分許,4萬9,989元,阮勝鴻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張皓喆於112年5月23日0時27至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福店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3日0時21分許,2萬20元,阮勝鴻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提供金融帳戶時間 被害人提供之帳戶 涉及之本案 匯款被害人 備註 1 A12 (提告) 假借貸 112年5月17日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19 A23 A22 A53 A83 A51 被告A88坦承左列銀行帳戶提款卡系其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客運站領取提款卡,並交付被告A89 2 A18 (未提告) 假投資 不詳 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A88坦承左列富邦銀銀行帳戶提款卡系其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客運高雄站領取該提款卡,並交付被告A8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10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4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14 (提告) 假借貸 112年5月18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75 A31 A33 A52 A56 A27 A74 5 A16 (提告) 假求職 112年5月29日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24 A50 A62 A66 112年5月23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80 A34 A68 A76 被告A88坦承左列帳戶提款卡是由被告A87提供 112年5月24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 A48 A82 A60 被告A88坦承左列帳戶提款卡是由被告A87提供 6 A11 (提告) 假借貸 112年5月17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67 A57 A55 被告A88坦承左列帳戶提款卡是由被告A87提供 7 A15 (提告) 假借貸 112年5月20日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8 A06 (提告) 假借貸 112年4月24日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29 A28 被告A88坦承受上手即被告A87告知於112年4月24日16時30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中華店置物櫃,領取左列帳戶提款卡,A88再指揮陳桓華至該地點領取該提款卡。 9 A05 (提告) 解除扣款 112年4月22日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40 施仲謙 A84 10 A08 (提告) 解除扣款 112年5月2日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47 A49 11 A07 (提告) 假網購 112年4月24日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36 被告劉憲基坦承受被告A88指示於112年4月26日15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德門市,領取左列帳戶提款卡。 12 A09 (提告) 假借貸 112年4月29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46 A45 A44 被告李菁渝受被告A88指示於112年4月30日14時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捷運凹子底站內之置物櫃,領取左列帳戶提款卡。 13 A13 (提告) 假冒機構人員 112年5月18日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71 A69 A70 A64 A65 A90坦承依A89之指示持左列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85 A86 劉○愛坦承依A90之指示持左列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 14 A17 (提告) 假借貸 112年5月25日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79 A91坦承持左列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4 A89坦承依A88指示持左列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附件起訴書附表3: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時間、地點、金額 備註 1 A19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6日9時16分許 20萬元 附表1編號1被害人A12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帳戶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2 A23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6日10時8分許 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12年5月26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3 A22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5日9時13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4 A53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5日10時14分許 3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5 A83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6日11時36分許 14萬元 6 A51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6日10時35分許 4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7 A81 (提告) 假購物 112年5月29日1時41分許 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8 A78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6日9時37分許 153萬4,839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9 A77 (未提告) 假借貸 112年5月24日10時30分許,至彰化銀行水里坑分行欲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惟經行員查攔阻,未設定成功。 10 A75 (提告) 假儲值 112年5月24日22時27分許 4,985元 附表1編號4被害人A14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A31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2日10時5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2 A33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4日9時47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3 A52(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3日9時4分許 1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12年5月23日9時5分許 15萬元 112年5月23日9時7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23日9時8分許 10萬元 14 A56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4日9時許 1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5 A27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2日10時25許 15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6 A74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 一空 17 A24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0時15分許 93萬元 附表1編號5被害人A16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12年6月2日12時40分許 120萬元 18 A50 (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5時3分許 5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9 A62 (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2日10時2分許 72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0 A66 (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4時17分許 8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1 A80 (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5時43分許 10萬元 附表1編號5被害人A16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12年6月1日15時47分許 10萬元 22 A34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0時4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12年6月1日10時5分許 10萬元 112年6月2日9時30分許 6萬元 23 A68(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2日14時38分許 13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4 A76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2日12時28分許 143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5 A21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29日10時許 7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6 A30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13時3分許 3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7 A26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12時許 19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8 A20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9時26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29 A32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7時40分許 4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0 A25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9時11分許 1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12年5月31日9時13分許 10萬元 31 A59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11時58分許 8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2 A67 (提告) 假購物 112年5月19日20時19分許 5,000元 附表1編號6被害人A11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A57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9日11時14分許 3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4 A55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19日13時7分許 15萬元 不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5 A35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12時13分許 1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6 A37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9時25分許 3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7 A58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1日12時34分許 3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8 廖研棋 (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12時23分許 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39 A61(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16時14分許 36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40 A54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14時57分許 20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41 A48 (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4時3分許 5萬元 附表1編號5被害人A16名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12年6月1日14時4分許 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42 A82 (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1時22分許 15萬1,550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43 A60 (未提告)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0時28分許 15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112年6月1日10時30分許 3萬元 網路轉帳轉匯一空 44 A42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29日21時42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陳桓華於112年4月29日22時1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鼓山清泉門市ATM,提領9萬元 陳桓華自劉憲基處取得左列帳戶提款卡,並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112年4月29日22時3分許 2萬2,000元 陳桓華於112年4月29日22時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清海門市ATM,提領3萬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45 A43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29日21時57分許 2萬9,986元 陳桓華於112年4月29日22時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清海門市ATM,提領3萬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46 A41 (提告) 假冒機構詐財 112年4月29日21時46分許 3萬8,050元 陳桓華於112年4月29日22時1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OK超商鼓山清泉門市ATM,提領9萬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47 A38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30日0時48分許 5萬8,050元 陳桓華於112年4月30日0時5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文萊門市ATM,提領2萬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48 A29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24日22時26分許 9萬9,987元 附表1編號8被害人A06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桓華於112年4月24日22時3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強郵局ATM,提領10萬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49 A28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24日22時20分許 4萬9,023元 陳桓華於112年4月24日22時2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銀川門市ATM,提領4萬9,000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0 A40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29日17時30分許 4萬9,990元 附長1編號9被害人A05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桓華於112年4月29日17時3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強郵局ATM,提領14萬9,800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1 施仲謙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29日17時24分許 9,989元 112年4月29日17時26分許, 8萬9,899元 52 A84 (提告) 假冒機構詐財 112年4月28日16時34分許 11萬8,000元 陳桓華於112年4月28日16時5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內惟郵局ATM,提領11萬8,000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3 A47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日21時33分許 4萬9,987元 附表1編號10被害人A08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桓華於112年5月2日22時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強郵局ATM,提領10萬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112年5月2日21時40分許 4萬9,988元 54 A49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日21時57分許 4萬5,678元 陳桓華於112年5月2日22時9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內惟郵局ATM,提領4萬5,700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5 A36 (提告) 假冒機構詐財 112年4月28日12時26分許 30萬元 附表1編號11被害人A07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桓華於112年4月28日12時45分許,前往高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鼓山清泉門市ATM,提領14萬9,040元 陳桓華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6 A45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30日16時23分許 5萬8,989元 附表1編號12A09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育枟於112年4月30日16時2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華夏門市ATM,提領6萬1,000元 鄭育枟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7 A44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30日16時37分許 4萬9,983元 鄭育枟於112年4月30日16時4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曾德門市ATM,提領5萬元 鄭育枟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112年4月30日16時40分許 5,996元 58 A46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4月30日16時48分許 3萬5,121元 鄭育枟於112年4月30日16時5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文萊門市ATM,提領3萬9,000元 鄭育枟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59 A70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8時15分許 1萬4,123元 附表1編號13被害人A13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90於112年5月19日18時2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芳門市ATM,提領1萬4,000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60 A71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6時36分許 4萬9,987元 A90於112年5月19日16時5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區農會昭明分部ATM,提領6萬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61 A64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6時48分許 9,985元 112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 2,020元 62 A65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7時29分許 1萬8,015元 A90於112年5月19日17時4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潭門市ATM,提領4萬2,000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63 A69 (未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7時31分許 2萬2,123元 64 A79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7日20時15分許 4萬9,985元 附表1編號14被害人A17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91於112年5月28日0時2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新興分行ATM,提領9萬9,000元 A91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 112年5月27日2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65 A72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2日0時33分許 4萬9,98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A90於112年5月22日0時4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0號華南銀行光華分行ATM,提領10萬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0時35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5月22日02時14分許款 2萬9,985元 ATM轉匯一空 112年5月22日1時34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A90於112年5月22日1時43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文化中心郵局ATM,提領5萬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1時43分許 4萬9,985元 A90於112年5月22日1時4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0號華南銀行光華分行ATM,提領5萬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2時22分許 2萬9,985元 ATM轉匯一空 66 A03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2日19時34分許 4萬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張皓喆於112年5月22日19時5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ATM,提領10萬元 張皓喆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12年5月22日19時55分許 4萬9,985元 67 A73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3日0時19分許 4萬9,989元 張皓喆於112年5月23日0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中福店ATM,提領7萬1,000元 張皓喆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12年5月23日0時21分許 2萬20元 68 A85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6時31分許 4萬9,967元 附表1編號13被害人A13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愛於112年5月19日16時5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寮區農會昭明分部ATM,提領6萬元 劉○愛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90,再由A90轉交給A89 69 A86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19日16時43分許 2萬7,010元 A90於112年5月19日17時4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潭門市ATM,提領9,000元 A90將領得的贓款交給A89,再由A89轉交給A88 70 A04 (提告) 解除分期 112年5月27日18時43分許 2萬9,985元 附表1編號14被害人A17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89於112年5月28日0時2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東門市ATM,提領2萬7,000元 A89將領得的贓款上交給A88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