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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7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聲 請 人 林惠鈴被 告 盧建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建佑前經本院訊問後諭知具保,並經聲請人林惠鈴繳納完畢。被告已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為不受理之諭知,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已因被告死亡而免除,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案件審理,而被告於114年5月18日死亡,經本院就被告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等節,有本院114年6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刑事判決書可佐。聲請人雖聲請發還其於上開案件中繳納之保證金,然經核閱該案全卷,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程序中,未曾被命具保,聲請人亦未曾繳納任何保證金。是聲請人既無因上開案件繳納保證金之情事,其聲請發還保證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