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8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79號

第788號第86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昱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4號【起訴書甲】,112年度偵字第31924號、113年度偵字第22011號【起訴書丙】,113年度偵字第30557號【起訴書丁】)、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051號、第26848號、第34778號【追加起訴書乙】)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7923號【併辦意旨書甲】,113年度偵字第31696號【併辦意旨書丙一】,114年度偵字第27337號【併辦意旨書丁】,115年度偵字第223號【併辦意旨書丙二】),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潘昱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以115年度偵字第2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聲請移送併辦,是認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