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78號原 告 洪雲鋒
陳素月洪宣浩洪茂林陳素霞阮麗鳳潘秀珍王梅春上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依吟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盧明志
陳易鴻陳俊益葉財銘
張震華侯建豪陳文英歐永隆林忠華陳素卿
郭木水賴品月洪于婷
曾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