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70號原 告 張家源 (住址詳卷)
張家齊 (住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隆 (住址詳卷)被 告 張坤隆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張坤隆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9號),經原告張家源、張家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詐欺之犯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5至17頁聲請狀所載),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