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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91號原 告 張麗珠被 告 林育生

許瑋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33號),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林怡姿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