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 告 陳 芳(即田泰祺之承受訴訟人)
田育綾(即田泰祺之承受訴訟人)
田育睿(即田泰祺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文紹軒
吳柏翰
陳沅方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文紹軒、吳柏翰、陳沅方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余季淳、紀伯墿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被告余季淳尚未審結、被告紀伯墿為本院另行通緝,就被告余季淳、紀伯墿部分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又就原告請求被告謝孟珊、洪榮祥、江宇灝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5、287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就被承受訴訟人田泰祺遭詐欺取財部分,並未認定被告謝孟珊、洪榮祥、江宇灝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是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前開部分之訴,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