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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倚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3月13日113年度簡字第453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0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倚令明知110報案專線值勤員為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員警,竟基於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6日2時11分許起至同日4時4分許之期間,接續持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專線,對接聽電話之值勤員警簡子軒、吳單飛、陳盈靜出言辱罵如附表所示言語,足以貶損員警簡子軒、吳單飛、陳盈靜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及妨害公務員執行公權力。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書面陳述,被告並未爭執,審酌作成時之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審判程序亦經依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本案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承認有說過附表即偵卷65、55至63頁勘驗報告書這些話(簡上卷137頁),但否認有妨害公務之犯行。陳述之辯稱及上訴理由略以:㈠我有講過這些話,但這是他們設計陷害我的,我不是罵,是責備。我是被刁難、被欺負的民眾,我不是去欺負公務員,高雄市警察局督察室或高雄市警察局長就放任,若判我有罪,就是讓他們繼續橫行、繼續作亂、繼續欺負民眾,以後我還是會被告。㈡警察該做的事沒有做,他們應盡的責任及職務,110業務不是只有報案,他不處理,我罵她。是他要人家罵他,當然我也不願意這樣,因為我的事情沒有辦法達成,我為何有罪。應該先檢討公務員,是他們應該做而不做,我罵他們,不是他們自作自受嗎,我願意這樣子嗎,事情沒有達成,我要陳情的案件沒達成,國家不能養這樣的公務員,㈢我長期工作不順,沒有正常收入,生活必須支出不夠用,多年前曾到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但沒辦法過。㈣我的請求、訴求、陳情,110應該要受理,去年12月10日監察委員來高雄有受理我的陳情,我跟他說其他公務員欺負我的案件,其中一件應該跟本案一樣同屬110單位,但他們處理的方式只有接受民眾陳情,昨天我去市政府問監察委員接受民眾陳情後有無向市長要求市政單位之公務員應該依法行政,但我從視察室小姐口頭得知,監察委員並沒有與市長接觸建議及要求,即使他們到高雄巡察也沒有改變高雄市政府的公務機關生態,沒有人教公務員,他們欺負民眾,高雄市警察局不督導不懲處。㈤可請110長官,高雄市警察局長、兩位副局長、督察長,告我的人來作證,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業務是什麼嗎?110本來有這樣的業務,督察室從星期一到五正常上班,督察室值日人員值班到20點,星期一到星期五,每日都有人輪流值班到20點,20點以後會把電話扳到110接聽,督察室人員20點下班後,民眾可以透過110跟他們陳情。這些長官應該要知道他們的業務,希望他們下次來開庭。㈥我常去高雄市警察局向值日督察員陳情N次,陳情到現在都沒結果。我被建國四路派出所非法逮捕,還把我送到地檢署,那件案子到現在都沒有被處理。雖然監察院知道這件事,後來我告那三個警察,高雄地檢署居然沒起訴他們,我又去提告,但被他們拒絕。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看人辦案,民告官贏不了,官告民隨隨便便起訴民眾。㈦我有跟高雄地院聲請國賠,那些案件可以查查看有無依據正常程序審理,草草結案,證據都拿不出來,楠梓家事法院看不到我家暴的證據,所以我才提出國賠,高雄地院審理我違反保護令也都沒有證據,家暴案件或前科表,我認為我沒有罪。我希望像大官的官司,一個案子可以審五年、十年(詳審理筆錄)。並於上訴理由狀指責高雄地方法院院院長、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及敘明請求傳喚警政署長、高雄市長、詮敘部長、內政部長等語(詳上訴狀)。即被告否認有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僅係責問員警為何不依法受理其陳情,而沒有要辱罵人的意思置辯。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簡子軒、吳單飛、陳盈靜口出「你是跟剛剛那個吳警員一樣沒帶頭腦來上班嗎」、「你是畜生嗎」等語(詳附表),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警卷11、15至17、21至23、27、31、35至43、47至53、57至59、63至66、69、73至77頁)、新興分局涉嫌妨害公務案錄音檔及譯文表(警卷13、19、25、29、33、45、55、61、67、71、79頁)、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報告(55至65頁)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四、又查:

㈠、按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公然侮辱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而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惟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讓。蓋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例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本人或其在場之主管、同僚等,均得先警告或制止表意人,要求表意人停止其辱罵行為。如果人民隨即停止,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系爭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然如人民以觸及公務員身體之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例如對公務員潑灑穢物或吐痰等),或如有多數人集體持續辱罵,於此情形,則毋須先行制止。至於人民以具有表意成分之肢體動作對公務員予以侮辱,不論是否觸及公務員身體,就其是否構成系爭規定所定侮辱公務員罪,仍應由法院依本判決意旨於個案認定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意旨參照)。經查,依上開譯文表、勘驗報告等所示,被告於113年8月6日2時11分起撥打110報案專線,並開始對簡子軒等人有較激烈之言語,甚至開始對簡子軒辱罵之初,簡子軒即曾向被告播放語音宣告表示:「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簡子軒亦向被告表示:「妳有要報案嗎,報案直接說。妳有要報案嗎,再詢問妳一次」等語(偵卷56頁);嗣被告接續以如附表所載言詞對簡子軒等人辱罵之過程中,吳單飛亦曾向被告表示:「林小姐妳有要報案嗎?我們已經很多人問你要不要報案了,妳一直都沒有要報案,然後一直撥110進來,妳是要做什麼呢?要騷擾我們嗎?妳無故撥打110是違法的行為,妳知道嗎?現在已經告知妳了喔,妳如果沒有要報案的話,不要無故撥打110喔,不然會觸法喔,了解嗎?」等語(偵卷57頁);簡子軒亦再度向被告表示:「你到底遇到什麼困難?我好想幫妳。」、「半夜打110來罵我們,是有遇到什麼困難?」、「妳是遇到什麼痛苦,讓妳一直打110發洩。」、「我哪有刁難?我一直問妳要不要報案,妳都不說,我也沒辦法啊」、「我沒有說要告妳,我是說妳是不是想把我們激怒?不然為何半夜三四點了,從一兩點開始打,打到現在要四點了,問兩句就要罵別人。」、「妳遇到什麼事情、困難,大家可以幫妳,不是透過這種罵人的方式將情緒發洩在別人身上,可以嗎?」等語(偵卷60至62頁)。是依被告與簡子軒等人對話過程所彰顯之整體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觀之,被告並非僅係偶發性、一次性、短暫對簡子軒等人為口頭嘲諷、揶揄等行為,而係持續、具體以「畜生」、「沒帶頭腦」等詞辱罵簡子軒等人,且經簡子軒等人以上開較為和緩之方式對被告警告、制止後,被告仍置之不理,繼續對簡子軒等人辱罵。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應認被告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又依前揭勘驗報告所示,因被告接續對簡子軒等人辱罵而佔用報案專線之行為,足以拖延、干擾公務執行之效率及順暢,堪認被告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達足以干擾簡子軒等人遂行公務之程度。

㈡、又「沒帶頭腦」、「畜生」等詞,乃貶低他人人格、社會地位,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含有輕侮、鄙視之意,客觀上足使受辱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顯屬侮辱之言語無訛,而被告當時已對員警簡子軒等3人不滿之情形下,仍口出上開言詞,故自被告發話當下之衝突脈絡以觀,顯能推認被告係因對簡子軒等3人心生不滿,進而口出上開侮辱言詞,足認被告顯有藉前揭言語侮辱公務員之故意。是被告明知員警簡子軒等3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猶出言侮辱,其主觀上當具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甚明。至於被告審理時所稱:是他們設計陷害我的,我不是罵,是責備。我被刁難、被欺負,警察該做的事沒做,110不是只有報案、我要陳情的案件沒達成、多年前申請低收入戶沒過向監察委員陳情亦迄未處理等情,顯然並非「被告行為得合理及免責」之事由。

㈢、綜上所述,被告為前揭行為時,主觀上已知悉簡子軒等人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明知簡子軒等人正在執行職務中,仍以如附表所載言詞辱罵簡子軒等人,其主觀上應有侮辱公務員之認識與犯意,該等言詞客觀上亦足以影響簡子軒等人執行公務,核與刑法侮辱公務員罪之規定暨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

㈠、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之成立,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不限於以當面為限,尤不以公然為條件。查被告於被害人即員警簡子軒等3人依法執行職務時,於電話中對被害人為「你是跟剛剛那個吳警員一樣沒帶頭腦來上班嗎」、「你是畜生嗎」等言論,客觀上顯屬侮辱之言語,足以嚴重貶損被害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又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接續口出附表所載言詞,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警員簡子軒等3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七、原審判決認被告犯侮辱公務員犯行之事證明確,並於判決理由說明量刑依據,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加以斟酌,判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請求傳喚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之多位部長首長到院作證,顯無必要。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侯雅文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進話時間 受理員警 通話內容 1 113年8月6日2時11分54秒許 簡子軒 被告:「我要陳情。」 員警:「陳情喔,什麼事情。」 被告:「你有聽到我在跟你說話嗎?」 員警:「有啊妳有什麼事情。」 被告:「你有聽到嗎?」 員警:「什麼事情你說啊」 被告:「你有聽到嗎?有聽到就回應一下」 員警:「我有在說啊」 員警:「問也沒…妳也沒回答我啊。」 被告:「我沒給妳回答喔。」 員警:「什麼事情你說。」 被告:「我第一句話問你什麼?」 員警:「妳有什麼事情要報案你快說好嗎?」 被告:「你是跟剛剛那個吳警員一樣沒帶頭腦來上 班嗎?」(音檔時間00:00:56) 員警:「來,妳沒有要報案我給妳做語音宣告。」 (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被告:「你好大膽ㄟ你啊,你皮在癢ㄟ」(00: 01:42) 2 113年8月6日2時30分11秒許 簡子軒 被告:「你的主管咧?」 員警:「不在喔,妳要報案嗎?」 被告:「跑去哪啊?」 員警:「妳有沒有要報案,直接講喔。」 被告:「你是在靠夭什麼啦」(音檔時間00:00: 18) 員警:「來,辱罵110,給妳做語音宣告」 (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3 113年8月6日2時33分29秒許 簡子軒 被告:「那個…找你們主管。」 員警:「妳有要報案嗎,報案直接說。妳有要報案 嗎,再詢問妳一次。」 被告:你是在靠夭膩啦,你聽不懂人話(音檔時間 00:00:17) 員警:「來,播放語音宣告」 (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4 113年8月6日2時36分42秒許 吳單飛 員警:「110妳好,林小姐,林小姐妳有要報案嗎? 我們已經很多人問你要不要報案了,妳一直 都沒有要報案,然後一直撥110進來,妳是要 做什麼呢?要騷擾我們嗎?妳無故撥打110是 違法的行為,妳知道嗎?現在已經告知妳了 喔,妳如果沒有要報案的話,不要無故撥打 110喔,不然會觸法喔,了解嗎?」 被告:「幹你娘」(音檔時間00:00:35) 員警:「蛤妳罵髒話喔」 被告:「我無故撥打110喔?」 員警:「對,妳有要報案嗎?我鄭重問你一次,你 有要報案嗎?」 被告:「你可以帶頭腦來上班嗎?」(音檔時間 00:00:50) 員警:「妳現在又罵我了,妳不要一直罵我了好不 好,來,我鄭重問妳,妳有沒有要報案?如 果沒有要報案,請妳不要一直撥打110來騷擾 我們,我們要為廣大的高雄市民朋友服務, 懂了嗎?如果沒有要報案的話,就謝謝妳了 ,不要再騷擾我們了,謝謝。」 5 113年8月6日3時21分43秒許 簡子軒 員警:「110妳好。」 被告:「這裡提供什麼服務?」 員警:「妳要報案直接說好不好啦? 」 被告:「你很像要死的樣子ㄟ,你說那什麼話,說 叫我直接說」(音檔時間00:00:14) 員警:「妳知道妳在幹嘛嗎?」 被告:「你皮在癢了你,你問我知道我在做什麼嗎 ,是你不知道還是我不知道」 員警:「我覺得是你不知道捏。」 被告:「你應該不是畜生吧?你是畜生嗎?我今天 打幾通電話了你不知道嗎畜生」(音檔時間 00:00:55) 員警:「妳自己看妳的手機啊,沒有人知道妳要做 什麼啊,妳就一直打一直打,一直罵人」 被告:「你不知道嗎?那你真的是畜生聽不懂人 話。」(音檔時間00:01:13) 員警:「我聽得懂妳在說話啊,妳聽得懂我在說什 麼嗎?」 被告:「畜生講話我當然聽不懂啊」(音檔時間 00:01:24) 員警:「妳專門打電話來找人吵架嗎?還是怎樣? 半夜的,妳從幾點打到現在?妳知道妳自己 在做什麼嗎?」 被告:「你就再繼續說」 員警:「我聽妳說啊,妳要問我就跟妳說啊,妳一 直罵別人,妳是遇到什麼事情啊?怎麼會這 樣?」 被告:「你不是一直要告我社維法嗎?」 員警:「我沒有要告妳啊,我有說要告妳嗎?」 被告:「沒有嗎?你沒聽到其他人要告我嗎?」 員警:「我問妳要報案嗎?妳也不跟我說,然後一 直罵我,講兩句就罵人畜生。」 被告:「我有罵你畜生嗎?」 員警:「妳剛剛…妳忘記說什麼了嗎?」 被告:「我會馬上忘記嗎?我會比畜生還不如嗎」 (音檔時間00:02:30) 員警:「不然我剛剛問妳要報案嗎?妳有說嗎?」 被告:「你真的是畜生ㄟ,你聽不懂人話,所以你 是畜生聽不懂人話啦齁,所以我說你是畜生 應該是沒錯啦,我剛剛說你是畜生你聽不懂 人話,你真的是畜生講不聽ㄟ」(音檔時間 00:02:38) 6 113年8月6日3時29分12秒許 陳盈靜 員警:「110妳好,請說。有要報案嗎?沒有聲音 喔。」 被告:「這裡提供什麼服務?」 員警:「妳有要報案嗎?」 被告:「你聽不懂人話嗎?是嗎?你聽不懂人話 嗎?」 員警:「妳有辦法回答我妳有要報案嗎?沒有要報 案就掛電話了。」 被告:「你真的是畜生ㄟ,是我在問你還是你在問 我?」(音檔時間00:00:25) 員警:「語音宣告」 (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被告:「你是在放好玩的嗎?你是畜生嗎?你是畜 生聽不懂人話嗎?」(音檔時間00:00: 53) 員警:「語音宣告」 (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7 113年8月6日3時34分許 陳盈靜 員警:「110妳好,請說,警察局。」 被告:「妳聽得懂人話嗎?」 員警:「你有要報案嗎?」 員警:「語音宣告」 (您無故撥打110專線 經勸阻不聽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請勿再撥打11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 被告:「你什麼時候要告我?聽不懂人話的,你什 麼時候要告我?聽不懂人話,你聽不懂人話 嗎?你沒帶頭腦來上班對啦齁,你就只會吃 飯啦你」(音檔時間00:00:43) 員警:「沒有要報案掛電話了」 8 113年8月6日3時36分36秒許 簡子軒 員警:「110你好」 被告:「你聽得懂人話嗎?」 員警:「妳有要報案嗎?」 被告:「你聽得懂人話嗎?你聽得懂人話嗎?你聽 得懂人話嗎?」 員警:「妳聽得懂我們在講什麼嗎?妳是有要說 嗎?到底是遇到什麼困難? 被告:「我就不想跟畜生說話,不想跟畜生說清, 你聽懂嗎?」(音檔時間00:00:28) 員警:「你到底遇到什麼困難?我好想幫妳。」 被告:「你為什麼這麼骯髒?這麼不要臉,只會吃 飯」(音檔時間00:00:38) 員警:「半夜打110來罵我們,是有遇到什麼困 難?」 被告:「我有罵你嗎?(一直重複這句)你頭腦有 問題ㄟ,我有罵你嗎?」(音檔時間00: 00:48) 被告:「你頭腦有問題ㄟ,你只會吃飯,畜生聽得 懂嗎?畜生聽得懂我才說啊,人不好好做你 去做畜生。」(音檔時間00:01:23) 員警:「妳怎麼好意思說我們是畜生?妳怎麼不想 想你自己在做什麼?」 被告:「你畜生你聽的懂嗎?你畜生還聽得懂我說 的話嗎?你為什麼還不死呢?」(音檔時間 00:02:05) 員警:「我死了怎麼接你的電話」 被告:「你怎麼這麼厚臉皮,這種話也講得出 來?」 員警:「妳怎麼敢講這種話呢,妳打了幾百通的電 話,問我是不是厚臉皮,妳知不知道妳在說 什麼?」 被告:「你應該不會生氣,畜生聽不懂人話應該是 不會生氣啦,你真的是娘娘腔ㄟ,做人不好 好做,做事不好好做,問人家的私事,你也 瘋少一點,你怎麼這麼不要臉?我替你可憐 啦,你為了要賺2千元你要讓人家罵你,啊我 不是在罵你啦,我就說過了,你就畜生聽不 懂人話,我就不是在罵人,你聽得懂人話嗎 ?」(音檔時間00:02:50) 員警:「妳是遇到什麼痛苦,讓妳一直打110發洩。 」 被告:「你如果要瘋,瘋少一點,死回去你家瘋, 你真的是垃圾ㄟ。」(音檔時間00:04:18 ) 9 113年8月6日3時52分許 簡子軒 員警:「110你好。」 被告:「你的主管死回來了嗎?」 被告:「如果你聽的懂我就跟你說,你就畜生聽不 懂,我跟你說?我又不是跟你一樣,你為什 麼這麼可惡啊,修理民眾、刁難民眾。」 (音檔時間00:00:28) 員警:「我哪有刁難?我一直問妳要不要報案,妳 都不說,我也沒辦法啊」 被告:「你剛剛有接電話,我有問你的主管現在死 回來了嗎?你是馬上講馬上忘記嗎?你好意 思說我沒說,啊現在死回來了嗎?」 被告:「你是畜生聽不懂嗎?」(音檔時間00: 01:40) 員警:「說沒兩句又要罵人了。」 被告:「我有罵人嗎?」 員警:「你罵人畜生不是要罵人嗎?」 被告:「啊不然你聽得懂嗎?」 員警:「妳要是去路上罵別人畜生,妳看會不會被 告。」 被告:「別人會像你這麼可惡嗎?別人聽得懂人 話。」 被告:「對啊你說的非常好啊,就是有你這種畜 生、垃圾,聽不懂人話,我哪裡罵人?你聽 得懂人話嗎?我問你的主管死回來了,你回 答什麼?」(音檔時間00:02:11) 員警:「妳是不是想把我們激怒,想要告我們?」 被告:「當然啊,啊不是,告是一定要告的,是誰 欺負誰啊?」 員警:「我沒有說要告妳,我是說妳是不是想把我 們激怒?不然為何半夜三四點了,從一兩點 開始打,打到現在要四點了,問兩句就要罵 別人。」 被告:「我有罵你嗎?我有罵你嗎?不然你跟我說 畜生聽的懂人話嗎?不然你說畜生聽的懂人 話嗎?」(音檔時間00:03:03) 員警:「妳遇到什麼事情、困難,大家可以幫妳, 不是透過這種罵人的方式將情緒發洩在別人 身上,可以嗎?」 被告:「你的父母是只會相幹,都沒教你怎麼做人 嗎?還好意思指責我?我有罵你?我問東你 回答西,你這樣是不是畜生啦?你為什麼要 聽人家罵,不趕快掛電話啊。我講到你主管 你就給我掛電話,掛我幾次?我絕對會告你 們的主管,看他是怎麼帶你們的,我會告啦 。(音檔時間00:03:44)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