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睿烽(原名:徐志翔)
古承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6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54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徐睿烽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古承澤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經查:本案經原審判決後,被告徐睿烽、古承澤(下合稱徐睿烽等2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明示就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未就犯罪事實部分聲明不服(簡上卷第58、134頁),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之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其餘部分則非本案審理範圍,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刑之加減事由㈠犯罪事實:緣徐睿烽於民國109年某日起,承租高雄市○○區○○
○路000號,經營「慶菜夾大昌店」之選物販賣機店,後將該店內之如附表所示機臺出租予古承澤。徐睿烽、古承澤均知悉選物販賣機若經改裝後不符選物付費直接取得所陳列販售商品之買賣方式,即屬電子遊戲機,不得非法經營設置該等機臺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徐睿烽基於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之犯意,並與古承澤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聯絡,古承澤尚基於賭博之犯意,先由古承澤於112年2月14前某時,將其向徐睿烽所承租之如附表所示機臺爪夾改造為磁吸頭,及變更原選物販賣機臺設計之買賣方式,在機臺放入塑膠盒、彈簧、骰子、象棋、魔術方塊、戳戳樂等物品,改成如附表所示遊戲規則,藉此將上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供賭客投入每局新臺幣(下同)20元之現金,操作如附表所示機臺之磁吸頭吸取塑膠盒,依磁吸頭磁力消失,塑膠盒因墜落而撞擊下方彈簧,致塑膠盒內骰子、象棋、魔術方塊跳動後所呈花樣,及戳戳樂盒內紙條等情,確認賭客輸贏,若賭客贏,可贏得10盒至60盒洗衣球,若賭客輸,賭客投入現金歸古承澤所有,從而變更對價取物之選物販賣機為具有賭博設計之電子遊戲機臺,徐睿烽、古承澤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徐睿烽藉此提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賭博財物而牟利,古承澤則以此方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賭客賭博財物,徐睿烽並按月向古承澤收取每機臺費用3,500元而牟利。嗣警因接獲檢舉,於112年2月14日前往上址蒐證確認後,並循線於112年4月21日13時40分許前往查緝,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機臺4臺(責付古承澤保管)及主機板4片,而揭悉上情。㈡所犯罪名:
⒈徐睿烽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
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以及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徐睿烽於112年2月14日至同年4月21日為警查獲止,均係基於單一決意,而反覆、繼續實行相同罪名,依社會一般通念,法律上各應為一總括評價,而各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徐睿烽以一集合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⒉古承澤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
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以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古承澤於112年2月14日至同年4月21日為警查獲止,均係基於單一決意,而反覆、繼續實行相同罪名,依社會一般通念,法律上各應為一總括評價,而各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古承澤以一集合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非法營業罪處斷。
⒊徐睿烽等2人就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此部分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三、徐睿烽等2人上訴意旨略以: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等語(簡上卷第58、134頁)。查原審認徐睿烽等2人雖否認犯行,然依卷內證據詳細剖析徐睿烽等2人為何成立上開犯行明確,並詳為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見原判決第9頁第16至27行),並於法定刑內分別量處徐睿烽有期徒刑5月、古承澤有期徒刑4月,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查核原審刑罰裁量之依據後亦與卷證相符,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偏執一端而致明顯失出失入等情,故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而屬妥適。又徐睿烽等2人於本院審理時雖終能坦承犯行,然其於偵查與原審期間均否認犯罪,致為調查其辯解之真偽,業已耗費相當之司法資源,是其量刑基礎應與始終坦承犯行者有別,故此一情狀尚不足以變動原審原審量刑之基礎,是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所處之刑,並改論處更輕之刑度,即無理由。
四、附負擔緩刑宣告之說明㈠徐睿烽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已執行
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古承澤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有徐睿烽等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簡上卷第147至150頁)在卷可查。審酌徐睿烽等2人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而展現悔意,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謹慎小心行事,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對徐睿烽等2人宣告緩刑2年。
㈡又考量徐睿烽等2人本案犯罪之性質,實為牟求不法利益,而
以改裝合法之選務販賣機臺供以賭博之用,規避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又於偵查與前審程序耗費相當之司法資源,為修補徐睿烽等2人之犯行對法秩序所造成之損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4款,命徐睿烽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古承澤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若徐睿烽等2人未能遵守上開緩刑所附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機臺號碼 遊戲規則 2 投幣後使用機器搖桿操控磁吸頭,吸取機臺內塑膠盒,磁吸頭磁力消失致塑膠盒墜落,視盒內4顆骰子(均為立體正方形,各面分別為數字1至6,皆有其中2面遭塗滿紅墨)所示花樣,決定後續遊戲方式,若骰子為「1、2、3、4」、「2、3、4、5」、「3、4、5、6」、4顆骰子均呈紅墨面,可玩機臺上戳戳樂1次,若4顆骰子均呈相同數字,可玩機臺上戳戳樂2次,若4顆骰子均呈紅墨面且數字相同,可玩機臺上戳戳樂3次,若骰子非呈現上情,遊戲結束,賭客投入之硬幣歸古承澤所有。戳戳樂內為兌獎券,若兌獎券號碼與機臺上張貼之獲獎號碼相同,始可贏得10盒至60盒之洗衣球。 23 投幣後使用機器搖桿操控磁吸頭,吸取機臺內塑膠盒,磁吸頭磁力消失致塑膠盒墜落,視盒內A格4顆骰子(均係立體正方形,各面皆具有色圓點)、B格3顆象棋(均係立體長方形,分別為俥、傌、炮)、C格6顆骰子(均係立體正方形,各面皆具有色圓點)、D格2顆骰子(均係立體正方形,各面皆具有色圓點)與1個塑膠方塊所示花樣,決定後續遊戲方式。若A格4顆骰子均呈同色,可玩機臺上戳戳樂3次,若B格3顆象棋俥、傌、炮皆正面朝上,可玩機臺上戳戳樂1次,若C格6顆骰子均呈不同色點,或3顆同1色點加上3顆另同1色點,或4顆同1色點加上2顆另同1色點,可玩機臺上戳戳樂1次,5顆皆呈相同色點,可玩機臺上戳戳樂2次,6顆均呈相同色點,可贏得36盒洗衣球,若D格內骰子立於塑膠方塊上,且正面呈紅色點,可贏得10盒洗衣球,正面非呈紅色點,則可贏得5盒,若A至D格內骰子等物非呈現上情,遊戲結束,賭客投入之硬幣歸古承澤所有。戳戳樂內為兌獎券,若兌獎券號碼與機臺上張貼之獲獎號碼相同,始可贏得5盒至15盒之洗衣球。 28 投幣後使用機器搖桿操控磁吸頭,吸取機臺內塑膠盒,磁吸頭磁力消失致塑膠盒墜落,視盒內7顆骰子(均為立體正方形,各面分別為文字東、西、南、北、中、發)所示花色,決定後續遊戲方式,若骰子呈紅中,計分100分,呈青發,計分50分,呈其他花色,均不計分,7顆骰子所示花色之合計達350分、400分、450分,可玩機臺上戳戳樂1次,達500分可玩機臺上戳戳樂2次,達550分可玩機臺上戳戳樂4次,達600分可玩機臺上戳戳樂6次,達650分可玩機臺上戳戳樂10次,達700分可得全部獎項,若骰子非呈現上情,遊戲結束,賭客投入之硬幣歸古承澤所有。戳戳樂內為兌獎券,若兌獎券號碼與機臺上張貼之獲獎號碼相同,始可贏得10盒至30盒之洗衣球。 31 投幣後使用機器搖桿操控磁吸頭,吸取機臺內塑膠盒,磁吸頭磁力消失致塑膠盒墜落,視盒內5顆魔術方塊(均為立體正方形,各面不同顏色)所示花樣,決定後續遊戲方式,若魔術方塊有3顆、4顆正面呈同色,且其餘2顆魔術方塊正面均非白色,可玩機臺上戳戳樂1次,若魔術方塊5顆正面均呈同色,可玩機臺上戳戳樂2次,若魔術方塊非呈現上情,遊戲結束,賭客投入之硬幣歸古承澤所有。戳戳樂內為兌獎券,若兌獎券號碼與機臺上張貼之獲獎號碼相同,可贏得40盒不等之洗衣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