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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6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66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偉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114年度金簡字第26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9038號、第19558號、第19809號、第30234號、第34607號、114年度偵字第338號、第366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第8729號、第12898號、第13991號、第2063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44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8102號、第38103號、第38104號、115年度偵字第280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孫偉傑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孫偉傑知悉行動電話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並已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得利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在高雄市大寮區某處,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將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4門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取得本案4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分別將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科技公司)、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美商科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OOGLE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帳號,於附表一所示之認證時間,綁定附表一所示之本案4門號完成進階驗證,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葉駿毅等16人,致葉駿毅等16人均陷於錯誤,或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回傳序號,或提供金融帳戶、信用卡資料遭詐欺集團成員盜刷或匯款購買遊戲點數,而經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儲值時間儲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至附表二所示之會員帳號。嗣因葉駿毅等16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相關卷證之證據能力,因當事人均不爭執(見簡上卷第70頁、第84至85頁,本判決以下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均詳見附表三),爰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偉傑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簡上卷第63至71頁、第97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位所示之各項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位所示)及被告與暱稱「陳思瑩」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一卷第23至30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所詐取者,是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倘所詐取者為線上遊戲公司之網路遊戲點數,雖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為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應論以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及被害人葉駿毅等16人施用詐術後,均非取得有形之財物,而是獲得供人憑以遊玩使用之點數利益,自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

助詐欺得利罪。聲請(及併辦)意旨認被告是涉犯同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告知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得利罪名(見簡上卷第68頁),而無礙於其訴訟上之防禦權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提供本案4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葉駿毅等16人詐得點數之利益,乃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原審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第8729號、第12898號、第13991號、第2063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442號;本院審理時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8102號、第38103號、第38104號、115年度偵字第2802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6犯行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至聲請及併辦意旨雖認被告提供本案4門號之舉,另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等語。惟按洗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被告僅單純提供本案4門號SIM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供其用於遂行詐欺得利罪之犯行,固然可幫助他人免予身分曝光,惟尚難認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而得以幫助他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效。且卷內亦無確切事證證明被告對於其提供本案4門號SIM卡之行為,日後將輾轉用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或者經作為向他人恐嚇取財之工具等事有所認知或預見,自難另論以洗錢罪及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聲請及併辦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應予刪除,併與敘明。

㈣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二編號13至16所示之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6)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已如前述。是被告本案犯罪之事實範圍即已較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擴張,犯罪情節亦較原審判決所認定為重,實質上其適用法條所蘊含刑罰輕重之程度,顯有不同,此為原審所未及審酌之處,則原審判決適用之刑罰法條,實質上即有不當,且量刑基礎亦有上述變更,原審未及審酌,難謂妥適。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4門號資料

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得利犯行,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葉駿毅等16人蒙受財產損害,所為確實可議。另考量被告就本件犯行僅是處於幫助地位,且是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較實際詐騙或基於確定故意而為之人,惡性較輕,兼衡其提供4個手機門號、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葉駿毅等16人遭詐騙共近35萬元之金額等犯罪手段與情節。再參以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葉駿毅等16人達成和(調)解或適度賠償其等損害等犯後態度及損害填補情形,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簡上卷第98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不於判決中詳載),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2,000元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明

確(見偵卷第16頁),此屬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交付之本案4門號SIM卡雖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

扣案,該等物品亦非違禁物,且價值甚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博仁、劉穎芳、張宜群、魏豪勇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彥竹移送併辦及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冠霖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崔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會員帳號 綁定認證時間 進階驗證門號 1 遊戲橘子公司 RGWzpF5wnKH94 113年3月7日15時14分許 0000000000 2 EDCrfv4673 113年3月7日15時16分許 3 QIsJBUKvlnCM4 113年8月26日1時35分許 4 rsS6FxImvZGY 112年12月8日15時18分許 5 遊戲橘子公司 gG5aIBJruL6t 112年12月11日14時38分許 0000000000 6 遊戲橘子公司 NTbh9mHRmlbM4 113年8月24日20時55分許 0000000000 7 KUjm7JJMhgGV4 113年3月3日0時4分許 8 智冠科技公司 huanghuacai 113年9月7日18時21分許 9 遊戲橘子公司 EDCrfv7942 113年3月7日15時13分許 0000000000 10 t7pKg9KUjm7JWQ4 112年12月11日15時6分許 11 KLTeVW3QxjvT 112年12月11日15時6分許 12 peeNI58UUt4i4 112年12月11日15時7分許 13 NygetZ3Il(併辦意旨誤載為NygetZ3I,應予更正) 113年10月11日18時46分許 14 jr1uves8vd 113年11月29日14時53分許 15 ly43w8n9w6 113年12月6日23時30分許 16 sdgvazsdfvca 113年10月5日20時48分許 17 fbgfsdgb 113年9月25日11時7分許 18 樂點公司 0000000000 (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x7RtwMv70IyA、SnkQjgGAyIU6m) 113年10月23日21時54分前某時許 19 0000000000 (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ads5463mny、dfbhndzfxbgv) 113年9月21日13時9分前某時許 20 0000000000(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不詳) 113年12月10日19時12分前某時許 21 GOOGLE公司 i83yl690000000il.com(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i83yl69wh6) 113年10月27日14時17分前某時許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金額 (新臺幣) 儲值時間 儲值之 會員帳號 案號 1 葉駿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18時許撥打電話與葉駿毅聯絡,佯稱:係饗賓集團客服人員,因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提供信用卡卡號云云,致葉駿毅陷於錯誤而提供信用卡資料,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盜刷信用卡儲值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3000元 ②2000元 ①113年3月25日19時43分許 ②113年3月25日19時45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RGWzpF5wnKH94」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234號 證據出處: 1.葉駿毅113.3.25警詢(偵四卷第7至9頁) 2.信用卡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9至20頁)、手機來電紀錄、(偵四卷第89頁)信用卡刷卡簡訊(偵四卷第93至95頁) 3.以信用卡卡號查詢儲值訂單及對應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號碼之結果(偵四卷第29頁)、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偵四卷第31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四卷第26至67頁) 2 蘇冠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7日18時12分許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與蘇冠霖聯絡,佯稱:係友人急需借款云云,致蘇冠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購買右欄所示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1萬元 113年9月7日18時21分許 智冠科技公司「huanghuacai」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607號 證據出處: 1.蘇冠霖113.9.7警詢(偵五卷第11至13頁) 2.對話紀錄(偵五卷第27頁)、匯款證明(偵五卷第27頁) 3.儲值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戶基本資料(偵五卷第19頁)、 儲值遊戲名稱及金額(偵五卷第17頁)、儲值明細及對應遊戲帳號(偵五卷第21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一卷第103頁) 3 魏翊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5時許撥打電話與魏翊真聯絡,佯稱:係饗賓餐飲集團人員,因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須刷卡進行測試云云,致魏翊真陷於錯誤,提供信用卡資料,並遭盜刷信用卡儲值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3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聲請意旨誤載③之金額、漏載④⑤⑥之金額,應予補充更正) ①112年12月11日17時40分許 ②112年12月11日17時42分許 ③112年12月11日17時45分許 ④112年12月11日17時51分許 ⑤112年12月11日17時57分許 ⑥112年12月11日17時58分許 ①②③④⑥: 遊戲橘子公司「gG5aIBJruL6t」會員帳號 ⑤: 遊戲橘子公司「peeNI58UUt4i4」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38號 證據出處: 1.魏翊真112.12.11警詢(偵六卷第7至9頁) 2.信用卡刷卡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9、55頁)、桃園平鎮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六卷第49頁) 3.以信用卡卡號查詢儲值訂單及對應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號碼之結果(偵六卷第23、29頁)、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偵六卷第25、27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六卷第105頁) 4 吳宗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吳宗穎聯絡,佯稱:需購買點數才能提供按摩、援交之服務云云,致吳宗穎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⑦5000元 ①113年8月26日21時40分許 ②113年8月26日21時45分許 ③113年8月26日21時45分許 ④113年8月26日21時45分許 ⑤113年8月26日21時45分許 ⑥113年8月26日22時5分許 ⑦113年8月26日22時5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①至⑦之時間,應予更正) ①②: 遊戲橘子公司「QIsJBUKvlnCM4」會員帳號 ③④⑤⑥⑦: 遊戲橘子公司「NTbh9mHRmlbM4」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68號 證據出處: 1.吳宗穎113.8.27警詢(偵七卷第19至21頁) 2.購買點數證明(偵七卷第43至44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偵七卷第49至51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七卷第36頁) 5 何珮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6時許撥打電話與何珮齊聯絡,佯稱:係旭集餐飲客服人員,因訂單錯誤,會被額外扣款,需依指示提供金融帳戶、身分證等資料云云,致何珮齊陷於錯誤提供上開資料,旋遭詐騙集團盜用綁定為橘子支付扣款帳戶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5000元 ⑤1000元 ⑥1萬元 ⑦3000元 ⑧3000元 ①113年3月12日17時35分許 ②113年3月12日17時36分許 ③113年3月12日17時37分許 ④113年3月12日17時37分許 ⑤113年3月12日17時38分許 ⑥113年3月12日17時39分許 ⑦113年3月12日17時40分許 ⑧113年3月12日17時55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①②③⑤之時間,應予更正) ①: 遊戲橘子公司「KUjm7JJMhgGV4」會員帳號 ②③④⑤:遊戲橘子公司「EDCrfv4673」會員帳號 ⑥⑦⑧: 遊戲橘子公司「EDCrfv7942」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809號 證據出處: 1.何珮齊113.3.12警詢(偵三卷第19至20頁) 2.橘子支付交易紀錄(偵三卷第21至24頁)、橘子支付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9頁) 3.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偵一卷第109頁、偵三卷第33、37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一卷第103頁) 6 張惠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6日15時許撥打電話與張惠茹聯絡,佯稱:係好市多客服人員,因購物紀錄異常,需配合提供信用卡卡號、刷卡簡訊以進行驗證云云,致張惠茹陷於錯誤而提供提供信用卡卡號、刷卡簡訊等資料,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盜刷信用卡儲值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⑦5000元 ①112年12月16日17時56分許 ②112年12月16日17時57分許 ③112年12月16日18時0分許 ④112年12月16日17時59分許 ⑤112年12月16日18時1分許 ⑥112年12月16日18時2分許 ⑦112年12月16日18時3分許 ①②④⑤⑥⑦: 遊戲橘子公司「t7pKg9KUjm7JWQ4」會員帳號 ③: 遊戲橘子公司「KLTeVW3QxjvT」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558號 證據出處: 1.張惠茹112.12.16警詢(偵二卷第21至24頁) 2.信用卡刷卡通知訊息(偵二卷第25至26頁)、信用卡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5頁) 3.以信用卡卡號查詢儲值訂單及對應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號碼之結果(偵二卷第31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一卷第107頁) 7 簡琇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8日15時46分許撥打電話與簡琇帷聯絡,佯稱:係響賓集團客服人員,因網路訂位需扣款,需依指示提供信用卡卡號云云,致簡琇帷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信用卡資料及驗證碼,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盜刷信用卡儲值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至詐團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3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⑦5000元 ⑧5000元 ①112年12月8日18時25分許 ②112年12月8日18時26分許 ③112年12月8日18時27分許 ④112年12月8日18時30分許 ⑤112年12月8日18時34分許 ⑥112年12月8日18時35分許 ⑦112年12月8日18時36分許 ⑧112年12月8日18時37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②至⑧之時間,應予更正) 遊戲橘子公司「rsS6FxImvZGY」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併辦1】 證據出處: 1.簡琇惟112.12.8警詢(警一卷第3至5頁) 2.手機來電紀錄(警一卷第19頁)、信用卡刷卡簡訊(警一卷第23頁)、信用卡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頁) 3.以信用卡卡號及遊戲橘子帳號查詢儲值訂單及對應遊戲橘子帳號、進階認證號碼、IP位址及儲值明細之結果(警一卷第40頁) 8 蔡長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蔡長耘聯絡,佯稱:需購買點數才能外出見面、且需收保證金云云,致蔡長耘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5000元 113年10月11日21時10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2時6分,應予更正) 遊戲橘子公司「NygetZ3Il」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729號【併辦1】 證據出處: 1.蔡長耘113.10.23警詢(偵八卷第7至11頁) 2.購買點數證明(偵八卷第21頁)、對話紀錄(偵八卷第27至33頁) 3.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偵八卷第15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八卷第17頁) 9 曾偉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7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均諭」、「經紀人」與曾偉哲聯絡,佯稱:因「林均諭」不想上班,需以購買點數的方式買「林均諭」的班及須支付擔保費、鑑定費云云,致曾偉哲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①113年10月23日22時5分許 ②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③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④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⑤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①遊戲橘子公司「x7RtwMv70IyA」會員帳號 ②③④⑤:遊戲橘子公司「SnkQjgGAyIU6m」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898號【併辦2】 證據出處: 1.曾偉哲113.10.25警詢(偵九卷第7至14頁) 2.對話紀錄(偵九卷第19、35頁)、購買點數證明(偵九卷第22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偵九卷第55頁、金簡卷第59頁)、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金簡卷第68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金簡卷第67頁) 10 楊清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某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楊清和聯絡,佯稱:可透過平台註冊儲值賺差價獲利云云,致楊清和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①113年12月3日17時30分許 ②113年12月3日17時30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jr1uves8vd」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991號併辦【併辦3】 證據出處: 1.楊清和113.12.7警詢(偵十卷第17至21頁)、114.1.2警詢(偵十卷第23至24頁) 2.對話紀錄(偵十卷第31至72頁)、購買點數證明(偵十卷第75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偵十卷第79、81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十卷第85頁) 11 楊天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0日11時18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楊天助聯絡,佯稱:可為其貸款,然需先行匯款付錢公證云云,致楊天助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①113年9月21日13時20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13時25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①至②之時間,應予更正) ①遊戲橘子公司「ads5463mny」會員帳號 ②遊戲橘子公司「dfbhndzfxbgv」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636號【併辦3】 證據出處: 1.楊天助113.9.21警詢(偵十一卷第17至20頁) 2.購買點數證明(偵十一卷第31頁)、對話紀錄(偵十一卷第33至40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偵十一卷第13頁、金簡卷第59頁)、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金簡卷第68頁)、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偵一卷第107頁) 12 顏奕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9時40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蘇紫涵」、「阿豹」與顏奕航聯絡,佯稱:需先支付保證金即可見面吃飯云云,致顏奕航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①113年10月27日14時35分許 ②113年10月27日14時45分許 ③113年10月27日14時35分許 ④113年10月27日14時45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i83yl69wh6」會員帳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442號【併辦4】 證據出處: 1.顏奕航113.10.27警詢(偵十二卷第15至16頁) 2.購買點數證明(偵十二卷第23頁)、對話紀錄(偵十二卷第31至43頁) 3.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偵十二卷第11、13頁)、電子信箱「i83yl690000000il.com」之認證號碼查詢結果(偵十二卷第97頁) 13 陳君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日19時40分許透過Instgram社群網站結識陳君豪,佯稱:需購買點數才能見面聊天云云,致陳君豪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均為113年12月8日15時8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ly43w8n9w6」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102、38103、38104號【併辦5】 證據出處: 1.陳君豪113.12.8警詢(警二卷第28至30頁) 2.購買點數證明(警二卷第42頁)、對話紀錄(警二卷第46至48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警二卷第12至16頁)、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警二卷第14頁) 14 莊唯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6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莊唯郡,佯稱:在私人會館兼職調酒師,若要見面需先向私人會館經理請假,並要支付保證金以確認身分云云,致莊唯郡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①113年10月6日18時0分許 ②113年10月6日18時50分許 ③113年10月6日18時50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①至③之時間,應予更正) 遊戲橘子公司「sdgvazsdfvca」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102、38103、38104號【併辦5】 證據出處: 1.莊唯郡113.10.6警詢(警三卷第19至21頁 2.、購買點數證明(警三卷第23頁正面、24頁反面)、對話紀錄(警三卷第25至34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警三卷第11頁反面)、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儲值明細、儲入遊戲橘子帳號之結果(警三卷第11頁正面)、以遊戲橘子帳號查詢進階驗證門號及IP位址、儲值明細之結果(警三卷第10頁) 15 温正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温正雄,佯稱:可提供今彩539四星號碼,但須先依指示至超商掃條碼繳費云云,致温正雄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均為113年12月10日19時18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左列①至⑤款項之時間,應予更正) 不詳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102、38103、38104號【併辦5】 證據出處: 1.温正雄114.1.2警詢(警四卷第3至6頁) 2.對話紀錄(警四卷第25至33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警四卷第9頁)、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儲值明細結果(警四卷第11頁) 16 莊偉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莊偉忠,佯稱:貸款辦不過,需先繳納2萬元保證金云云,致莊偉忠陷於錯誤,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至超商供店員刷取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入其所控制之右欄所示遊戲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併辦意旨誤載金額為共計2萬元,應予更正) 均為113年9月25日15時43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fbgfsdgb」會員帳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偵字第2802號【併辦6】 證據出處: 1.莊偉忠113.9.25警詢(警五卷第17至19頁) 2.購買點數證明(警五卷第23頁)、對話紀錄(警五卷第33頁) 3.以點數交易編號查詢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及超商店名、結帳時間結果(警五卷第27頁)、以樂點訂單編號查詢對應之儲值明細結果(警五卷第25頁)附表三: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40003189號 警二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字第1140002163號 警三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300891571號 警四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刑字第1143590983號 警五卷 桃園市○○○○○○鎮○○○○○○○○0000000000號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038號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558號 偵三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9809號 偵四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0234號 偵五卷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607號 偵六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38號 偵七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668號 偵八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8729號 偵九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2898號 偵十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3991號 偵十一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0636號 偵十二卷 彰化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820號 偵十三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4058號 金簡卷 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3號 金簡上卷 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64號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