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17號原 告 呂素盆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陳家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呂素盆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09號案件認定,其匯款至被告陳家盛所提供帳戶之原因,並非係受到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係因為原告之姊呂素貞之請託。是以,原告並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並非適格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體,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非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