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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5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冠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余冠宏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補充為「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基於不依規定申報之犯意」,同欄一第6行「民國民國113年5月11日」更正為「民國113年5月11日」;證據部分「陸軍步兵二○三旅步四營營部及戰支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補充更正為「陸軍步兵第二○三旅步四營營部暨戰支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1份」補充更正為「召集令無法送達處理情形(意見表)及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見偵卷第10、11頁)」,並補充「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見偵卷第12頁)、召集令交付通知及交付情形照片(見偵卷第13、14頁)」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冠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且忽視後備軍人動員之重要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444號被 告 余冠宏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冠宏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依規定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且隨時可能接受召集,如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應依規定申報,以免國軍相關召集令無法送達。余冠宏設籍在實際並未居住之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0樓,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未依規定申報其實際居住處所,致使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所製發,指定余冠宏應於民國民國113年5月11日上午8時至12時間,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即普法道濟寺報到之「精誠甲字第240305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本人。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冠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及附件陸軍步兵二○三旅步四營營部及戰支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教育召集令、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妨害召集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彭 斐 虹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