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7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雅萍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1號),聲請判決書遮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雅萍(下稱被告)因工作需求,會固定查詢良民證犯罪紀錄及判決查詢紀錄,會影響工作名譽、危害工作保障,希望能將名字後2字部分遮蔽等語(詳如被告個資遮蔽申請書所載)。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71號為判決之案件,是為竊盜之財產犯罪,非依法應限制裁判書公開之案件類型,則依上規定,其姓名即應予公開,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