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8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8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俊銘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之危險,公安秩序因而受到騷擾以及不安,即該當本罪;換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眾安全之危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是核被告A02(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僅因對特定政黨不滿,竟率爾以如附件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恐嚇公眾,使公眾因此感受到不安與恐懼,公共秩序遭受破壞,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265號被 告 A02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因瀏覽民進黨立法委員林俊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15時35分許,在其個人臉書網頁所刊登之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下稱市黨部)主委暨立法委員柯志恩預計於114年3月27日,在高雄市三民區三鳳宮舉辦政策說明會(說明會海報標題原為「頭家不爽,一起站出來」;後說明會名稱改為「守護民主,人民作主」、「還錢於民」,地點則改至高雄市鳳山區五甲龍成宮)說明會活動海報及相關發文,明知該網頁為民眾、媒體及政治人物均得以共同見聞之場域,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同年月19日某時,使用其手機在前開網頁留言區傳送「委員 請問我想去參加 有什麼可以一次斃命的東西可以帶過去?」等文字,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嗣因市黨部○○○甲○○瀏覽上開網頁內容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於114年3月21日16時25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A02到案,而悉上情。

二、案經甲○○告發及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林俊憲立法委員之臉書網頁截圖及被告之臉書網頁截圖各1份、被告手機之臉書網頁翻拍照片3張、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至告訴兼告發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因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自由法益,而本案被告行為所侵害者涉及得以瀏覽林俊憲立法委員上開臉書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包含一般民眾、媒體及政治工作者)法益,足以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安全,而非單純個人自由法益之侵害,故被告所為應尚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告訴兼告發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又被告已將所為之留言全數刪除,有偵查佐張榮泰之職務報告可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A01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