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2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世昀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64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顏世昀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顏世昀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1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如起訴書所載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解決糾紛,竟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名譽,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581號被 告 顏世昀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世昀與劉季臻曾為男女朋友,後因故分手,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規定之關係。顏世昀意圖散布於眾,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透過臉書「顏侍耘」帳號,將「劉季臻 岡山某醫院知名骨科醫師女兒 知名畫家現居法國 離婚 多次劈腿 約砲 墮胎 肆意玩弄男人於股掌的女人 交往期間如有不從 便會收到威脅 仗著家裡有錢便為所欲為 如果想知道更多 可以私訊我」等中、英、法文訊息及附加「約砲。墮胎。劈腿女畫家」、「人人都可以是插畫家」字樣之告訴人照片傳送予劉師羽在內之約30名劉季臻親友,又於soul平台公開張貼劉季臻女兒照片,並發表「可愛的小孩 希望妳長大後 不會跟妳媽一樣 到處出國跟人家睡也希望你做好保護措施 不要墮胎傷害了自己身體 如果可以
希望妳不要將感情當作玩具 最後 希望你能平平安安的長大」等文字,以此方式接續指摘並傳述足以毀損劉季臻名譽之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顏世昀之供詞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劉季臻警詢證詞 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劉師羽警詢證詞 被告將上述臉書文字及照片傳送予劉師羽之事實 4 相關網路文字及照片截圖 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