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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4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煒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煒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兵籍資料查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煒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被告雖多次未遵期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然如附件所載之各次徵兵檢查,時間密接,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多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屬單純1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98號被 告 林煒傑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煒傑係役齡男子,其明知已屆入伍服役年齡,依法應接受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犯意,經高雄市鼓山區公所先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煒傑應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前往國軍左營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該次通知書並由其居住之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藝術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簽收,惟林煒傑未遵期前往上揭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嗣高雄市鼓山區公所再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煒傑應於113年9月24日前往國軍左營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該次通知書並由藝術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簽收,惟林煒傑仍未遵期前往上揭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並於同日徵兵檢查結束後向高雄市鼓山區公所承辦人員陳稱因患病無法前往,高雄市鼓山區公所遂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煒傑應於113年10月29日前往國軍左營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該次通知書並由藝術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簽收,惟林煒傑又藉故稱無法遵期接受檢查,高雄市鼓山區公所遂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煒傑應於113年12月17日前往國軍左營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該次通知書並由林煒傑親自簽收。林煒傑知悉上開徵兵檢查日期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犯意,無故未按時前往指定之國軍左營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等徵兵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煒傑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鼓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戶籍資料、兵籍資料查詢、徵兵檢查通知書之收據、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良鏡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