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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5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5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天榮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0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9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詹天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肆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詹天榮於案發時係告訴人詹天維之胞兄,及詹貴源與陳秀蝶之長子,有告訴人詹天維之警詢筆錄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證,又被告對告訴人及其雙親為本件犯行,故被告所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予以論罪科刑即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共4罪)。又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竟不思以理性解決糾紛,逕郵寄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文字恐嚇告訴人詹天維及其雙親,致告訴人等人心生畏懼,顯欠缺對他人應有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考量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045號被 告 詹天榮上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天榮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租屋處書寫如附表所示恐嚇內容之信件,再以郵寄方式送達予附表所示其父親詹貴源、母親陳秀蝶、胞弟詹天維等人,致詹貴源、陳秀蝶、詹天維等人心生畏懼。

二、案經詹天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詹天榮對於附表所示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天維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郵寄之恐嚇信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附表4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罪嫌。被告所犯附表4次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附表:

編號 時間 送達地點 信件內容 1 113年1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詹貴源住處) 1月10號以前麻煩處理好剩下 的新臺幣(下同)50萬元,1 0號沒收到錢,我就下去高雄 ,到時候發生什麼事情別怪我,…為了祖產,兄弟相殘 的事發生過很多了。 2 113年1月10日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詹貴源住處) 今天是10號,明天就下去高 雄把這輩子與詹天維所有的 仇恨一次解決,一命抵一命 ,您們毀了我的家,只想讓 詹天維好,沒有關係,我也 毀了詹天維的家,您們把我 當成瘋子,好,我就瘋給您 們看,不要後悔。 3 113年3月5日前某日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陳秀蝶住處) 唯一關心我的父親已經走了 ,您和詹天維都不會關心在 意我的死活了,…您和詹天 維那個王八蛋不管我的死活 沒關係,我也不用管詹天維 那王八蛋一家人的死活了,3月5日我化療完成後等我下去找你,反正活的很痛苦,我 以前就查到你家的地址,雅 蘭在國稅局上班,我要你們 一家人陪我。如果不想我下 去找你們,月底以前匯12000 0元字第一銀行…。月底沒收到錢,我不要了,要你們倆 夫妻付出代價等著。 4 113年3月6日前某日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陳秀蝶住處) 錢比你的家人重要,太好了 ,從今天起我們就是仇人了 ,3月6日之後,叫雅蘭不要 上班了,叫釔萱不要再出門 ,你愛錢,給你,我拿你妻 女來代替,…我無法讓你失 去太多,但是至少可以失去 一個摯愛的親人…,殺殺殺 ,…詹天維你是王八蛋,我 不碰你,但我要讓你嚐嚐失 去親人的痛…。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