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28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晁瑋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295號、114年度偵字第1292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81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被告生日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