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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8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8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銘榆(原姓名:陳俊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銘榆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行刪除「112年3月30日」之記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銘榆(原姓名:陳俊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81號被 告 陳俊宇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宇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依法應接受徵兵檢查,經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以112年3月30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陳俊宇於112年2月13日至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為徵兵檢查,上開通知書委由高雄市鼓山區龍子里里幹事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至陳俊宇當時之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生活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簽收。豈料,陳俊宇收受通知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到高雄市立聯合醫接受徵兵檢查,並隨即於112年2月21日出境至114年3月21日始返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鼓山區112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個人戶籍資料、役男短期出境資料、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單、送達證書、徵兵檢查醫院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俊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