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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昌叡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緝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昌叡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2年12月4日後高雄動字第1120024010號函暨所附之移送報告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昌叡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緝字第3號

被 告 劉昌叡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昌叡係博愛甲字第241207號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令應召員,其收悉該次教育召集令之送達後,應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中正國小」報到,並接受14日軍事勤務隊召集訓練,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112年7月25日由其父劉石龍親自收受教育召集令並告知劉昌叡後,卻未按時前往上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達2日。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昌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後備一旅第五營步一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12年9月6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治字第11275086300號函及所附證人即被告之父劉石龍之調查筆錄、受領回執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俊宏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