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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7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勳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3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5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㈡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又所謂之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期間,陸續以發表文章影射告訴人甲女、接近告訴人甲女工作處所等方式,對告訴人甲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既係基於同一犯意,應認屬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所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

資料罪、跟蹤騷擾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冒用告訴人甲女之

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上發文,並公開告訴人甲女胞姊及父親之姓名與社群網站帳號,已相當程度侵害告訴人甲女及其家人之隱私,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女對臉書資料管理之權益,且復違反告訴人甲女之意願,對告訴人甲女反覆實施騷擾之行為,嚴重影響告訴人甲女之社會正常生活,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未獲告訴人甲女之諒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現有輕度身心障礙,有卷存身心障礙證明可參;並考量被告於本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333號被 告 A03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代號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女)前係同學關係,然雙方並未結識,因A03有意追求甲女未果而為跟蹤騷擾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核發書面告誡後,竟仍為以下行為:㈠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3樓住處,透過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tellonym」、臉書社團「告白/靠北中山工商」網頁,冒用甲女名義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且公開甲女之胞姊、父親名字與IG帳號,以此偽造甲女張貼該文章內容之電磁紀錄,復將該電磁紀錄傳送至上述臉書社團網頁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供不特定人閱覽,使閱覽者均誤認是甲女張貼此文章內容,且得以知悉甲女胞姊、父親之姓名、IG帳號、工作公司等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甲女及其家人。

㈡基於反覆對特定人跟蹤騷擾之犯意,①持續自113年1月間至4

月間、113年9月16日,多次以社群軟體Threads(脆)帳號「wunshuin0608」發表內容影射與告訴人有關之人、事、物與作息即動態等文章,②復於113年4月13日20時許,至高雄市鼓山區(地址詳卷)即甲女工作地點,以送禮物為由接近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女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A03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等行為之事實,惟否認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①發文內容與告訴人有關。 ㈡ 告訴人即證人甲女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㈢ 告訴人提供之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告白/靠北中山工商」網頁貼文截圖、社群軟體Threads(脆)網頁貼文擷圖 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①行為之事實。 ㈣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資料 被告為犯罪事實欄一㈡②行為之事實。 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調解筆錄 被告前於111年8月16日至12月10日間,因跟蹤騷擾告訴人,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之事實。

二、論罪: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

2項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斷。

㈢再者,被告就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之多次透過網路傳送貼文

訊息,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告訴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及對告訴人為其他追求等不同行為,請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㈣又被告所為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跟蹤騷擾等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㈤末請審酌被告前於111年8月16日至12月10日期間,透過網路I

G帳號傳送訊息、告訴人住家之影片予告訴人等行為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仍對告訴人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毫無悔意,致告訴人不堪其擾,受有極大精神上痛苦等情,請從重量刑。

㈥另告訴人指訴被告於113年1月5日20時28分許,以IG帳號「hu

ang08627」私訊告訴人而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尚難因告訴人指訴逕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A02附表編號 發文時間 發 文 內 容 1 112年9月3日某時許 大家好,我是已畢業的餐中學姐○○○,最近姐姐的演藝事業有起飛的樣子,想說當妹妹的我也來幫姐姐衝一下人氣,姐姐飾演《女兒大人加個賴》裡面的李莎,在第14集松機的片段,也請大家多多支持我姐姐,姐姐的ig是○○○請大家多多支持和追蹤,還有也請大家追蹤我把拔○○○的貨運公司FB粉專○○交通有限公司,爸爸每天辛辛苦苦的跑車,為台灣的經濟做出努力,也想請大家支持我爸爸,也向全台灣的司機說聲:辛苦了,謝謝大家的支持,自己也想衝一點人氣,沾一下姐姐的光環,我的ig 是○○○,如果有想追蹤請私訊:○○○這三個字即可,讓我知道大家有去看這篇匿名文章 2 112年9月2日某時許 ...大家好,我是已畢業的餐中學姐○○○,最近姐姐的演藝事業有起飛的樣子,想說當妹妹的我也來幫姐姐衝一下人氣,姐姐飾演《女兒大人加個賴》裡面的李莎,在第14集松機的片段,也請大家多多支持我姐姐,姐姐的ig是○○○請大家多多支持和追蹤,還有也請大家追蹤我把拔○○○的貨運公司FB粉專○○交通有限公司,爸爸每天辛辛苦苦的跑車,為台灣的經濟做出努力,也想請大家支持我爸爸,也向全台灣的司機說聲:辛苦了,謝謝大家的支持,自己也想衝一點人氣,沾一下姐姐的光環,我的ig是○○○,畢竟是不公開帳號,如果有想追蹤請私訊:○○○這三個字即可,讓我知道大家有去看這篇匿名文章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