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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0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20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19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3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事項: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

擾行為罪。又被告於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為之數次跟蹤騷擾行為,時間上具密接性,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

告訴人反覆實施侵擾,使告訴人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其日常生活,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94號被 告 甲○○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

樓居高雄市○○區鎮○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代號AV000-K113027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曾為同事關係,甲○○因追求A女未果,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A女為附表一所示之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A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出現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但否認有騷擾告訴人,辯稱:她之前跟我很好,但她後來不理我,我是要過去求和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林春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 4 證人吳月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2、3、4之犯行 5 告訴人提出之錄影譯文、員警製作之錄影譯文及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現場監視器光碟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手法類似,顯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密接、延續方式為之,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客觀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至告訴意旨認:①被告於113年1月底某日,在附表所示之工地,有突然出現於告訴人身後,並稱「我跟妳說的事情妳考慮得怎麼樣」等語,亦有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之行為;②於同年1月起某日,在該工地之福利社門口,摟住告訴人之腰部,並將告訴人拉入懷中等情,而另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③於附表編號5之時間、地點,亦有向告訴人恫稱「我再來的時候,可能就不是這樣子」等語,亦涉犯恐嚇之犯行。惟①、②均經被告否認在案,而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無證人等相關事證可佐,且告訴人亦當庭表示就①不追究等情;另③上開言論並無明確加害現實生活中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之意涵,是其所為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之構成要件應不相符,惟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起訴之騷擾行為為同一社會事實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乙○○附表一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騷擾方式 1 113年2月22日 高雄市三民區中華三路及鐵道三街口之工地 甲○○於左揭時地,跪在地上,要求A女嫁給他。 2 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9日前之某日 A女位於高雄市鹽埕區住處門前(地址詳卷) 甲○○於左揭時間,至左揭地點,在該處為「嫁給我」 、「跟我在一起」、「我有喝農藥已經快要死了」、「如果不嫁給我,就死在門口」等言論。 3 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9日前之某日 A女位於高雄市鹽埕區住處門前 甲○○於左揭時間,至左揭地點,在該處為「嫁給我」 、「跟我在一起」、「我有喝農藥已經快要死了」、「如果不嫁給我,就死在門口」等言論。 4 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9日前之某日 A女位於高雄市鹽埕區住處門前 甲○○於左揭時間,至左揭地點,在該處為「嫁給我」 、「跟我在一起」、「我有喝農藥已經快要死了」、「如果不嫁給我,就死在門口」等言論。 5 113年3月9日6時20分許 A女位於高雄市鹽埕區住處門前 甲○○於左揭時間,至往左揭地點,為附表二所示言論內容。

附表二:

言論內容(甲○○下稱為A;A女下稱為B) A:怎麼講,認識我,我應該對你們真的不錯吧,不要這樣無情對待我,如果再這樣我真的想不開在你家...(模糊聲)都不行,跟你講啦,打電話,什么都給我封殺,最後一條路就是到你家而已,好啦,你再打電話再報警啦,我再來的時候,可能不是這樣子。 B:不要過去。你現在是要怎樣啦,我要賺錢養孩子,你這 樣一直騷擾我,我要怎樣安静的生活啦,你一個人... A:我賺的錢都給你。 B:我不要,我不要,我有我老公。你賺得錢是你家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你這樣一直騷擾我,我要去賺錢養孩子。你這樣一直來一直騷擾,你知道嗎?來多少次。 A:過年到這裡... B:我給你講,那是你的事,我要養我的孩子。 A:我幫你養也没有關係。 B:我不要,我不要你養,我有我的家庭,你這樣子騷擾我的家庭,你人這麼大個人了,怎麽還不知道⋯(模糊聲),我們又不是什麽關係。 A:沒有關係。 B:對啊,啊你這樣一直騷擾,我怎麽...(模糊聲) A:...(模糊聲) B:從頭到,我就給你講了,你不要一直這樣騷擾我。 A:我這樣有騷擾你嗎? B:這不是叫騷擾嗎,那是叫什么? A:我是想跟你說說話。 B:你這也是一個有讀過書有文化的人,怎麼一點素質都没有。 A:連電話...(模糊聲) B:你這樣子吼,連朋友都不要做。 A:···(音量太小) B:對,我們連朋友都不要做的人,阿你一直騷擾...(模糊聲),我在工地,你在工地騷擾,在家裡,你來家裡騷擾,你走啦。 B:離我500公尺,你知道嗎 A:我知道。 B:你知道,你知法還犯法,你明知道,知法還要犯法嗎? A:...(模糊聲),我對你不錯,阿你這樣用罵的(台語),我會當作我是...(模糊聲)來啦,你拿刀拿什麼把我砍死好了。 B:我們不是像你一樣暴力的人。 A:什麼都沒有關係。 B:我們不是那種暴力的人,我是有家庭,你不要這樣子破壞我。 A:我沒有破壞你。 B:你這樣子騷擾我就是破壞。 A:等一下...(被打斷) B:你可以走了啦,你差不多都跟我無關緊要,你要如何跟我無關緊要。 A:你一點點關心我都没有。 B:我們不是朋友,又不是什麼,我幹嘛要關心你,我有我的家庭。 A:我們不是朋友嗎 B:不是 。 A:連朋友都··· B:我跟你什麼朋友,啊,你要搞清楚狀況,我跟你什麼朋友,我有我的家庭。 A:朋友不是在你的家庭,跟我都沒有關係。 B:我跟你連朋友都不是,你為什麼要這樣騷擾我的家庭,你要怎樣去做什麼,都跟我沒有任何關係。 A:那樣叫騷擾嗎? B:那不叫騷擾叫什麼?你一個有文化素質的人,一點道理一點明理都不知道嗎? A:那天...(模糊聲) B:那天你幹嘛給我勾肩搭背,我跟你認識嗎?我跟你是朋友嗎?你幹嘛要給我勾肩搭背,你幹嘛跟著我,我摩托車一停下來,你就跟在我後面,你要做什麼,你欺負我一個弱女子嗎? A:欺負妳? B:你這樣不是欺負我嗎?你認為台灣沒有政府嗎? A:我只是拍你的肩膀。 B:你拍我的肩膀,你抓我的肩膀幹什麼?你摟我的肩膀幹什麼? A:拍而已,我有給你摟嗎? B:沒有嗎?大家都有看到。 A:發誓(台語)········· B:你發誓阿(台語)。 A:我發誓(台語)。 B:你要怎麼發誓那是你的事。 A:··(模糊) B:你要去哪裡發誓你就去哪裡發誓。 電話鈴聲 B:没有,他就站在我們口這裡亂,一直敲門,我這樣不能出去賺錢,我不能賺錢養孩子這樣子騷擾,我怎麼過生活。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