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3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仲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0895號、114年度偵字第1527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77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顏仲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顏仲立可知悉提供個人行動電話號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並有助於該犯罪者躲避查緝,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某時,將其表弟劉子賢(所涉詐欺取財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將該門號作為賣貨便寄件人聯繫電話,並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何鳳鑾等4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其所申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以賣貨便之方式,寄交給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二、以上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以證明:㈠被告顏仲立之自白。㈡證人劉子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何鳳鑾、馮麗、陳玉敏、
蔡國成之證述。㈢告訴人何鳳鑾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馮麗所提出之對話
紀錄;告訴人陳玉敏所提出之統一超商交貨便資料、包裹照片、對話紀錄;告訴人蔡國成所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對話紀錄。
㈣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會員資料、交貨便查詢暨電子
郵件回覆結果、本案門號使用者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4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致數名被害人受騙,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
㈡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0895號、114年度
偵字第1527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㈣審酌被告輕率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
並幫助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份,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且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犯行之被害人數,暨衡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從本案犯罪事實中獲取任何利益,故無從為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或追徵。
㈡被告交付之本案門號SIM卡1張,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
經扣案,且門號SIM卡透過辦理停話手續即暫停使用,本身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與時間 1 何鳳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10時30分許,佯以地檢署檢察官對何鳳鑾表示其名下之帳戶有不明金流,需協助交付提款卡供地檢署偵查云云,致何鳳鑾陷於錯誤,以交貨便之方式(服務代碼:Z00000000000),於112年12月26日11時6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日期、時間)寄出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2 馮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對馮麗稱有家庭代工工作,需先交付提款卡購買材料云云,致馮麗陷於錯誤,以交貨便之方式(服務代碼:Z00000000000),於112年12月27日12時54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日期、時間)寄出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3 陳玉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4時許,佯裝友人對陳玉敏稱:欲返還欠款,可聯繫LINE暱稱「江柏楓」、「羅庚煜」等人幫忙處理,致陳玉敏陷於錯誤,以交貨便之方式(服務代碼:Z00000000000),於112年11月22日19時14分許寄出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4 蔡國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透過臉書刊登不實貸款廣告,適蔡國成瀏覽後,即與「董嘉文」聯繫,其向蔡國成佯稱;可在「裕隆信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惟須寄出委託書、帳戶提款卡辦理云云,致蔡國成陷於錯誤,以交貨便之方式(服務代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分別於112年11月28日14時20分許、112年12月4日12時16分許(併辦意旨書記載為時14分及漏載時間),寄出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