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4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崇揚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37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80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又所謂之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自民國111年8月間某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陸續以傳送內含附件之附表二所示文字內容之簡訊、訊息等方式,對告訴人甲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既係基於同一犯意,應認屬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未能尊重告訴人甲女之意願,而以附件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甲女反覆實施騷擾行為,嚴重影響告訴人甲女之社會正常生活,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然尚未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佐。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並考量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手機1支,係告訴人提供(見偵卷第105頁),供作本案證物使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9372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追求代號A000000000001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女)不成,竟基於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為附表二所示以電子通訊對甲女進行干擾之方式,而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因甲女不堪其擾,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訊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之星通話紀錄、FACEBOOK暱稱「周鈺華」、「陳秀秀」、「楊楊」、「老師我有問題」、「邱比特」 之私訊紀錄、Line暱稱「揚」及「在看一遍」之私訊紀錄、錄音檔譯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且有告訴人提供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為證,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又所謂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最後一次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同條第3項,須告訴乃論。而參照該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為前提,核屬集合犯(詳下述),是跟蹤騷擾行為本即隱含由多數自然意義之行為集合而成之概念,屬連續或繼續之狀態,告訴期間自以告訴人確實知悉行為人最後一次跟蹤騷擾行為起算。經查,告訴人申告並陳明訴追意思之最後一次跟蹤騷擾行為,係被告於113年7月28日傳訊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前揭說明,告訴人於同年月30日至警局提出告訴,即附表二之罪行均未逾告訴期間。
三、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㈡雖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曾恫嚇告訴人要強暴告訴人、在告訴人工作地點及住家裝設攝影機監視告訴人等行為尚涉犯恐嚇罪嫌,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為,依罪疑唯輕法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故認被告所涉恐嚇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犯罪事實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㈢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又按案件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法第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制定公布,並依同法第23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亦即於111年6月1日始生效力,雖被告涉嫌為附表一之行為,然此時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未開始施行,屬於行為不處罰之情形,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犯罪事實之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檢察官 A02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軒慈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 間 行 為 1 103年7月16日、同年8月21日、同年11月3日 以申登人為邱軍皓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給甲女共4次 2 103年8月21日 以申登人為王怡甄之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給甲女1次 3 ①104年3月25日0時49分、②104年4月22日2時52分許、③同年5月10日9時50分許 以FACEBOOK暱稱「陳秀秀」於①時間,傳送陰莖照片給甲女;於②時間,傳送「你弟很想跟你xx你知道嗎」、「他說你家都有人 不然早就插進你身體ㄌ」等多則訊息給甲女;於③時間,傳送「拜託你給我幹一次好嗎」之訊息給甲女 4 104年5月7日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被弟弟偷幹爽不爽」之訊息給甲女 5 104年5月8日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你跟賴有發生關西嗎」之訊息給甲女 6 104年10月19日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終於看到你尿尿了」之訊息給甲女 7 105年4月15日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男性性器官之照片給甲女 8 105年4月28日3時14分許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我看過你尿尿的時候」、「屁股也好漂亮」等訊息給甲女 9 105年4月29日2時34分許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你穿粉紅色白色點點花邊的內褲」等訊息給甲女 10 105年5月26日17時43分許 以FACEBOOK暱稱「周鈺華」傳送「賴說跟你做愛很爽」等訊息給甲女 11 104、105年間某日 以FACEBOOK暱稱「楊楊」傳送「教會小姐姐...你有被雞雞插進去尿尿的穴穴嗎」、「還好你還是處女...」、「你好美喔」等訊息給甲女 12 104、105年間某 日 以FACEBOOK暱稱「老師我有問題」傳送「幹○○○(即甲女之姓名)好玩嗎」之訊息給甲女 13 104、105年間某 日 以FACEBOOK暱稱「邱比特」傳送「林X明是你誰...炮友嗎」等訊息給甲女 14 107年1月16日前某時許 撥打電話給甲女,並稱「○○(即甲女之名字)我好想幹你」、「你可以讓我幹一次嗎」、「我有偷看過你尿尿喔」等語 15 107年1月16日前某時許 撥打電話給甲女,並稱「○○○○○○(即甲女之姓名2次)我好想幹你喔」等語 16 106年11月9日 以裝設在高雄市○○區○○○○○○○○號(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電話給甲女共3次附表二:
編號 時 間 行 為 1 111年8月間某日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不知道你還記得你耳朵第一次出問題的時候...這樣你才有條件的對抗病痛」等簡訊給甲女 2 113年6月10日0時58分許 以Line暱稱「揚」傳送「對不起 你們最近好嗎 不錯吧」之訊息給甲女 3 113年7月28日20時8分許 將Line暱稱「揚」更名為暱稱「在看一遍」、變換大頭貼後,以暱稱「在看一遍」傳送「我那次吵架硬脫你內褲幹你 我也偷拍到你妹妹特寫......跟你坦白吧,我有傳給嘯虎看 這有幾個敵對的人你鄭x文他爸...他真的有幹你」之訊息給甲女 4 113年7月28日20時9分許 以暱稱「在看一遍」傳送「你真的不知道嗎 還是裝傻。鄭X文他爸...他真的有幹你」之訊息給甲女 5 113年7月28日20時12分許 以暱稱「在看一遍」傳送「你腳被他抬著 就看到你白色襯衫黑色西裝學生服...下半身被脫掉而已」、「你昏睡狀態」等訊息給甲女 6 113年7月29日9時39分許 以暱稱「在看一遍」傳送標註「巨屌硬闖迅猛龍巢穴」文字之男性陰莖照片給Line暱稱為「迅猛龍」之甲女 7 113年7月29日9時50分許 以暱稱「在看一遍」傳送男性陰莖及甲女合照之照片給甲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