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4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4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祈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龔祈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龔祈文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基於妨害教育召集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被 告 龔祈文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祈文明知其係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3年博愛甲字第211103號(01)-0568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鳳雄營區向澎湖縣後備旅第二營營部暨戰支連報到,該召集令業於113年9月23日21時3分由員警送達至龔祈文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戶籍地,由龔祈文親自簽收。詎龔祈文獲悉應受教育召集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向上開召集部隊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龔祈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媽媽轉告我說,兵役科通知她說要我去報到,當天已是113.10.13的下午,當時我人在台灣本島,無法立即到澎湖報到」云云。經查,被告係親自簽收上開召集令,且報到地點係在高雄市燕巢區而非澎湖縣,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所辯不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朝弘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