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智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智宏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智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住居處所,致使徵兵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被 告 郭智宏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智宏係依規定列徵之役男,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明知已遷離上址,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113年1月24日入營之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e0192梯次徵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智宏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自112年起就未住在家中,家人亦無法連繫其,且曾接受徵兵檢查。 2 高雄市小港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e0192梯次徵集令、役男交接名冊、戶籍資料、被告郭智宏通緝簡表 ⑴徵集令雖由被告母親宋詩億簽收,但母親表示不知被告去向。 ⑵被告於111年11月8日即被發布通緝。
二、核被告郭智宏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住居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