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煒銘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趙煒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趙煒銘對告訴人A女所犯之罪,係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處等足資識別告訴人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更正為「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第8至10行更正為「復基於恐嚇及前揭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6所示時間,以該編號所載訊息恫嚇A女」、第12行補充為「仍承前揭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並補充不採被告趙煒銘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沒有要恐嚇她,我是要追求她,表達我愛慕云云。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且行為人通知惡害之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生畏怖之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其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觀諸附件附表編號26所載訊息內容為「我看需要用強抱(暴)手段對付妳了」等語,係威脅將對告訴人施加不利益之事,客觀上足以使見聞者感覺到身體安全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而告訴人亦確實因而心生畏懼,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見偵卷第23頁),足認上開言詞確屬恐嚇無疑。又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上開言詞內容屬恐嚇乙節,自難諉為不知,其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甚明,被告前揭所辯並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按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
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經查,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及附件附表所示時間,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騷擾告訴人,復於告訴人所經之地守候之行為,客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概括之犯意而為,且無因遭外在因素介入中斷其犯意之情狀,揆諸前揭說明,當屬集合犯而論以單一跟蹤騷擾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38號被 告 趙煒銘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煒銘前為代號AV000-K113194號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所居住、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住址詳卷)大樓之管理員。趙煒銘因對A女心生愛慕,意圖追求A女,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恐嚇等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日某時,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飛吻貼圖予A女,A女將之封鎖後,趙煒銘再自同日18時4分許起至同年7月23日2時27分許止,持續以其所使用之0988***667(號碼詳卷)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予A女,要求約會、聯絡,以及以「需要用強抱(暴)手段對付妳了」(附表編號26)之訊息恫嚇A女,致A女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A女將趙煒銘之電話號碼封鎖並向大樓管理委員會及保全公司投訴後,趙煒銘於113年8月離職,趙煒銘離職後,仍承前揭犯意,持續於同年11月21日下午4時50分許、同年12月3日下午4時50分許及同年12月5日下午4時50分許,在A女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地址詳卷)工作場所附近守候,待A女下樓倒垃圾之際,靠近A女並稱:「○小姐,妳可不可原諒我」等語,而以上開方式對A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
二、案經A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煒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對告訴人有為上揭跟蹤騷擾行為,惟辯稱沒有要恐嚇告訴人,僅係想追求告訴人,表達愛慕之意云云。 2 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被告撥打電話及傳送訊息截圖1批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間,使用手機持續撥打電話、傳送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4 路口監視器及手機錄影翻拍照片擷圖6張 佐證被告於上揭時間,多次在告訴人之工作場所附近守候,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所謂之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從而,被告自113年2月2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反覆對告訴人所為之跟蹤騷擾行為,在刑法評價上,請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又被告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罪處斷。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所為,亦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嫌等語。經查,依告訴人所述,被告僅係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及有盯梢守候之舉措,並未有實際碰觸告訴人隱私部分之行為,核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罪責。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游淑玟附表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6月13日10時12分許 「在這之前不知道喝茶吃魚的事,跟妳說對不起了,現在看妳可不可以讓我吃魚喝茶,茶資魚錢我都會照付好嗎?拜託了」 2 113年6月14日8時45分及49分許 「小姐:回家後可不可以聯絡一下 可不可以出來喝茶,不喝咖啡了,可以嗎?」、「如要茶資,我照付可以嗎?」 3 113年6月15日17時許 「小姐:回家後如有時間麻煩聯絡一下,可不出來吃魚喝茶,不用喝咖啡了,我不知道互加LINE和電話有這作用,對不起誤會了」 4 113年6月18日7時39分許 「小姐:我知道妳不是隨便的女人,不隨便和人賴和電話,我真的不知加賴和電話的用途是約喝茶吃魚的,到現在都沒約,所以不知道流程怎麼走,做妳粉絲,要約見面會也不知如何開口,真的很想妳的身體,本來就想要買妳的內在美(原味)和送妳一套,做為交換,現在妳如果要沒感情交易,那更好了,看妳什麼時候可以出魚或是單點便當,我都可以,KHS不管多少都接受,可以預約嗎?拜託回答我嗎?」 5 113年6月20日8時許 「小姐:不知約會的流程這樣可不可以,今晚19:30摩鐵(妳指定的)見,關於KHS的費用多少我都可以接受,需要再賴一次給妳嗎?」 6 113年6月22日2時許 「MM:真的很欣賞妳的EQ情商那麼高,真的很佩服,丟個回收,回來很像20幾歲小姑娘,腳步快又輕盈,怕我堵妳走很快,放心吧,我不敢再騷擾妳了,只會遠遠的欣賞妳,真的很想和妳拉近彼此間的關係、距離和互動 」 7 113年6月25日5時20分許 「我的快樂是在想妳的時候」 8 113年6月28日2時20分許 「MM:真的很想妳,想和妳約個粉絲會的機會都不存在,……,因為沒有粉絲會不能向妳訴說我對妳的想法,如果可以見面的話,要告訴妳,我的心裏話,三天三夜說不完,……」 9 113年6月29日3時30分許 「MM:妳今天穿的粉紅色漏空上衣,可以看見妳雪白的肌膚和內在美,真的看得垂涎欲滴,……」 10 113年7月1日02時20分及9時許 「MM:美魔女妳,真的很想妳想妳粉嫩的肉體和肌膚,很想能有個粉絲見面會,能夠抱抱、親親妳,……」、「MM:我知道,不可能會答應,可能還是有所期待,這兩天找一天預約,來個粉絲見面會可以嗎?需要什麼條件就傳訊息或賴過來,好嗎?」 11 113年7月4日2時許 「美妹:美摩女,……,我真的很想妳,真的想抱抱妳親親妳 真的很想妳想」 12 113年7月5日1時30分許 「MM:……,真的很想妳,想妳的內在美不知有多美,想一睹丰采,可不可以申購一套(杯和褲)」 13 113年7月6日1時20分及23時55分許 「MM:…,我看我要約妳的會不知要等到何年某月了,我看也只能要妳的(內在美)孤芳自賞了,……,還有就是要妳的原味(沒洗的)(內在美),本來是一起去摩鐵現場脫給我才是,……?」、「……本來今天要去攔妳,想要約約看能不能有個粉絲會,…」 14 113年7月7日11時30分許 「MM:美魔女,妳今天節目多嗎?整天都有約嗎?如有空檔可以給我約好嗎?真的想妳,沒上班 看不到妳,不知怎麼辦,很難敖,救人哦!」 15 113年7月9日0時45分及23時1分許 「MM:美魔女,……,妳想要怎麼交往,可不可以告之,真的好想和妳成為親密的友人,……」、「……,我星期六休息可不可以來個粉絲會會員費照繳加(內在美)一起繳好嗎?……」 16 113年7月11日0時31分許 「MM:美魔女,連續這幾天妳上衣都穿的那麼誘人,……,星期三回來從監視器可以看薄紗內的胸罩真的好美,……」 17 113年7月12日0時45分許 「MM:美魔女,到現在妳還是不理我,真的很想和你單獨在一起能欣賞到妳的肉體身材的美和(內在美)的美,……,MM可不可以給個時間跟我約會,我每天早上到下午3點前都有空,……」 18 113年7月13日0時45分許 「MM:美魔女妳好,……,只能說要合妳單獨見面而已,……,我會永遠愛妳心裏,……,所以很想今天就可以見面會,就幾分鐘也好,……,妳是我心中的永遠的女神」 19 113年7月14日8時許 「MM:美魔女,……,休息這兩天又遇假日,不知去那能看到妳,整天只能在家看著漂亮的內在美下身(內褲)幻想著與妳愛愛,……」 20 113年7月15日0時44分許 「MM:美魔女妳好,……,真是個美魔女,讓我很欣賞、很喜歡、很深愛著妳,真心愛妳,真的真心愛妳愛妳,……」 21 113年7月16日0時45分許 「MM:美魔女,……,真的好喜歡妳的胴體美,幻想者如何才能真正看到妳裸體美,……」 22 113年7月17日0時45分許 「MM:美魔女,昨天有送妳一朵花有收到嗎?真的很想妳,想把妳的MM吃乾抹淨,……」 23 113年7月18日0時45分及22時57分許 「MM:美魔女,……,今天送妳一朵玉蘭花,聊表心意,……」、「……,我明、後天都休息,妳如果沒有找妳約會,可不可以給我機會,跟妳在一起約會,……」 24 113年7月19日0時45分許 「MM:美魔女,……,真的好想抱抱親親妳,對了明、後天我休息,如果妳沒節目的話,可不可以給我機會,來個粉絲會,……」 25 113年7月20日00時45分 「MM:美魔女,這兩天沒看到妳很想妳,……,最好是約會見面這樣才是是(原味的)可以嗎?……,真的很想抱抱、親親妳,親親妳的MM,真的很想吃看看,可不可以吃乾抹盡,就讓妳爽」 26 113年7月21日0時45分許 「MM:美魔女,……,我美麗的女神,我真的好喜歡好喜歡好愛妳愛妳,每天都幻想著與妳愛愛才能入夢,目前就只能這樣過下去,拜托了互動一下好嗎?美魔女不知妳在生我什麼氣,是我沒強抱妳,還是我畏畏縮縮的妳很討厭,說過考慮到妳 的立場才這樣畏縮,我看需要用強抱手段對付妳了,希望妳美魔女會喜歡,我永遠都會愛妳入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