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裕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温裕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温裕仁辯解之理由,除:㈠犯罪事實第3至10行補充更正為「……藉此逃避追查並隱匿其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前某時,將其申辦之……提款卡放置於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12住處前防火巷樓梯間,任令他人收取,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之密碼,以此方式提供上揭2金融機構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第11行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㈡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部分,補充:「本案被告自承係以『放置防火巷樓梯間任令收取』之方式,交付如附件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警卷第14頁;該等提款卡與其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此顯與一般交易取物之方式有異,應足預見相當可能涉及不法使用。被告非不具一般智識經驗之人,對上揭情形自應屬知悉。被告知悉此情,仍執意為之,益堪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訛。」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1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遂行詐欺本案被害人等,並隱匿其犯罪所得,是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聲請意旨雖未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惟此與經聲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1罪關係如前述,仍應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並已函知被告該論罪法條之旨,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併予審究。
(二)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本案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不法利得;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所謂「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之聯結犯行,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依體系解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之沒收主體對象,均為洗錢之正犯,不及於未實施洗錢行為之幫助犯,自均無從就此部分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230號被 告 温裕仁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裕仁可預見不詳之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20時15分許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郵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邱奕嘉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邱奕嘉等人發覺有異始悉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邱奕嘉、黃瑀婕、楊政諺、張鎮榮、李俞蓉、鄭文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温裕仁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對方是跟我租帳戶,一個帳戶一天1500元,但我沒有拿到錢等語。經查:
(一)附表所示告訴人邱奕嘉、黃瑀婕、楊政諺、張鎮榮、李俞蓉、鄭文斌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上揭郵局、台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業據附表所示告訴人邱奕嘉、黃瑀婕、楊政諺、張鎮榮、李俞蓉、鄭文斌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復有附表所示告訴人邱奕嘉、黃瑀婕、楊政諺、張鎮榮、李俞蓉、鄭文斌所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上揭郵局、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上揭郵局、台新銀行帳戶確已遭詐騙集團用以作為詐取附表所示告訴人邱奕嘉、黃瑀婕、楊政諺、張鎮榮、李俞蓉、鄭文斌款項之用途甚明,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已坦承將郵局、台新銀行帳戶出租等語,並卷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足憑。是據被告之供述內容及LINE對話紀錄,足認被告確實為了賺取租金代價,而將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無訛。又查,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苟見不詳人士向他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甚至以他人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作為工作內容及給付薪資之條件,自屬可疑,況近來不法集團使用他人帳戶作為指示被害人匯款工具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並廣經媒體披載,凡對社會動態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被告乃一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不得諉為不知,竟仍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其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上開辯解,顯與常情有違,礙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察官 廖春源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邱奕嘉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邱奕嘉佯稱:有意購買告訴人邱奕嘉販賣之手提包,並告知因沒有開通好賣+3D實名認證而凍結訂單,要求依提供連結進行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邱奕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1月13日20時15分許 5萬元(郵局帳戶) 113年11月13日20時18分許 2萬元(郵局帳戶) 113年11月13日20時22分許 5800元(郵局帳戶) 113年11月13日20時30分許 90元(郵局帳戶) 2 黃瑀婕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PTT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瑀婕佯稱:有意購買告訴人黃瑀婕販賣之露營用充氣床墊,要求開通好賣+進行交易,及依提供連結進行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黃瑀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1月13日21時48分許 1萬500元(郵局帳戶) 113年11月13日21時49分許 9000元(郵局帳戶) 3 楊政諺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政諺佯稱:有意購買告訴人楊政諺販賣之商品,要求使用7-11賣貨便進行交易,及依提供連結進行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楊政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3日23時41分許 3萬2098元(台新銀行帳戶) 4 張鎮榮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鎮榮佯稱:有意購買告訴人張鎮榮販賣之商品,要求以快遞LALAMOVE取貨,告訴人張鎮榮即申請LALAMOVE帳戶,及依提供連結進行操作云云,致告訴人張鎮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3日23時01分許 2萬2000元(台新銀行帳戶) 5 李俞蓉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俞蓉佯稱:有意購買告訴人李俞蓉販賣之商品,且已轉帳,要求依提供之7-11賣貨便連結進行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李俞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3日23時15分許 2萬598元(台新銀行帳戶) 6 鄭文斌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文斌佯稱:告訴人鄭文斌中獎,因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鄭文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3日22時16分許 2萬9985元(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3日22時29分許 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