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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8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89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儒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0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又所謂之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在附件犯罪事實所示之時間內,陸續撥打電話與告訴人A女,對A女實施跟蹤騷擾之行為,客觀上均係基於同一概括之犯意而為,且無因遭外在因素介入中斷其犯意之情狀,應認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㈡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

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004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代號A000000000001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網友,曾互換電話號碼。A03因欲與A女電話性愛,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凌晨2時1分許起,至113年12月9日凌晨1時51分許止,違反A女意願,反覆在深夜凌晨,以其持用之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A女,以諸如「你多久沒有自己來了?」、「你現在有穿胸罩嗎?」、「睡覺沒穿?」、「可是我想強姦你耶」、「我想摸你的奶」、「那你有穿內褲嗎?」、「管你,我就是要強姦你,我要搓你的奶,你喜歡被強姦對不對?」、「你的乳頭挺起來了嗎?」等與性及性別有關之言語干擾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3之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具結後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⑴告訴人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1片 ⑵本署勘驗筆錄1份 ⑶台灣大哥大受話通話明細單11張 ⑷跟蹤騷擾通報表1份 佐證被告持續撥打電話干擾告訴人,且電話內容係與性及性別有關。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電話中所述「我想強姦你」、「我就是要強姦你」等語,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否認犯行,辯稱並無恐嚇之犯意,經查,依被告撥打電話之內容觀之,其陳述上開言語,主觀上係為以電話性愛滿足其當下之性慾,並非將欲於現實生活中尋獲告訴人之行蹤或住居所,並對告訴人施以強制性交之意,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須行為人以將欲施加具體不法惡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法益,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須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才屬相當,則被告主觀上無恐嚇之意,且其陳述言語之整體內容係為滿足其當下性慾,尚難認屬將來不法惡害通知,而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又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A02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