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3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柏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侯柏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RFE-9262號」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一編號3費用欄「193元」更正為「93元」,另補充不採被告侯柏宇辯解之理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件所示時、地懸掛偽造之車牌行駛於國道上、於路邊停車、為附件所示之違規行為,亦對於附件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均無意見,然僅坦承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否認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跟小胖買本案的假車牌,我有問過他如何處理ETC繳費跟停車費,但他就跟我說他那邊可以處理,他也沒有跟我說過他要跟我收錢云云(偵卷第79至80頁)。然查:
㈠駕駛車輛行經國道會產生通行費、路邊停車會產生停車費、違
反交通法規需繳交罰鍰等節,此為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所得輕易認知,而被告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對於通行國道、路邊停車、違反交通法規等舉措會產生費用,且因其所懸掛之車牌係屬偽造,將導致該車牌之真正車主承擔上開費用乙節,自當有所知悉,卻仍懸掛假車牌駕車行經國道、路邊停車、違反交通規則,被告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其未能提出「小胖」之真實姓名、年
籍等資料,以實其說。又駕駛車輛行經國道、路邊停車、違反交通法規會產生費用乙節,已如前述,車輛既係由被告所駕駛,「小胖」又豈會平白無故自行承擔上開費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與常理不符,顯難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本案所為之數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所駕車輛懸掛偽造車牌,竟仍駕駛該車上路,同時以此方式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除損及告訴人格上公司之權益,亦影響遠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又衡以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所詐得之利益、前科素行、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RFE-9262」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
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㈡又被告因本案而獲得免支付國道通行費、停車費及交通違規罰
鍰,共計新臺幣6,519元(計算式:789+2,730+3,000=6,519)之不法利益,為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851號被 告 侯柏宇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柏宇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實際使用人(登記車主為侯柏宇之母鍾佳樺,車身號碼N0000000號),因酒後駕車致汽車號牌遭吊扣,為能駕駛車輛上路,竟基於行使特種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中旬,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人購買偽造之RFE-9262號車牌2面,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上再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侯柏宇又於附表一所示期間,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本案車輛行駛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國道路段,致使國道ETC通行費識別系統陷於錯誤,誤認本案車輛係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上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而得以短繳789元之國道通行費;另將本案車輛停放於如附表二所示路段之路邊停車格,致使停車收費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本案自用小客車係格上公司所有之上開車輛,而得以短繳合計2,730元之高雄市路邊停車費;再於113年10月24日16時35分時,駕駛本案車輛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63.3公里處,違規未繫安全帶而遭逕行舉發,舉發單位之承辦人因而誤認本案車輛係格上公司所有之上開車輛,而得以短繳3,000元之罰鍰,足生損害於格上公司。嗣因格上公司持續收受高雄市公有停車場催繳單、交通罰單,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格上公司委託林國皓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侯柏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有向他人以5,000元之代價購買來路不明之車牌2張,並懸掛在個人使用之自用小客車上之事實。 2.坦承有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且對該車輛有產生停車費沒有意見之事實。 3.承認罰單上之駕駛人為伊本人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林國皓於警詢中之指訴 1.證明格上公司之客戶均在北部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事實。 2.證明格上公司有收到本案車輛之罰單、高雄市公有停車費催繳單,及該車輛在南部有ETC使用紀錄之事實。 3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於113年10月24日至113年12月12日之ETC通行紀錄報表、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6日總發字第1140000278號函暨車輛通行扣款明細 1.證明被告詐取國道通行費789元之事實。 2.證明格上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未曾於查詢期間自雙北地區南下高雄之事實,佐證高雄地區之停車費用均係由本案車輛所產生。 4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2月11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431447600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車輛路邊停車資料 證明被告詐取高雄市公有道路停車費合計2,730元之事實。 5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母親名下之車輛,車牌號碼並非RFE-9262號,佐證被告有懸掛偽造車牌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13年10月24日開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證明被告詐取交通罰鍰3,000元之事實。 2.證明被告有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本案車輛行駛在國道上之事實。 7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現場查獲照片 1.證明被告所使用之本案車輛有懸掛車號000-0000號偽造車牌之事實。 2.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特種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請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又被告接續詐取通行費、停車費及罰鍰之詐欺得利犯行,均係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扣案偽造車牌之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得免繳之通行費、停車費、罰鍰款項,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若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附表一編號 通過收費門架時間 行駛路段 費用 (新台幣/元) 1 113年11月4日18時22分至同日20時50分 高雄(九如、建國路)至龍井區間 202元 2 113年11月5日0時56分至同日2時25分 龍井至岡山區間 166元 3 113年11月6日20時19分至同日20時44分 高雄(九如、建國路)至臺南系統區間 193元 113年11月6日23時3分至同日27分 臺南系統至高雄(九如、建國路)區間 4 113年11月26日18時33分至同日20時12分 田寮至龍井區間 258元 113年11月26日21時39分至同日23時55分 龍井至嘉義系統區間 5 113年11月27日0時1分至同日0時36分 嘉義系統至岡山區間 70元 合計 789元附表二編號 停車日期 停放路段 (均為高雄市道路) 停車費用 (新台幣/元) 1 113年10月30日9時20分 鐵道一街 30 2 113年10月30日16時2分 鐵道一街 30 3 113年11月1日11時4分 鐵道一街 30 4 113年11月2日8時56分 九如一路 75 5 113年11月2日18時30分 鐵道一街 30 6 113年11月3日8時22分 鐵道一街 30 7 113年11月3日15時2分 鐵道一街 30 8 113年11月3日18時41分 鐵道一街 30 9 113年11月4日10時1分 鐵道一街 30 10 113年11月4日16時41分 鐵道一街 30 11 113年11月6日9時53分 鐵道一街 30 12 113年11月7日11時6分 鐵道一街 30 13 113年11月7日17時21分 鐵道一街 30 14 113年11月8日11時12分 鐵道一街 30 15 113年11月9日10時3分 鐵道一街 30 16 113年11月9日16時8分 鐵道一街 30 17 113年11月10日8時24分 鐵道一街 30 18 113年11月10日14時27分 鐵道一街 30 19 113年11月12日10時9分 鐵道一街 30 20 113年11月12日16時51分 鐵道一街 30 21 113年11月13日10時28分 鐵道一街 30 22 113年11月14日11時21分 鐵道一街 30 23 113年11月14日19時28分 鐵道一街 30 24 113年11月15日10時59分 鐵道一街 30 25 113年11月15日17時39分 鐵道一街 30 26 113年11月18日13時23分 九如一路 195 27 113年11月19日8時9分 九如一路 150 28 113年11月19日13時9分 九如一路 135 29 113年11月20日10時23分 鐵道一街 30 30 113年11月20日18時34分 鐵道一街 30 31 113年11月21日11時23分 鐵道一街 30 32 113年11月22日11時50分 九如一路 195 33 113年11月23日9時57分 九如一路 150 34 113年11月24日15時38分 鐵道一街 30 35 113年11月25日12時47分 九如一路 75 36 113年11月28日11時58分 鐵道一街 30 37 113年11月28日17時58分 鐵道一街 30 38 113年12月2日11時20分 鐵道一街 30 39 113年12月2日17時45分 鐵道一街 30 40 113年12月3日11時33分 鐵道一街 30 41 113年12月4日10時27分 鐵道一街 30 42 113年12月4日17時57分 鐵道一街 30 43 113年12月5日11時16分 鐵道一街 30 44 113年12月6日14時33分 大明路 30 45 113年12月7日10時1分 鐵道一街 30 46 113年12月7日16時10分 鐵道一街 30 47 113年12月8日8時15分 鐵道一街 30 48 113年12月17日8時51分 九如一路 180 49 113年12月17日15時57分 新強路 30 50 113年12月24日8時25分 九如一路 210 51 113年12月24日15時25分 九如一路 135 合計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