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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4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4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益昌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益昌犯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陳益昌辯解之理由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有於附件所載時、地,對告訴人A女稱「小姐,我給你一萬塊,我們去舒服一下」等語,然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及猥褻行為犯行,辯稱:我是指要拿新臺幣(下同)一萬塊出去玩,玩得舒服,幾個鐘頭就回來了云云。惟查,被告確有於如附件所載時、地向A女陳稱如附件所示之言詞等情,業據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畫面、截圖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在卷可證,足以認定。又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係以1萬塊邀約A女出遊,然其於警詢時自承:我就是想要給被害人1萬塊,然後4個鐘頭互相切磋、互相玩玩;「互相切磋」是指彼此撫摸對方的身體,「洗澡」是互相幫對方洗澡,「互相玩玩」是指能玩什麼就玩什麼,足認被告確有以金錢之對價引誘A女與其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且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我覺得他可能才高中生等語,實難認被告有誤認A女已成年之可能,故被告上辯,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5項、第1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未遂罪。

㈡被告已著手於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惟因告

訴人拒絕而未生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罪,係就被害人年齡要件定有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無再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532號

被 告 陳益昌上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益昌明知代號AV000-Z000000000(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未滿18歲之少女,竟基於引誘其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不法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8日16時54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282巷附近,對A女稱「給一萬塊、帶回家4個小時、互相舒服、享受一下」等語,藉以引誘A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嗣因A女之友人阻止而未得逞。

二、案經A女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益昌之供述 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對告訴人A女說『小姐,我給你一萬塊,我們去舒服一下』,我就是想要給被害人一萬塊,然後4個鐘頭互相切磋、互相玩玩;『互相切磋』是指彼此撫摸對方的身體,『洗 澡』是互相幫對方洗澡,互 相玩玩』是指能玩什麼就玩什麼等語,然於偵訊時則否認犯行 2 告訴人A女之指訴 全部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錄影資料及勘驗報告、手機錄影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 佐證被告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5項、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羅水郎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