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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7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7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沛其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沛其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竟基於誣告犯意」補充為「竟基於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之犯意」、第6行「陳沛琪」更正為「陳沛其」,另補充不採被告陳沛其辯解之理由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固於偵查中坦承於114年5月26日向警員謊稱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遺失等事實,然辯稱:第一次警詢筆錄我是記錯了,我有時候吃了藥,有時候記不得了云云。然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就醫或領藥紀錄以實其說,已難認為所辯可採。又依據卷內114年5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9至11頁),被告對為何、何時發現遺失一事均說明詳細,加以警員數度詢問是否將金融卡交予第三人,被告仍堅持其係遺失提款卡,再參以被告於114年5月29日警詢稱:我知道自己是警示帳戶時很害怕,當日(即114年5月26日)我手中沒有遭詐騙的證據,所以才先跟員警表示是金融卡遺失,那天我報案時,員警有跟我說謊報刑案會有相關刑事責任,我回家頭腦比較清醒,越想越害怕,又找出遭詐騙的對話及照片,來派出所說明一切等語(見偵卷第7至8頁),是其仍可清楚記憶先前謊報遺失之動機及過程,更可見被告114年5月26日向警員謊稱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遺失時,意識應屬清楚,僅為逃避任意交付帳戶所涉之刑責,而蓄意謊報遺失,其主觀上顯具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之犯意無疑。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沛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㈡又被告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

向警方坦承本案犯行,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至8頁、第19至20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考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嗣於檢察官訊問時改口否認本件誣告犯行(見偵卷第50頁),並不影響其自首之認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㈢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

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638號被 告 陳沛其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陳沛其明知其所有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並未遺失,而係其自行

於民國114年5月間將上開銀行之金融卡,寄送予不詳之成年人,竟基於誣告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6日11時26分,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向具有犯罪偵(調)查權之警員謊稱:其所有上開金融卡遺失云云,而未指定犯人向警察機關申告犯罪,請求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嗣陳沛琪於同年月29日晚間7時24分再前往上開派出所以包含上開銀行之金融卡遭詐騙,而自行將上開金融卡寄送予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由,向上開派出報案而查悉上情。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證據㈠被告陳沛其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㈡被告於114年5月26日11時26分警詢筆錄、同年5月29日19時24分

警詢筆錄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受(處)理案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準誣告罪。請審酌被告

雖於114年5月26日為本件誣告犯行,然旋於同月29日晚間7時24分即向承辦員警坦承係其自行將金融卡寄送予他人等情,請量處妥適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