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8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亨
黃翔昱
羅元均
李建輝
黃宇軒(原姓名:黃品謙)
廖哲毅
林帛暐
李冠霆
陳冠瑜
王政權
蔡昌祐
吳承叡
李侑城
白翊潔
申博元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792號、第29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俊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17至18、21至24、26至28、33至38、41至42、44、46、48至82、8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黃翔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羅元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李建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黃宇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廖哲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林帛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李冠霆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物沒收。
九、陳冠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王政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蔡昌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吳承叡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李侑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四、白翊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申博元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一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附件附表二編號12「犯罪所得」欄所載「11萬元」更正為「5萬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亨、黃翔昱、羅元均、李建輝、黃宇軒(原姓名:黃品謙)、廖哲毅、林帛暐、李冠霆、陳冠瑜、王政權、蔡昌祐、吳承叡、李侑城、白翊潔、申博元(下稱被告1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15人於如附件所示之密接期間,基於相同犯意,在同一地點接續為上開犯行,應評價為接續1行為,其等各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15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及各被告犯罪參與之期間、所得、分工與角色地位,暨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核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17至18、21至24、26至28、33至3
8、41至42、44、46、48至82、8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俊亨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俊亨自承明確(警卷第20、21頁、他字卷第41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皆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5、16、29、39、47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李建輝、羅元均、李冠霆、白翊潔、林帛暐所有之私人手機,然上開手機內均發現有如同附表暨編號備註欄所載之賭博相關訊息,有該等手機內容照片在卷可查,並有被告林帛暐之供述可佐(警卷第85至91、65至67、164、274至275、149、136頁),核屬其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皆宣告沒收。
(三)被告陳俊亨、黃翔昱、羅元均、李建輝、黃宇軒、廖哲毅、林帛暐、陳冠瑜、王政權、吳承叡、白翊潔、申博元因本案犯行獲有如附件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其中編號12部分業經本院更正為5萬元如前述),業據其等自承明確(他卷第411頁、偵一卷第184、200、251、310、373、424頁、偵二卷第1375、244、361頁、他卷第42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李冠霆、蔡昌祐、李侑城均陳稱其等尚未領到薪水(偵一卷第478頁、偵二卷第132、300頁),本案卷內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就本案犯行確已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五)其餘扣案物(即如附表編號19至20、25、30至32、40、43、45,及編號83所示之物),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係其他可認為本案應或得諭知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持有人 自述用途 備註 1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2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3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8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9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10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11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12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13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1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李建輝 工作機 15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為0000000000,應予更正) 李建輝 個人手機 有發現投注、輸贏金額報表、會員帳號紀錄,屬犯罪所用之物。 16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羅元均 個人手機 有發現投注、輸贏金額報表,屬犯罪所用之物。 17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羅元均 工作機 18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黃宇軒 工作機 19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黃宇軒 私人手機 20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廖哲毅 私人手機 21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廖哲毅 工作機 22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工作機 23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陳俊亨 工作機 2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黃翔昱 工作機 25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黃翔昱 私人手機 26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黃翔昱 工作機 27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黃翔昱 工作機 28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李冠霆 工作機 29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李冠霆 個人手機 有發現投注、輸贏金額報表,屬犯罪所用之物。 30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王政權 私人手機(護身符) 31 電子產品(IPHONE 13 PRO手機含大陸SIM卡+852)1個 王政權 私人手機 32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陳冠瑜 私人手機。 33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工作機 3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黃翔昱 工作機 35 電子產品(IPHONE S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王政權 工作機 36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工作機 37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工作機 38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陳俊亨 工作機 39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白翊潔 個人手機 有發現投注、輸贏金額報表,屬犯罪所用之物。 40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蔡昌祐 私人手機 41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蔡昌祐 工作機 42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吳承叡 工作機 43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吳承叡 私人手機 4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 李侑城 工作機 45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李侑城 私人手機 46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不含SIM卡)1個 陳俊亨 工作機 47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1個(0000000000) 林帛暐 個人手機 有推廣博奕訊息,屬犯罪所用之物。 48 電子產品(監視鏡頭)2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49 其他一般物品(出勤卡)22張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0 電子產品(斷電遙控器)1個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1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2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3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4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5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6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7 電子產品(隨身碟)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8 電子產品(監視器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59 電子產品(監視器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0 電子產品(打卡鐘)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2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3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5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7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69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2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3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5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7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79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8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8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82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 83 電子產品(DMT)1台 陳俊亨 研究是否能運用在經營娛樂城 84 電腦設備(螢幕)10台 陳俊亨 逸遊娛樂城推廣工具附件: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