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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9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9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史品高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史品高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家庭暴力通報表、和解契約書」,另補充不採被告史品高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附件所載時、地,以其行動電話撥打市內電話予告訴人A01,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因為我沒辦法進門,我打電話請她開門云云。惟查,被告既知悉如附件所載保護令之內容,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23頁),即應依法遵守,然卻仍以行動電話聯繫告訴人而與之通話,核屬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即便如被告所辯係要請告訴人開門,然此僅屬其犯罪之動機,尚無礙於違反保護令犯行之成立。故被告上開所辯,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346號被 告 史品高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史品高係A01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史品高因曾對A0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23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史品高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不得對A01為騷擾、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史品高於114年2月27日下午1時10分許,經警執行上開保護令,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史品高明知上開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間,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5月28日凌晨0時15許起至0時16分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外,以其持用之號碼093301****號行動電話門號(詳細號碼詳卷),撥打其與A01之住處所裝設之號碼07-753****號市內電話(詳細號碼詳卷)予A01,與A01通話,而違反保護令諭知事項。

二、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⑴被告史品高之警詢供述。

⑵證人即告訴人A01之警詢證述。

⑶高雄少家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2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1份。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張。

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評估表1張。

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信調取票1張。

⑺前揭市內電話通聯紀錄1份。

⑻前揭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基本資料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游淑玟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1-26